邻里纠纷调查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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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年级名称法律系

专业名称司法行政201区队

学生姓名卢娴娴柳英龚敏曹锐铧

高杨张艳吴松鸿林璐明

张超刘昱君高成福

指导教师田玉堂

2011年10月28日

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专题调研报告

调查目的: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工作现状的

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

方式及能力,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8日—26日

调查地点:长沙市榔梨镇保家村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社会各阶层人士等皆有参与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方式,随机调查结合访谈法、资料收集法

调查分工:调查访问:龚敏曹锐铧林璐明

资料收集:卢娴娴张艳吴松鸿

资料整理:张超高成福刘昱君

撰写成文:柳英高杨

为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状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方式及能力,本小组成员在榔梨镇保家村进行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是于12月2日在榔梨镇保家村发出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5份,其中有效问卷80份,占总发出问卷数的80%。从问卷填写的完整度及居民们对小组成员提出问题的数量来看,居民们对于参与本次调查的积极性还是较高的。

本次接受调查总人数中,有男性48人,女性32人,调查中小组发现男性更为关心邻里矛盾纠纷的相关情况,更热心与小组成员交流。年龄阶段构成为

20-29岁10人,30-39岁28人,40-49岁30人,50岁及以上12人,中年人占调查总人数的大多数,且积极性更高。职业构成为高中学历及以下20人,中专

26人,大专19人,本科15人,无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士参与,学历层次稍高的人群在填写过程中所需要的帮助及说明较少,说明他们对相关知识了解较多。问卷共设10道问题,其中客观题9道,末尾一道为主观题。结合调查结果来看,调查反应出以下问题:

(一)在调查中显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各种各样。经问卷调查,得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主要为以下五种,如下图所示:

(二)矛盾纠纷爆发时间快,牵连面大,影响范围广。不少矛盾纠纷从发生到激化只有短短的时间,一触即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瞬间转化为刑事案件。社会矛盾纠纷往往直接涉及人与人、户与户或个人与集体等,分利必争,寸土不让,突发性大,往往猝不及防。

(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少,其中武力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仲裁、诉讼方式少之又少。在调查中63%的人会以武力解决纠纷,只有25%的人会找村委或者乡镇司法所解决纠纷,其他的解决方式就少之又少。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四)矛盾纠纷主体广泛性。围绕某一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46%的邻里纠纷会产生聚众闹事的现象,20%的纠纷会产生连锁反应。有时一起矛盾纠纷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人。今年以来,无论是城镇拆迁安置,还是城乡征用土地,或者是邻里纠纷,只要有少数人吃了亏或占了便宜,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户出面支持或亲自参加闹纠纷,串亲找友,牵动宗族,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不断扩大了。

(五)纠纷升级快。表现在生产经营方面,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发生纠纷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而产生纠纷时,轻则骂,重则打,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而引发矛盾时有发生。

(六)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行政的,内容复杂,特别是涉及群众较多的山林、灌溉、拆迁等矛盾纠纷,以及跨乡镇、县区和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困难,只要有少数人不合作、不配合,纠纷调处就难以达成协议。有的群众仍存在着“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错误观念。在少数人的出谋献策、指挥、操纵下,纠集民众,闹大事态,武力对峙,群体上访,希望通过激烈的行为引起上级党政领导和部门的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调查结果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随着我镇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外资引进、重大项目上马等,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新建房、扩建房等普遍了,宅基地和相邻纠纷也就增多了。群众之间经济来往增加,债权债务的矛盾纠纷也就难免。各种物流、人员流动频繁,增加了矛盾纠纷发生机会。

(二)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缺乏。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有的群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遇到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有的群众对我国法治工作需要一个过程理解不够。比如,法院民商方面的判决,在全国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的群众认为法院能解决一切,其实有些案件执行很难如意的。有的群众对执行不满就要上访,把不能执行的责任推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行政管理存在“软”和“乱”的问题。“软”的表现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有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不及时,有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一些人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治安和刑罚处理,受害方不服上告、上访。“乱”的表现是有的执法前后不一、不注意兼顾公平,有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群众不服,产生矛盾纠纷。

(四)基层少数行政执法干部和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不讲程序,随意执法,违法行政。有的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有的行政行为透明度不够,对群众宣传工作不到位。有的干部对工作急于求成,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欲速则不达,反而产生矛盾纠纷。少数村干部没有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之路,而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村务不公开,群众意见大,产生矛盾纠纷。

(五)一些基层组织不负责任,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具体表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托。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人情关系复杂,一件小事有多方说情,使问题复杂化。有的不但不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律、政策,甚至粗暴对群众说有本事去告、去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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