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

[1]它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人权的无条件的,而无论他的生活处境和个人情况,所谓“天赋”。

另一方面,因为这种无条件的“天赋”,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公认的,甚至是神圣的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 国籍或宗教.普通国际被认同的人权立法通常是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例如谋杀, 屠杀, 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的保障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 结社团,装配及组合运动.
政治权利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参与政治, 表达自己的抗议或参加一个共和国.
应有的诉讼权利就是防止滥用法律制度的诸如监禁审讯, 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和非歧视.
福利权利(又称为经济权利), 这是要求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组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所有权的国家,他们的国家领土和资源.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不容质疑的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在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的暴行提供“合法的”辩解。

同时,风俗文化侵犯人权的例子也不鲜见,例如部分文明对妇女权利的诸多限制。

但这些都不意味着被否定的人权就不存在的。

那么显然人权的价值依据并不存在于人为制定的法律或者风俗文化之中。

人权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价值诉求,其价值依据只能是超验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2]
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

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

“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

而这种“天道”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人权”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人权”的行为都是“逆天而行”,这就是人权的道义性。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3]
人权,正是作为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的法律”,成为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法官。

然而,正如同全能的上帝几乎无人能一睹他的真容一样,人权是那么的崇高理想,在人们心中也往往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包裹主管信仰的理论模式。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绝对的正义公理,犹如永不熄灭的价值火种,朗照着人类通过社会政治实践走向光明未来的路途。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

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的方式待人,因而是对“自然法”的公然违反。

[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不仅是个人权利无从谈起,甚至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分崩离析。

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5]
自由权。

如果一个人不能自主的支配他的身心,那么他的生命将是枯涸的,甚至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自由,是人权的灵魂。

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光彩。

财产权。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就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资料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便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

”[6]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尊严权。

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

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在屈辱中苟延残喘,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动物形式。

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

进入20世纪,尊严权在法西斯罪恶行径的刺痛下,得到了全世界正义力量的高度推崇。

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互敬互爱,文明礼貌。

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欺骗,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伙伴”的资格,这无疑是和“天赋”人权所不容的。

获助权。

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

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往往无时不刻受到威胁。

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倾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正权。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实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退化成一种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

而公正权正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者所有价值的某种不平等分配能够更好的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7]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进阶内容
人权的基本内容仅仅一种最低限的保障,在现代文明社会中,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

人权的进阶内容一般都是基本内容的融合、扩展、深化。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以下的人权内容和具体的实现方式还存在这不同程度的分歧。

发展权。

“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

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

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

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
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

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

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

追根溯源,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

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

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

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人权的评判标准
西方文明国家、发达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适性,并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大力的推行自己的人权观;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干涉”。

尽管对于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存在很大的争议,但终归需要一个可以具体实在的判断标准来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

在人类追寻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的道路上,没有人能够回避一个无奈的现实。

由于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有的国家能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去呵护宠物和家畜,但有的国家却为给儿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医药和教育而挣扎。

不仅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天壤之别,在文化传统方面也往往是南辕北辙。

这些客观的实事严重的阻碍了人类关于人权在现实层面的共识,而且历史经验表明,强制移栽的人权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为了解决这个历史性的难题,当代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

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共同体认可的权利,没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共同体。

第二,无论社会发展和道德
规范存在多么大的差异,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同体的一致拥护。

总结起来,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样通过建设性的对话来沟通和扩大人权方面的国际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

不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其它文明框架内省察人权,已形成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是缓和并逐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条必由之路。

[8]
尽管以《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为代表的一系列人权宣言都肯定了人权的特殊性,指出实施人权原则必须考虑国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但是人权的特殊性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权的普适性之上的原理得到了国家社会的普遍认同,“贫穷不能做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借口。

”[9]
鉴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人权的评判标准存在,而且还将长期存在着分歧。

但人类在促进人权的伟大事业中不断沟通,不断理解,不断磨合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人权的促进。

批评
对于人权概念的批评之一,主张人权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的帝国主义。

尤其人权的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于自由主义的观点,虽然这种概念在西欧、日本、印度、和北美洲都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在某些国家并不一定会被接受。

批评者主张那些提倡人权的思想家例如约翰·洛克、密尔都是来自西方国家,同时有些西方国家自身也曾做出帝国主义行径。

这种论点还举出宗教来证明文化的霸权主义。

然而,一些人也对文化霸权的批评论点提出质疑。

虽然西方国家的哲学家如洛克、霍布斯和密尔都对现代人权概念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人权概念本身也是起源于许多其他的文明和宗教,包括了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较传统。

除此之外,人权在实践上也会与帝国主义的行径产生冲突,因此人权也能被转换作为民族自决的理论。

另一种批评则认为人权所主张的权利是具有阶层性的,因为各种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会互相影响。

举例而言,要保障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不能不先确立一定的文化和社会条件,例如适当的教育。

而后者是否应该被包括作为第一种基本的权利,则仍是争论的议题所在。

还有一种批评则认为人权概念是根基于自行订立的道德观上。

如果这种道德观只是个人依据自己喜好而表达的要求,那么人权所根基的客观道德原则也无法成立了。

美国哲学家Richard Rorty便宣称人权只是根基于人类感情的表达上,而非一种理性的实现(不过,根基于利益理论的基础,他仍然支持法律上的人权)。

Alasdair MacIntyre称人权其实与古代人类对于“独角兽和女巫的信仰相同”[10]。

不过,这种批评如果不是针对人权,也有可能演变为与道德
相对主义相近的理论。

因为它宣称道德是个人喜好、没有客观标准可衡量道德基准的主张也会同时攻击到其他许多理论。

马克思主义则反对西方人权观中“绝对的”“先验的”等唯心观点,认为人权不是从来就有不是“天赋”,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1]马克思认为西方文明中的“人权”是带有阶级烙印的“特权”。

“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任何关于自由和平等的笼统议论都是欺骗自己,或者是欺骗工人,欺骗全体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无论怎么说,都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12]马克思主义主张的“人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的“人权”,因为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才有可能实现任何人之间真正平等,以及“人的解放”。

对于人权的最后一种批评则聚焦于“谁才有责任监督人权”的问题上。

人权的概念起源于避免公民遭到国家侵害,也因此这可能代表了所有人都有责任介入并保护受到侵害的其他人。

也因此在对于民族和国籍的区隔上,由于那强调了人们的不同点而不是相同点,也有可能被人权运动视为是对人权不良的影响,因为那否认了人们天赋的相同权利。

其他人则主张国家主权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是国家最先立下了人权的条约保证。

在对于国家干预和使用暴力与某的争论议题上,争论者的主张通常也都与他们对于人权的看法差异有关,例如将人权看作是法律权利抑或是天赋权利、以及他们是属于世界主义抑或民族主义的立场都有关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