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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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年月日签订的《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编号:)为依据,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交通设施(含划线),详见合同附件 1:交通设施、划线产品(工作内容)清单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报建、包税金、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及取得营业许可证及其手续的办理、包风险、包保修等承包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保质保量地承包本工程。

2、结算办法:本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单价按合同附件中材料明细表中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

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第四条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每批交通设施材料订货量及交货时间向乙方发出书面订货通知,乙方应根据订货通知的要求向甲方供货,乙方须在年月日前进场施工,于年月日止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并于年月日前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1)因甲方未按时交出场地、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甲方变更设计而影响到工程项目进度的;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交通标线必须按国家现行的规范与标准的技术规范进行车道导向线施工,分界线及路标按国家标准施工。

2、所有交通标志牌的图案、规格、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与标准的技术要求,反光标志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期限为七年,自工程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本合同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所有进场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品牌证明并经甲方验收通过。若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和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上应注明各种标志的数量及规格并经甲方严格审定。双方签字后,双方在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即办理签

字验收手续后,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税金)计,具体按附件一确认的价格实行,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工程量按实结算。若本工程分期施工的,则按分期价款及付款方式执行。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在工程进度至50%时,应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双方签证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分期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2、甲方在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5%。

3、甲方在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及营业许可证后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0%。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险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支付给乙方。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

6、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

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保修期

1、保修期为两年,自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证明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人为发生的损坏,均由乙方无偿更换。

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8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

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收到齐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三月内完成结算。(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深化设计,并根据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国标GB5768-99的技术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扩大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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