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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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合同的签订;
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3、竞价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标。
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负责评标。
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
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
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㈡续租程序。
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
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
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㈢公开竞价程序。
资产出租单位闲置的资产需要中、长期租赁的或已经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1年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竞价租赁。
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
2、信息发布。
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竞价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租赁。
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
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
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中标确认。
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第九条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㈢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
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
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
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及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消费支出不得抵减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㈢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
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㈠租金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
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
㈢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