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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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பைடு நூலகம்
【事项名称】 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 租金收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进行备案。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2)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4)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1 2 资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原件 原件及 份数 2 1 原件核对后 备注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人拥有或使用房屋的文件 3 4
复印件 原件及 复印件 原件 1 1
退还 原件核对后 退还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出租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相关 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52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