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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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方案
一、采购内容:新一期空调设备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二、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
1、投标货物要求
(1)投标货物应当是国内产品。
(2)投标机型至少能保证签订框架协议日起2个月的供货需要。
2、供应商资格条件:在绩溪县城内已设立有营业场所。
(二)采购需求
1.总体需求
2、详细要求
货物的型号、配置、限价等见附件《协议供货商品一览表》。
(三)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商品一览表》中的最高限价。
2、每个供应商选择的投标品牌不得超过两个。
3、供应商可以对该品牌所有空调机型进行报价,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机型报价,但报价机型不得少于《协议供货商品一览表》中该品牌所有机型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采购程序
1、采用谈判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商。
(1)发布公告,提供谈判资料。
(2)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提供谈判响应资料,参与谈判。由谈判小组确定协议供货商。
(3)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2、协议供货商的确定方式
(1)每个品牌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不超过两名。
(2)该品牌投标的供应商不超过两名的:在报价不超过规定限价的前提下,直接确定为协议供货商。
(3)该品牌投标的供应商超过两名的:在报价不超过规定限价的前提下,所报机型较齐全的排名优先;所报机型数量相等的,各机型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差价总和高者排名优先。
四、其他规定
1、交货期:供应商应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供货并安装完毕。采购货物的数量较多、安装工作量较大,需要延长供货期的,应经过采购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协议供货期间机型停产的,应当报送替代机型,替代机型的配置应等于或高于原先配置,价格不变。
3、供应商报价包括:城内运输、货物安装、调试、必要的配件附件及安装材料、保修费用等费用,但不包括到乡镇的运输
费用。乡镇运输费用:华阳镇免费,荆州乡不超过80元/趟,其他乡镇不超过50元/趟。
4、售后服务要求:供方最终维修响应时间(指现场响应)县城不得超过3小时,乡镇不超过24小时(荆州乡不超过48小时)。
五、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及范围
1、协议供货有效期:6个月。
2、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1)每类货物单次采购预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协议供货货物(含10万元),由采购人办理采购申请并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到协议供货商处签订采购协议并办理采购事宜;单次采购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
(2)集中采购机构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