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环保事故分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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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分级及处罚

1. 各生产单位按规定设置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责环保管理人员,有明确的环保管理责任网络。单位负责人处罚200 元

2.厂部每月进行三次环保检查,把环保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规定定期召开环保例会、解决

有关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分管领导罚100元

3. 组织制定环保因素与控制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教育培训考试必须有批改,登记存档,

每缺一项单位负责人及厂分管领导处罚50元;

4. 各单位开设新岗位、项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进行环境因

素的识别和有效防护制度和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未执行,该单位负责

人处罚200 元未按要求,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5. 隐患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未及时完成又不说明理由的或假整改假反馈的,给该单位处罚100~1000 元,该单位负责

人处罚50~300 元

6. 制定环保事故及防洪防汛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好机构、物资和人员。每缺一项给该给该

单位处罚300元,物资、人员未到位的每次处罚200元。

7. 露采场、选矿堆浸场、排渣物、排土场必须有防排水设施;生产单位处罚300元,给该单

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8. 尾矿库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1)溢流斜槽盖板应符合泄洪能力。(2)溢流槽或排洪硐、

母坝应经常检查,是否有裂隙,管涌现象。(3)干滩长及子坝超高应符合规定。(4)库周围和

上部应有防排水系统。(5)坡面植被及时恢复。(1)检查发现不符要求一次,给现场管理人员

处罚30元/人,(2)及时反映,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工作不到位的,属施工队责任的,给

予扣罚200元、给管理人员处罚30元/人;属生产单位责任的,给予处罚300元,给该单位负

责人处罚100元;(3)按要求定期检查、监测,少一次检查给单位处罚200元,给负责人处罚

50元

9. 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济处罚:

事故为一般污染事故的,给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

100元、150元、200元、300 元,取消单位当月环保奖的50%;事故为较大污染事故的,有关

人员按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罚幅度加倍处罚,取消单位当月环保奖;事故为重大污染事故的,

给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处罚300~1000元,给管理人员处罚500~1000 元,给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1000~1500元,取消该单位三个月环保奖;事故为特大污染事故的,有关人员按重大污染

事故的处罚幅度加倍处罚,取消该单位全年环保奖。如属CN-引起污染事故的结合10条款规

定,从严处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规定确认。

10. 外排含SS废水,超标排放,取消该月环保奖,给超标排污单位处罚3000元,并给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300元、400元、500元。

11. 外排水PH值控制在6-9,外排水PH 值在2~3 或≥10 的,取消当月环保奖,给超标排污单位处罚5000元,并给该单位负责人、监督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300元、500元、700元(外排水PH值<2,>12 的按本项罚则,加倍处罚)。

外排水PH 值在3~4 或>9 的,取消当月环保奖,给超标排污单位处罚3000元,给该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200元、300元、400元。

外排水PH 值在4~5 的,取消当月环保奖,给超标排污单位处罚1000元,给该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100元、150元、200元。

外排水PH 值在5~6 的,取消当月环保奖,给超标排污单位处罚3000元,给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扣罚50元、100元。

但在防汛期间,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度汛,根据矿区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经有权人批准,进行调洪排水造成外排水PH 值超标的,减半处罚。

铜矿试生产期间造成外排水PH 值超标的,酌情处罚。

12. Cu2+及其他重金属污染物废水100%达标排放,每超标一次取消当月环保奖,给超标单位处罚1000 元,给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100元、200元、300元,多个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叠加计算。铜矿试生产期间造成外排水Cu2+值超标的,酌情处罚。13. 废渣的处理处置与堆存符合环保要求。堆浸弃渣出堆前,用漂白粉溶液或清水洗堆,使弃渣浸出毒性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卸堆浸渣属危险固体废物的,取消当月环保奖,每堆给单位处罚10000元,给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300元、400元、500元。

14. 生产车间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造成CN-及其它污染物外排以及清污分流工作未按要求做好的。跑、冒、滴、漏严重以及清污分流工作未按要求做好,被环保部门检查发现下文责令整改的,每次给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给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100元、150元、200元。无故不按要求整改的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跑、冒、滴、漏严重以及清污分流工作未按要求做好,被公司季度环安检查发现下文责令整改的,每次给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给该单位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分别处罚50元、100元、150元。无故不按要求整改的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5. 做好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格控制加药量,建立药品进出仓和使用情况台帐。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给责任人处罚50~100元。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污

染物超标排放的,从严处罚。

16. 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在线监测设施作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与省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联网的畅通,当仪器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与公司安环部报告。不按规定使用,造成仪器损坏和数据不能传输的,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处罚200~1000元。当仪器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与公司环安部报告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处罚100~300 元。单台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转率≤90%时,给予处罚500元;每降5 个百分点,加罚500元; ≤60%时,否决当月环保奖。

17. 外排含氰、铜废水以及卸堆矿渣按金矿分段监测、总量控制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监测,并建立台账和建档工作,所有原始记录须做到准确、真实、详细、完整。未按要求监测的,给监测单位领导、操作人员分别处罚100元、200元。涂改原始记录,使监测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给当事人处。

18. 各单位排污口必须做好PH 值、CN-、Cu2+排放浓度、Au含量、排水量的监测和记录工作,使用治污药量也必须同时记录。未按要求记录,给当事人处罚50元/次。

19. 必须保证本责任区防洪和清污分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洪系统堵塞和清污未分流,责任人处罚300元,车间主任和分管厂领导各扣罚100元

20. 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进行取样监测、数据汇报. 未按规定进行,每少做一个样,扣罚责任人50元

21. 认真做好防洪工具的维修、保管、物资储备、后勤、车辆保障工作. 未按要求,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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