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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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①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诉和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主体:原告和被告
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
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2)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
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3)分类:
1>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4)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观合并:主体的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②诉的客观合并: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客观合并要件: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2.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要件: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
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管辖应当合法
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
在举证期满之前
3.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
1>诉权的程序内涵: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2>诉权的实体内涵: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3>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
区别: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证人等;
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
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引导创造性司法(弥补现实立法局限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因此应受到严格限制)
2.具体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1>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内容: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A 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B 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
C 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A 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B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3>意义:
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2)辩论原则
1>含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内容:
①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②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③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意义:
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3)诚信原则
1>含义: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2>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适用:禁止恶意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②对法院的适用: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③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做与
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4)处分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内容:
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②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A 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
B 请求范围由当事人决定
C 可以选择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D 决定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生效判决
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监督检查原则
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