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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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金康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或《金康格式》(GENCON),是国际上标准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22年由国际著名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公布,分别于1976年、1994年进行修订。使用较多的是《GENCON 76》,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及各类杂货的航次租船。
《金康合同1994》(《GENCON 94》)共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绕航条款;运费支付;装卸(费用、风险、船吊、装卸工人损害);装卸时间;滞期费;留置权条款;解约条款;提单;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税收和使费条款;经纪人费用;代理;普通罢工条款;战争风险(Voywar1993);普通冰冻条款;法律和仲裁。
《金康合同》作为重要合同范本,在世界上被广泛采用。国际标准合同(Uniform Contract Forms)是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形式之一,既有非政府组织(如航运协会)制定的,也有某个大船运集团制定的。如,在海事审判中,经常碰到的有两种租船合同格式,即《金康格式》和《波尔的摩格式》。
金康格式的主要内容:
(一)陈述内容包括: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位置及船舶预计到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
船舶的陈述将船舶特定化,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的重要依据,同时,船舶陈述构成合同的重要条款。
船舶位置及船舶预计到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常被称为履约时间条件条款。船舶能否按时抵达装货港并准备就绪可以装货,涉及到承租人能否履行贸易合同中的按时交付货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不及时派船或卖方不及时装运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取消。承租人在订立租船合同时会严格要求出租人按时履约。出租人不按时履约可能违反条件条款。
船舶位置是指在订立合同当时船舶所处的位置。由于船舶位置与船舶能否按时抵达装运港、装货履行合同有密切关系,所以合同中必须如实正确记载。但实践中船东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订明船舶的准确位置,而是以“now trading”、“now under repair”等模糊语言进行说明。
1、受载期:船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预定抵达装货港并准备就绪的日期(Date of expected ready to Load)叫做船舶受载期(Layday)。如果船舶因意外事件延期到港,船东可以免责,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船东疏忽或过失致使船舶迟到,承租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船东在受载期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船东将船舶延误情况
和船舶预期抵达合约中的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时,承租人应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船东。
受载期的规定方法有:①规定一个期间,船舶可抵达装货港口并已准备就绪;②规定一个受载日。由于这种规定出租人很难做到,故很少使用。
受载期条款的法律性质:受载期是个条件条款,出租人如果不能保证船舶在合同订明的受载期内抵达装货港,要承担违反条件条款的法律后果。
2、解约日:(Canceling Date)也称销约日,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如果船舶没能在约定的受载日期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船合同的日期。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解约日的具体日期,通常认将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解释为解约日。规定解约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承租人。
解约日条款的法律性质:只是给承租人一个选择权;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得依本条款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租船实务中,通常将受载期和解约日合写为“laycan”。
3、质询条款:出租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通常在解约日条款后订立该条款。当承租人收到船舶出租人或船长通知,船舶将无法在解约日抵达装货港口时,应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解除租约的答复。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根据解约日条款解除租约的权力。询问中应包括新的抵达日期。承租人必须在收到询问的48小时内作答,否则,视为其同意新的受载期,该日后的第7天为新的解约日。并且,只允许出租人
请询一次,如果船舶仍不能在新的解约日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则拥有解除租约的权力。
4、预备航次条款(preliminary voyage):是指从合同签订时到船舶抵达装货港这段期间内,船舶所处的航次。实践中船舶不能如期抵达装货港受载通常是因为前一合同的延误造成的,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本航次的承租人。
金康‘94对金康‘76作了补充,规定只有完成预备航次合同后,船东才有义务履行本航次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使船舶延迟抵达装货港是由于前一合同延误造成的,但只要履行本次预备航次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延误,仍不能视船东违约。由此可见金康’94的条款对船东有很强的保护作用。
5、货物条款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包装等。
(1)货物条款的一般表达方式:列明特定货物;规定替代货物。
(2)满舱条件:对于轻货,承租人所提供的货应装满舱空,对于重货,货物数量应达到
船舶的货物载重能力。实践中具体的规定方法有:①满舱满载货物××吨,或多或少由出租人(或承租人)选择(full and complete cargo ×××tons, ±×××% at shipowner’s option or charterer’s
option);②满舱满载货物,不超过××吨,不低于××吨(full and complete cargo, not exceeding ×××tons, not less than ×××tons)。
规定货物数量应注意的几点:
对供货方来说,货物数量浮动幅度应与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保持一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
浮动量的选择权,一般认为选择权在船方,装货量以船长的合理宣载为准;对大宗货物而言,应避免规定绝对数量;承租人提供货物不足时,出租人除索赔亏舱费外,还可以索赔由于亏舱带来的其它损失。
6、装卸港口
在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义务订明其所装卸港口对船舶有无限制条件,否则出租人无义务
依照承租人所需提供适合的船舶。本条款中常涉及到“安全港”的问题。
关于安全港口的概念
所谓安全港口或泊位,是指船舶在使用了良好船艺情况下,能够安全地进入、停靠、
驶离而不会遭受损害风险的港口或泊位。港口中的安全包括实体上和政治上两个方面。
在列名港口的情况下,包括列名选择港,出租人应对港口安全负责;
如是承租人指定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