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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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

云南省档案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三)对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528(颁布时间)
19970801(实施时间)
云南省档案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把集体、个人所有的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对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境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建办档函[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情况的通报(建办档函[2008]2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8年5月13日至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组织检查组,对云南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检查,并对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云南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将地下管线告知、验收、移交等制度纳入行政管理环节为了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云南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两书一证制度”(即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前,要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工程档案移交保证书”;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馆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颁发“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档案移交后,由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档案合格证是办理工程备案和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昆明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审批、竣工验收和档案汇交管理工作;昆明市规划局2006年制定了《昆明市综合管网竣工测绘档案技术规定》;楚雄州将出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已上报州法制局立项。

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建立完整、系统的小区综合管线信息为了管好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昆明市城建档案馆设立了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科,配备了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范围内地下管线档案,尤其是住宅小区(工业厂区)地下管线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讲义(1)汇编

《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讲义(1)汇编

二、编制过程
本《规程》于2011年3月向云南省住建厅申请, 经厅定额处组织专家论论证,同意由云南省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编制。根据《云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 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458号)的
通知,我站组织了昆明新机场建设指挥部、云南
省住建厅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昆明市城建档案 馆等单位及我省大、中型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编 制。于2011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编制工作会,会议 对编制本《规程》的编制大纲进行了讨论,分配 了各单位的编制任务,确定了各单位完成编制工 作的时间。2011年6月,各单位陆续完成编制任务 并上报至我站,由我站汇总形成讨论稿。
2 质量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是 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 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工长、班 (组)长质量责任制,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 罚制度等。
3.0.1 工程资料形成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工程在建设过 程中的真实情况,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跨越时间长, 事后形成的资料有可能记录不全面,有的甚至故意 不把施工过程的真实情况反映在工程资料上,因此 本条强调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 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 3.0.2 本条是对工程资料卷面质量的要求,没有相关 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或字迹不清的工程资料没有 任何留存的价值和意义。工程资料应有签字盖章, 不是要求所有的资料既有签字又有盖章,而是应根 据表格的要求资料的特性,需要签字时签字,需要 盖章时盖章。
(二)形成流程
(三)监理资料的具体要求 6.0.3 ~ 6.0.15条规定
十、施工资料
(一)一般规定
1 资料内容 7.1.1条规定 2 施工资料的基本要求 7.1.2条规定 3 分包工程资料要求 7.1.3条规定 4 施工资料管理要求 7.1.4条规定

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依法管理档案。

2.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删减、篡改或毁坏档案。

3. 决策性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工作,推动科学决策的实施。

4. 国家利益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重要档案资源。

5. 公平公正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保护个人权益,避免滥用档案资源。

6. 保密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护涉密档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档案管理的职责1.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督导。

2. 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3. 组织开展档案管理规范化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及时解决,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

6. 积极倡导和推进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7. 落实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报告和汇总工作。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资源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包括对各类档案资源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包括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完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

3. 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包括对各类档案资源的数字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进程。

4. 档案利用和服务工作:包括对各类档案资源的利用和服务,积极推广档案资源的利用价值。

5. 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性和延续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将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包括规划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等。

2. 档案归档:规定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明确每类档案的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并规定归档前需要进行的鉴定、整理和编号等工作。

3. 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不同类别的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期限,包括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暂时保存等。

4. 档案利用:规定档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开展研究和编制建设规划等。

5. 档案安全保护: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防火、防水、防腐、防盗和防病毒等工作。

6. 档案转移和借阅:规定档案转移的程序和办理手续,明确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7. 档案销毁:规定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销毁工作的责任人和监督机构。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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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部分相关单位。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依法严格进行保密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城市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有序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组织和管理,保证档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便利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方便参与者查询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服务。

4.保密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管理。

5.审计性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具备审计的可行性和权威性,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工作。

三、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1.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作为档案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服务工作。

2.建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3.建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按照相关要求,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四、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城市建设活动的档案资料。

2.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体系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检索的便利性。

3.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档案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稳定性。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档案及时交至档案馆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服务制度,提供必要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4.档案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云建办[2011]491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云建办〔2011〕491号)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室):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6号)以及云南省反恐怖工作办公室《关于组织全省建设部门上报反恐重点目标主要建筑数据电子版本的通知》(云反恐〔2009〕16号)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真实、准确、规范,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同时要加强电子档案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完整。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工程档案制作、归档和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稳妥有序地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为建设工程档案异地备份奠定基础。

同时,城建档案人员要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监测、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建设单位要提高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在与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建设工程档案数量、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

云南省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云南省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云南省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the archive compil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2011云南云南省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Technical code for the archive compilationof construction projects主编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1年月日2011 云南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4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情况,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我省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小区立夏路19号,邮编:650034)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参编单位:昆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曲靖市城建档案馆、昭通市城建档案馆、红河州城建档案馆、玉溪市城建档案馆、大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要起草人:康丽萍、王文国、刘星、马军、寇琛、陈勇、张琼、王世国、柴艳华、张仁山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3)4 工程文件的质量 (4)4.1 工程文件的基本要求 (4)4.2 工程打印图的质量 (4)4.3 竣工图的编制 (5)5 工程文件的组卷 (9)5.1 组卷原则 (9)5.2 规格和装订 (9)6 案卷构成 (9)6.1 索引目录卷 (9)6.2 案卷封面的构成 (10)6.3 案卷备考表的构成 (10)6.4 案卷目录的构成 (10)6.5 卷内目录的构成 (11)6.6 档案盒封面样式 (11)6.7 案卷号的构成 (12)6.8 档案盒 (12)7 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 (13)7.1 工程声像档案的内容 (13)7.2 工程声像档案的质量 (13)7.3 工程声像档案的组卷 (14)8 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 (15)8.1 工程电子档案的收集 (15)8.2 工程电子档案的鉴定 (15)8.3 工程电子档案的整理 (15)8.4 工程电子档案的归档 (17)9 著录 (17)10工程文件的归档 (49)11 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50)附录A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 (54)附录B 工程设计变更依据性文件汇总表的样式............. (97)附录C 图纸的折叠方法.............................................. .(98) 附录D 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表的样式.......... .(99) 附录E 案卷封面的样式. (101)附录F 案卷备考表的样式 (102)附录G 案卷目录的样式 (103)附录H 卷内目录的样式............................................ .(104) 附录J 档案盒封面的样式 (105)附录K 档案盒封底的样式 (106)附录I 案卷脊背的样式 (107)附录M 工程照片档案案卷封面的样式 (108)附录N 工程照片档案卷内目录的样式 (109)附录P 工程照片档案总说明的样式 (110)附录Q 工程照片档案卷内备考表的样式 (111)城档目表................................................................ .(112)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册..................................... . .(113)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目录 (1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15)1总则1.0.1 为统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特制定本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档案、建筑施工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环境保护档案等。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积极服务、开放共享、适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业务规程和技术标准,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接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类档案及时归档并交接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档案接收准则,提供详细、准确的档案接收清单和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审核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灾害和盗窃等意外情况。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保管和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登记、装卷、移交、借阅、复制等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使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换、损毁或泄露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服务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证明等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申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利用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数字化技术,将建设档案进行数字化整理和存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便捷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

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
档案馆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进行管理,保证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安全和共享。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行异地保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档案条例》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由该馆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家庭及个人保存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
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不宜开放的档案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云南省档案条例.doc

云南省档案条例.doc

省档案条例年月日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人民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的对国家和有保存价值的,以不同载体表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基础设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

第六条省档案行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州(市)、县(市、区)档案行管理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县以上档案行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乡、镇人民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应当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县以上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进行管理:(一)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提供服务;(二)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业领域的档案,并向提供服务;(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档案,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由省档案行管理部门规定。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综合[2010]116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综合[2010]116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综合〔2010〕11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检测服务收费的函》(云建办函〔2010〕33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公告)、《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9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等规定,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以下简称“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收费行为,确保电子档案建立正常运行和电子存档资料质量,同意我省各级城镇档案工作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提供电子图文档案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及整理等相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建设工程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整理服务费。

二、对需要提供整理服务的电子图文档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下整理服务工作:(一)载体有无病毒、有无划痕、拷贝是否安全;(二)对特殊格式的电子图文档案,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三)对电子图文档案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能否兼容;(四)在独立计算机上测试光盘、数据、文件内容是否通畅和完整;(五)建立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相关数据,配备专用存储服务器、网络设备,对电子图文档案进行录入;(六)录入的电子图文档案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异地备份和异质备份(一式三套),每5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软、硬件)更新、升级和转存;(七)对系统安全、保密等级、保管期限进行服务,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八)编制电子图文档案查询检索工具。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地方性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公司各项目部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档案文件的组成1、工程前期文件材料(立项报批文件)2、设计文件材料(设计技术文件)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桩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4、工程声象档案材料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材料二、工程档案编制要求1、制成材料:应用优质纸张,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

2、书写材料:档案书写应用墨汁、碳素墨汁、档案复写纸(黑色)等不易褪色的材料,禁止用红墨水、蓝色复写纸、圆珠笔、铅笔书写档案和使用涂改液。

3、书写要求,字迹工整,线条清晰,不能自造简化字;需绘制的图纸,表格一定要规范,达到制图要求。

4、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工程档案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6、文件材料内容表述应完整,填写齐全,签证、签字要及时,手续要完善,特别是隐蔽工程、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

7、文件材料签字必须本人签写,不能代签、仿签、复写、打印。

8、开竣工报告、技术核定、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的签章为法人章,不能用其它章代替。

9、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与复检报告要一一对应,并注明进场日期、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部位。

10、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质量证书若为复印件、抄件,供货方必须加盖供货方鲜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11、竣工图必须是新蓝图,竣工图可以重新绘制,也可以利用新的施工蓝图编制加盖竣工图章而成。

12、凡在施工中有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幅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基础竣工图应当重新绘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省属、省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档案材料和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0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勘察报告、设计竣工图纸、各种计算书、相关参数等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监督工作,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监督管理;其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由各州(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电子文档及编辑软件的版本说明,应当体现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地层结构与性质的变化(包括文字部分、附图部分: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拟建筑、构筑物平面位置及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设计各专业竣工图纸的电子文档及使用软件说明(包括总图、建筑、结构及结构计算过程、供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燃气等专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
定》
佚名
【期刊名称】《城建档案》
【年(卷),期】2000(000)004
【总页数】1页(P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3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第三批云南省生态乡镇的通知 [J], ;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J], ;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第一批云南省生态乡镇的通知 [J], ;
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等七项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J], ;;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名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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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
嘉廷
2000年6月1
9日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有条件的县城,应当建立城建档案馆(室)。

暂不具备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条件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应当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城建档案。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现
代化。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
档案机构报送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
施工程,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等。

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该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应当
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载体的原件,并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技术整理符合标准。

第七条列入报送城建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参加,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

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本单位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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