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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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8 浏览次数:721
京建法〔2011〕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
(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加强对钢筋试件的收样和不合格信息上报的管理;加强对样品和见证记录的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加强对从事钢筋采购、进场验收、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检测、备案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及时处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复发生。
三、实行钢筋采购备案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建筑钢筋采购备案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信息系统。施工单位在钢筋进场验收合格后及使用前,应将使用钢筋的生产(供应)单位、规格型号、炉批号、进场时间和数量等信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采购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同时,应加强对建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共享,逐步建立钢筋供应单位的诚信管理机制,提高建材市场诚信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