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钢筋机械连接相关要求,导致丝头加工、接头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随意替换不合格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对不合格接头进行处理即隐蔽,造成质量问题。
为加强对钢筋机械连接质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丝头加工、连接和检查验收。
加工机械应满足加工质量要求,检查用量规、止规、通规等应配备齐全,操作工人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钢筋接头工程开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套筒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行检验验收,并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不同规格钢筋接头(包括变径钢筋接头)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丝头加工和连接。
三、施工操作工人应对加工丝头逐个进行自检,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自检合格的丝头进行抽查,抽检数量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D形成丝头加工质量检查记录表。
若合格率小于95%,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形成检查记录。
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应对接头质量逐个自检,合格的以蓝点标记,并抽取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合格的以黄点标记,同时参考《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附录E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建质〔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产品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3〕38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近期开展的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掌握钢筋机械连接相关要求,导致丝头加工、接头安装质量控制不到位,尤其是一些施工单位随意替换不合格检测报告,或未按要求对不合格接头进行处理即隐蔽,造成质量问题。
为加强对钢筋机械连接质量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丝头加工、连接和检查验收。
加工机械应满足加工质量要求,检查用量规、止规、通规等应配
备齐全,操作工人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钢筋接头工程开始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套筒。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3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以下统称钢筋连接)质量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
近期,我厅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钢筋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
为加强钢筋连接质量控制管理,消除结构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钢筋连接质量过程控制(一)钢筋连接方式、机械连接接头等级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钢筋连接的适用范围、工艺要求、连接操作及质量要求等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钢筋连接的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照证件规定的范围上岗操作。
操作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钢筋连接操作要领及质量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钢筋连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焊条、焊剂等焊接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
机械连接用套筒应有产品合格证,套筒表面应有生产批号标识,机械连接应由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四)正式施工前,操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连接工艺试验,如实填写工艺试验记录。
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层的钢筋连接。
工艺试验使用的材料、设备、辅料及作业条件应与现场实际施工一致。
连接过程中,如果操作人员、连接设备、钢筋厂家、牌号、直径发生变化,应再次进行工艺试验。
(五)钢筋连接操作应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小型以上钢筋加工场均应配置钢筋数控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桩基数量超过200根的合同段宜配置钢筋笼滚焊机,加工机械设备根据加工工艺的流水线要求合理布设。
二、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一)钢筋进场应分批验收,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类存放在仓库或防雨棚内,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钢筋存放的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二)钢筋半成品应按使用、安装次序进行分类、分批存放在存放区,架空堆放,并挂牌标识。
易滑落的材料应捆绑牢固、堆放有序,小件(散件)材料及配件应存放于箱、盒内。
(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垫块应采用不低于本体混凝土强度的高强砂浆或混凝土使用专用模具在振动台上进行制作,确保垫块尺寸、强度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桩基、立柱和梁板腹板保护层垫块宜采用环形垫块。
三、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一)钢筋弯曲应集中在钢筋加工棚内进行,盖梁、承台、梁板等构件的箍筋、弯起钢筋等宜采用数控加工设备或胎架在钢筋加工棚统一加工成形。
(二)梁板钢筋骨架成形应采用定位架,定位架应能准确定位纵向筋、主筋和箍筋,采用缠扣绑扎钢筋,箍筋与主筋、水平筋接触应紧密,箍筋转角处与主筋的交点均应绑扎,主筋与箍筋非转角部分的交叉点可成梅花形、八字型交错绑扎,绑扎钢筋的扎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内。
(三)桩基、立柱、梁板等钢筋骨架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骨架整体刚度,确保钢筋骨架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变形。
(四)保护层垫块应在钢筋骨架加工制作时同步安装,数量宜不少于4个/m2,严禁在模板安装后再安装垫块;桩基、立柱、梁腹板保护层垫块宜安装在主筋或同其交叉处附近的箍筋上,梁底板、顶板保护层垫块应安装在纵向与横向钢筋交叉处;预制梁板、现浇箱梁腹板两侧均应安装保护层垫块,绑扎垫块的扎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内。
(五)钢筋骨架起吊时应采用多点吊装的方法或专用吊架,吊架应有足够的刚度,吊点间距不宜超过3m,防止钢筋骨架在吊装和运输中产生变形。
(六)模板和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重复使用的模板支架应经常检查、维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2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
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住建部钢筋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挖孔墩桩鄂建文[2011]152号
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一、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1、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土层厚度超过2m的场地。
2、未经压实的填土厚度超过3m的场地,以及压实填土厚度超过5m的场地。
3、填土及其直接下卧的淤泥和淤泥质等软弱土层叠加厚度超过3m的场地。
4、饱和的粉土及砂类土场地。
5、桩(墩)身范围内分布有厚度超过1m的水稳性较差的残积土或软塑或流塑状态的红粘土。
6、赋存有承压水,且对人工挖孔桩(墩)成孔有影响的场地。
7、地下水丰富的构造破碎带场地。
8、岩溶发育、岩溶水丰富的场地。
9、含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场地。
二、人工挖孔桩(墩)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1、桩(墩)端入土深度不宜超过15m,当桩(墩)周各岩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20kPa且无地下水时不宜超过20m。
2、桩(墩)直径不应小于1000mm。
3、桩(墩)身横截面不应采用椭圆、方形等截面形式。
对大型抗滑桩需要采用矩形截面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4、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 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不得在填土、残积土、粉土、砂类土及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20kPa的土层中扩孔。
6、桩(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墩)身直径加1.6m。
7、对有深基坑的工程,应先施工工程桩(墩),再开挖基坑土方。
8、在压实填土场地施工挖孔桩(墩)时,应对压实填土的压实度进行检测,且其压实度不应小于0.9。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
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住建部钢筋通知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质〔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
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参建单位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钢筋加工 作业指导书,在开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对项目管理技术人 员和全体操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每 个施工环节和操作人员。同时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钢 筋加工设备,大力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提高钢筋加工制 作安装质量。
(六)保护层垫块应在钢筋骨架加工制作时同步安装,数 量宜不少于4个/m2,严禁在模板安装后再安装垫块;桩 基、立柱、梁腹板保护层垫块宜安装在主筋或同其交叉 处附近的箍筋上,梁底板、顶板保护层垫块应安装在纵 向与横向钢筋交叉处;预制梁板、现浇箱梁腹板两侧均 应安装保护层垫块,绑扎垫块的扎丝头不得伸入保护层 内。
• 四、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A3]
• (一)对弯折钢筋应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为一 批次进行抽检弯折角度和加工尺寸的检测,每个检查项目抽检合格 率均不得低于95%,否则应予以返工处理。钢筋弯折角度和加工尺 寸允许偏差及应检查数量见下表。钢筋加工尺寸检查表
项次 检查项目
(二)监理单位应熟练掌握设计图纸中各构件钢筋布设、 规格和数量,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现场监理的 重点。严格执行落实项目工程首件制,查找分析首件工程 中钢筋加工制作安装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的质量问题, 明确下步施工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力的设计代表,及时 做好设计交底,加强动态设计和跟踪服务。在钢筋骨架设 计中应设置加强筋,增强钢筋骨架整体刚度;明确预应力 筋与普通钢筋冲突处处理方式,开孔处、切断钢筋等位置 的补强方案;增加各类预埋钢筋同钢筋骨架的连接,确保 预埋件位置准确。
(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垫块应采用不低于本体混凝 土强度的高强砂浆或混凝土使用专用模具在振动台上进 行制作,确保垫块尺寸、强度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桩 基、立柱和梁板腹板保护层垫块宜采用环形垫块。钢筋 加工场规模及面积标准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近一段时期,我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发现部分建筑工程使用的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出现“瘦身”现象,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
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初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48号)精神,对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钢筋需委托外加工的,受委托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钢筋作业分包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委托加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对于进场的钢筋,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国内个别省市出现钢筋“瘦身”现象,在社会引起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严防此类现象在我市的发生,杜绝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在继续执行往年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加强钢筋加工管理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施工现场钢筋加工管理重申以下要求: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钢筋力学性能。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内进行,钢筋调直要使用专用机械,严禁用卷扬机冷拉调直或用冷拔方式调直。
二、由于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原因,进场钢筋确需场外加工的,施工单位应租赁外加工场地,安排本工程操作人员和机械进行自行加工。
施工单位要将场外加工地点、时间、加工钢筋的规格数量、质量保证责任人等情况,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建设、监理单位盖章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场钢筋加工。
同时,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钢筋的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施工单位应将上述有关钢筋加工情况提前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同意钢筋场外加工的书面材料,一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三、凡在外场加工钢筋的,应在外加工前查验钢筋外观质量、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场外加工钢筋进入施工现场时,还需进行以下验收:1、对加工制作后钢筋的外观缺陷、直径尺寸、形状及尺寸偏差、数量等进行全数检查;2、重新取样进行进场复验。
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应立即退场。
四、监督人员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应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钢筋材质及加工质量有怀疑的,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五、近期,我站将开展钢筋加工管理专项督查,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将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抄报:省建设厅、市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支座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黄俊东吕萍一、《规范》、《标准》的要求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3.0.4-2《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保证项目“悬挑梁及架体稳定”中明确规定,悬挑支座应为型钢或是定型桁架,规格尺寸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安装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建筑施工用落地式、悬挑式的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搭设及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做了较明确及细致的规定,但对悬挑支座的具体做法未作出规定,应补充完善。
二、传统做法的弊端1.传统做法国内许多地方(包括我市)的通常做法是:用扣件(铸铁扣件)、钢管(绝大部分为φ48×3.5mm)组成水平支座,(有时)加钢管(或钢丝绳)反拉,水平钢管C与预埋在楼板上的短钢管E扣接,内外立杆A、B直接扣接在水平杆C上(如图1)。
图1 悬挑架的传统做法杆件A、B、C、D、E相互的连接点分别为1、2、3、4点,连接件均为扣件。
外架在工程施工实际使用过程中,1、2、3、4点均有可能分别作为最大受力点出现。
换而言之,整个外架最大受力点在扣件。
作为连接件的扣件。
在传统做法中被当作受力件,承受最大荷载。
扣件的抗滑、抗扭、抗剪切能力如何?正是我们安全工作者担忧的问题。
一旦其中的一点出现极限破坏,将导致整个外架的稳定性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很可能造成外架坍塌,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2.扣件作为主要受力件是不允许的《规范》第6.3.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接头应交错布置。
在允许立杆搭接的部位,还必须根据抗滑要求增设防滑扣件。
这一强制性条文的实质意义就是要避免扣件承受偏压和剪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力矩。
扣件的抗滑、抗剪能力与①材质、②螺栓拧紧扭力矩紧密相关。
3.当前施工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①材质方面:一部分是先天性的,材质达不到国家标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原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质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原材料进场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加强原材料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思想,坚持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质量“零缺陷”的理念,高度重视原材料管理,要充分认识加强原材料进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的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加强过程控制,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场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供应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材料供应商选定程序和关键环节上把好关,优先选择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原材料厂商(供应商),杜绝冒牌、劣质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供应钢筋、钢材等生产厂家每标段应控制在3家以内;供应同一规格类型水泥、沥青的生产厂家每标段1家;供应混凝土外加剂、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土工格栅等特殊材料的生产厂家每标段应控制在2家以内。
各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原材料供应的登记备案工作,在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厂商(供应商)选定后,应将选择方式、厂商(供应商)的名称、材料名称、供货渠道、供应的施工标段等信息报厅质监局备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82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0]18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近期,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冷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箍)率及延性降低,甚至还有一些工地使用来路不明的钢筋或废旧钢筋,严重违反了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留下严重隐患。
为了刹住这股歪风,确保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把钢筋进场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测和验收:1、联合验收。
(1)验收组织:联合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2)验收内容: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批量、数量、品种、规格、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
2、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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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1-12-08 浏览次数:721
京建法〔2011〕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
(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
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加强对钢筋试件的收样和不合格信息上报的管理;加强对样品和见证记录的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加强对从事钢筋采购、进场验收、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检测、备案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及时处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复发生。
三、实行钢筋采购备案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实行建筑钢筋采购备案管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信息系统。
施工单位在钢筋进场验收合格后及使用前,应将使用钢筋的生产(供应)单位、规格型号、炉批号、进场时间和数量等信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采购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同时,应加强对建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共享,逐步建立钢筋供应单位的诚信管理机制,提高建材市场诚信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