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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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52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实用版

提示:该操作规程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

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泡沫储罐

3.1.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

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1条)。

3.1.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2):

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7.2.1条)。

3.1.4 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2条)。

3.1.5 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

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2.2、 3.2.3、3.2.5 、3.2.6、 3.5.3条)。

3.1.6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压力储罐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2.7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5.3.4条)。

3.1.7 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7m,且操作面应

不小于1.5m;当泡沫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3.1条)。

3.2 比例混合器(装置)

3.2.1 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型号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储存量以及所使用泡沫液的型号、发泡倍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

4.1条)。

3.2.2 在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

型、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5.1.1.1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第 5.4.1.1条)。

3.2.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

4.2条)。

4.2.4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3)。

3.2.5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和计量注入式

比例混合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2、3.4.3条)。

3.2.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储罐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时,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Om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

4.2、第3.4.4条)。

3.2.7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

4.5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4.2.2条)。

3.2.8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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