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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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本欢迎来到,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本1

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x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

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x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20xx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XX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本2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女,汉族,1xx2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花秋镇XX坪村X组X号。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男,汉族,1xxx年x月11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陆xx,女,系上诉人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联系电话: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汉族,籍贯、住址。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xx1年3月2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花秋镇XX坪村二组。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县xx镇xx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县娄山关镇夜郎路x3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xxx)桐法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桐法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xx县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已明确被上诉人陈明某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作出后,xx县公某局交通警察部门已

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所受之伤进行鉴定,其结论为"上诉人面部所受之伤,单个裂口长度达10厘米瘢痕,符合伤残十级鉴定标准,属于十级伤残"。而且,在一审过程中,各方均对该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事实错误。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的脸部已经形成瘢痕,伤残已经稳定,根本不存在"伤情治疗不稳定"等情况,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伤情未治疗稳定,伤残等级也未确定"从而判决"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原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被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x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之规定,由于本案经过鉴定上诉人之伤为"伤残十级",故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被抚养人和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认定",原审法院未予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被赡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xx002.xx元,但人民法院却只对其中部分进行了认定。上诉人认为: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全面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4、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上诉人的户籍地虽然登记在"农村",但上诉人一直未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也未居住在农村。根据xx县花秋镇派出所及xx县花秋镇乐境村委会联合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从20xx年初外出到西某务工,于当年12月3日返回办理有关证明,以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上诉人未从事农业生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居住地为农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从诉讼"经济"和"便利"角度,最大可能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原审法院却给上诉人制造了更多的诉累。上诉人的脸部已经形成瘢痕,伤残已经稳定,根本不存在"治疗不稳定"等情况,可原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中,鉴于上诉人经过鉴定,已被评定为伤残十级,故原审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有关费用。

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但未实际居住在农村,未从事农业生产,且事发前已在小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或者以"打工经济"为主要来源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可原审法院却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以致适用法律错误。更为可笑的是,原审法院却"别有用心",在未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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