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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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有关法规规定:

1、新建单位申办:组织机构应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办代码标识。

2、单位变更换证:单位名称、地址、类型、法人代表的任一项变更,须办理换证手续。

3、证卡到期换证:持证单位应在代码证卡有效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到期换证手续。

二、组织机构代码应到哪里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地点:

1.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2.凡经市级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和社会团体到市代码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3.凡经区县工商、编办、社团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包括个体户)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书。

三、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分别为营业执照、事业登记证、机关成立批文、社团登记证副本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成立或执业证明及能证明单位主要情况的辅助材料。属变更的要持变更后的成立文件,机关持变更证明文件,企业名称变更加附工商局变更通知;

2、填报的代码申报表: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3、变更换证卡或到期换证卡的,应交回原颁发的所有代码证卡,有遗失毁损的证登报公告、逾期换证的,须提交逾期补办申请或接受相关处理。

4、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台胞提供台胞证);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复印件。

四、代码申办步骤:

1、申办单位凭上述成立文件到“领表交费”窗口领取代码申清资料,缴纳证卡费用;

2、按“填表说明”填写申报表,填报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后加盖单位公章;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应提交的文件交“表格初审”窗口初审,同时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明;非本单位人员代办的须带有该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对初审合格的,窗口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并开具领取代码证卡凭单;

4、办证单位凭领取证卡凭单及交费单据在预约时间或五个工作日内在“发证”窗口领取证卡并验核签字。对个别经复审建库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颁证理由并办理退费手续。

代码证卡复审

1、自颁证之日起每隔年的当月实施一次复审(年检)。

2、参加复审应带的资料有:本单位的所有代码证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台胞提供台胞证)、以及单位有效成立文件,其中,工商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登记证副本原件;机关单位提交机构设置的最新批文复印件;社会团体持社团登记证副本原件;工会组织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相关设立登记证或许可证原件。

3、持上述资料在“代码年检”窗口办理复审。按时年审且经办人熟悉本单位情况的,可不须填表直接申报;逾期办理的,须递交单位出具的逾期补办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代码管理部门审核登录建档合格后在代码证卡上作复审合格标记并退还证卡资料。

办理代码注销

l、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其负责人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代码手续。

2、注销责任人提交原核准成立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机构终止证明文件及原颁发的所有代码证卡,在“代码注销”窗口办理注销。原代码证卡有遗失损毁的,应登报公告;

3、代码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对相关代码标识及数据进行废置处理并开具注销证明。

法规相关规定

1、未申领、换领、注销代码证书和使用失效证书,以及拒绝复审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冒用、伪造代码证书的,由代码方管部门收缴冒用、伪造的代码证书,并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材料

(一)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二)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7、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三)外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代表处)

1、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四)企业分公司及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处(联络处)

1、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五)机关单位

1、批准机关成立的文件或"三定"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六)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上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七)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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