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字体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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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字体格式
篇一: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
公证
文书质量标准(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
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
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
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
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公证书原本、
正本、译文;
(二)申请表、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
费凭证;
(三)有关办证证
明材料;
(四)不予办理公
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
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
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
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
(二)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经审查,能
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
(四)对有法律意
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
(五)对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
(六)对民事法律
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
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
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
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
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
(二)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三)经审查,能
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
的启动标准]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
(一)按照有关办
证规则必须核实的;
(二)当事人提交
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
(三)第三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
的直接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一)众所周知的
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
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
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
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以为有效公
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
(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
的基本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
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
(一)党政军机关、
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户籍管理机
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有法定资质
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可以通过政
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
的辅助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
(一)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
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不属于第九
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证书的
制作标准
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
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
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有关办证规则
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
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
的内容]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
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
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
使用文字的要求]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
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