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6587ebc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f.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合法性既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也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2.原则:a.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的依法实施。
b.公正公平: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c.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平。
d.主动协作: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积极开展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
三、重点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a.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标准。
b.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c.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2.加强合作与协调a.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
b.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安全。
c.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3.加强监督和评估a.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申诉事项。
b.定期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c.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落实措施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和标准。
2.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3.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c411aa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1.png)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近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决定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加强衔接,形成有效的司法政策和执行机制。
决定指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结合起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严格执法,促进形成严肃的社会秩序,有效防止官员司法纵容、政治干预等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顺利实施。
决定要求,以法律依据为前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技术联通、资源整合、强制措施结合等衔接对接,更好地发挥各类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责任力量。
此外,决定还要求司法部门落实司法责任,深入开展衔接推进工作,构建跨部门的协同机制,强化各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司法衔接,探索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执法的效能和水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2410d322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27.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02
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职责
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执行活动。
执行处理决定,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恢 复和维护。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职责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 查取证;
创新衔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01 02
引入科技支持
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传递、分析和研判,提高衔接 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开展联合行动
在涉及多个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案件中,可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的联合行动,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确保案件的全面、深入处理。
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操作规范,明确两者在衔接过程 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程序,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案件信息 、证据材料等,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强化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衔接机 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审判:审判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有 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 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衔接点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 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 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案例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5e513c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5.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https://img.taocdn.com/s3/m/e7ed4a2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5.png)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6.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公安基础知识6.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f91306e87101f69e3195bb.png)
7.鉴定 8.通缉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公安刑事司法的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 5.搜查
6.扣押物证书证
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7.鉴定 8.通缉
刑事诉讼法》 109—113条 《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 205—209条 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209条: 1.不少于 名侦查人员进行---出示《搜查证》---见 不少于2 ---出示 1.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进行---出示《搜查证》---见 证人---妇女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妇女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证人---妇女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逮捕 拘留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搜查: 逮捕、 ---不用 2.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搜查: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 ⑴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⑵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 险物品的;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险物品的;⑶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⑷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⑸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 情况。 情况。 3.制作 搜查笔录》---侦查人员 制作《 侦查人员、 3.制作《搜查笔录》---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 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 盖章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笔录注明 笔录注明。 --笔录注明。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 5.搜查
6.扣押物证书证
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情或情节在某种条件 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 为地加以重演。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1575427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c1.png)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行政执法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情况,包括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等。
一、衔接工作的法律规定1.刑事嫌疑人和涉案人员的获取渠道: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行为,应及时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刑事嫌疑人或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
2.证据的保存和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并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登记和保存,并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参与鉴定过程。
3.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协助,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在提供协助时,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查明事实、依法裁量并采纳刑事判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后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应重新认定,但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裁量。
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不畅: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同,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执法工作的滞后。
2.联合执法时的协作难题:在涉及联合执法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是保证案件及时查办和执法公正的关键。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f86beed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4a.png)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建议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实践案例及借鉴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前景与展望正文(篇1)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协同。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执法主体协同不畅等,导致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案件移送标准: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定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将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实时沟通、共享,以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3.强化执法主体协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各执法主体能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实践案例及借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准确、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https://img.taocdn.com/s3/m/9f9e93db90c69ec3d4bb7504.png)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A.12小时以内B.24小时以内C.36小时以内D.48小时以内正确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知识模块: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2.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A.4日内B.3日内C.2日内D.1日内正确答案:B解析: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知识模块: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
A.延长至3日B.延长至4日C.延长至30日D.延长至37日正确答案:C解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知识模块: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4.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
A.应要求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得释放被拘留的人B.应要求人民检察再行审查批捕C.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D.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正确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知识模块: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5.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B.扣押物证、书证时应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C.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D.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ca60a49f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e.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概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流程目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难点与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改革与创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例分析目录0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概述定义与特点定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就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证据转换、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特点该机制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性质,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保障法律实施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保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防止权力滥用衔接机制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衔接机制的重要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衔接机制。
历史回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的应用也进一步推动了该机制的发展。
发展趋势未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将继续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未来展望衔接机制的历史与发展0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流程案件移送移送条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需满足一定的移送条件,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等。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填写移送登记表、移交证据和案卷材料等。
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种类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种类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保全措施对于易灭失或易篡改的证据,行政机关需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扣押、拍照、录像等。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b65216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fb.png)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的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许可合同、国有财产保护等行为进行处罚、查封、没收等行政措施的过程。
而刑事司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需要进行衔接,以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有力的制裁。
主要的衔接制度包括:
1. 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案件的情况、证据等信息,便于双方进行衔接和协调。
2. 线索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如发现事实涉嫌犯罪,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便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处理。
3. 物证、证人保全机制:对于需要作为证据的物证和证人,行政执法机关在取证时应当妥善保护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刑事判决执行机制:当刑事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刑事执行部门进行判决的执行工作。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治效能。
同时,对于刑事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预防和治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79d481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1e.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互相衔接的方面,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行政执法主要指的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以行政权力进行监管、治理或管理的行为,而刑事司法则是通过法院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
两者的衔接关系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权力介入。
下面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执法难以准确认定犯罪行为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认定,常常会造成刑事司法上对犯罪的误判。
例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犯罪常常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执法中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更加严密的桥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执法规定来确保行政执法不会耽误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可能导致无效刑事宣判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往往不规范,对于被处罚方产生过度的惩罚,更加值得注意。
例如,行政拘留手段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但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被拘留方的人权受损,再加上认罪认罚的现象长期存在,就会导致无效的刑事宣判。
因此,我们需要在执法规范、程序公开、人权保障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建设,以确保行政执法不影响刑事司法的执行效率。
三、行政权力介入容易影响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行政权力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政府部门在决策和执行方面往往会受到一些非法的干扰,例如不当的压力或者人为干预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执行,导致“法治”成为“权治”,最终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和监管,建立权力的规范和审查机制,确保行政权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四、执法机构之间协作不足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不足也是一个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制裁中,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构之间往往存在着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5f5015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39.png)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并逐步发展,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首先,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呼声和力量不断加大,普遍要求监督行政机关对案件移送司法处理,而对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的立法明显不完善;其次,行政机关由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合理,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再次,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角色定位是法律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权由于缺乏事实上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而不能有效行使。
本文试图从检察监督权定位和运行角度,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作实务上的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逻辑关系及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别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而行政法刑法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法领域,两者相互独立和区分,但是两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相互交叉、彼此依存的内容。
从国家权力学说上看,根据国家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活动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活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功能,而前一种监督和制约则是主要方面。
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两者的衔接主要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逻辑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量上是少和多的关系,当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发生本质的变化或者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就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交由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犯罪则交由刑事司法追究。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相互衔接性,要求法律制度将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有机地衔接起来,以有效地实现两者共同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和目的。
“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目前“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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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双向衔接机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如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以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措施,而刑事司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审判和制裁。
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执法的补充和先行性行政执法可以在刑事司法之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同时,行政执法也可以为刑事司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调查结果,为刑事审判提供依据。
2. 刑事司法的补充和纠正性刑事司法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保护公民的权益。
刑事司法的裁决结果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双向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作配合。
及时的信息沟通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的措施为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能力,执法和司法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双向衔接机制的有效实施。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通过共享信息,可以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重复劳动。
3. 加强执法和司法协作建立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反馈审判结果和执行情况,实现执法和司法的衔接。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要求和程序。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b7eeeb80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60.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单位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1.建立健全衔接机制:我们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
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双方及时沟通和交流。
2.加强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行动,加强协同作战,提高了工作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我们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交流。
定期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衔接意识。
4.加强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加强了案件移送工作,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过渡。
制定了明确的办案程序和标准,确保案件的顺利衔接和办理。
二、取得的成效1.协同执法能力提升: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双方的协同执法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案件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2.打击力度加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合作,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打击。
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共同行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制。
3.法治环境改善: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改善了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作战,有效地打击了腐败、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4.延缓社会矛盾:通过及时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及时的衔接办理,让当事人感到公正公平,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问题和挑战1.法律法规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还存在法律法规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衔接存在障碍。
2.沟通协调不够: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顺畅,导致案件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0cf64ec31126edb6e1a10a0.png)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练习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单选题单选题1.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A.8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2.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 )以内进行讯问。
A.24小时B.12小时C.48小时D.72小时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5.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是( )。
A.侦查B.起诉C.审判D.执行全部刑罚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6.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 )的法律监督。
A.人大常委会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本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7.为了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 )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和配合。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公检法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人。
A.1B.2C.3D.4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9.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进行。
A.侦查人员B.医师C.女侦查人员和医师D.女侦查人员或医师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10.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A.管制以上B.拘役以上C.徒刑以上D.3年有期徒刑以上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11.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c4751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17.png)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司法领域,但是它们之间的衔接制度却相当重要。
通过合理且合法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一、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公权力强制执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监察、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等环节,旨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法治。
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会损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因此,行政执法的衔接制度应遵循法律和程序的合法性,尊重人权和公民自由的权益。
二、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
刑事司法中的错误与偏见会导致对无辜人员的惩罚和伤害,进而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满。
因此,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应实现司法公正和行政执法的补充和协同,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衔接制度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应遵循程序的规范性,依法依规进行并做到独立性。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该合理适当,适时、适地的进行。
3.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合法性程序的审查和正当性的分析。
4.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该对有罪判决的犯罪分子作出明确的、及时的,但不过度地行使惩治与惩戒的权利。
5.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该考虑民众和社会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和反应,尽可能降低场面上的不和谐声响和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建设工作,需要我们社会各界认真关注和合理规范。
只有合理规范的衔接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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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罚相当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2)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①情节特别轻微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③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⑤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处罚的情形(4种):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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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件
1、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概念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决定的方式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原则
(1)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原则适用处罚;
(2)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及不同的条件适用处罚;
(2)精神病人的责任。
(3)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的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酗酒人的责任。
(5)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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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根据其所起作用,分别处罚。
(7)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①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③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④对侦查终结应当提起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⑤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⑥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⑦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⑧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②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
③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④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6个月)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范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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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五)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调查→决定→执行
(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执法监督
三、几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2)行政违法性;(3)情节轻微性;(4)应受处罚性。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事实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
(一)劳动教养
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收容教育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戒毒
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4、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5、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第二节 公安行政执法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第六章 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第一节 公安刑事司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1)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部分刑罚的执行。
部分刑罚包括: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短期有期徒刑、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还有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二)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三)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3)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
(4)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适用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同对象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1)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免除责任阶段——不满14周岁。
减轻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完全责任阶段——已满18周岁。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依据:①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②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③按照互惠原则。
三、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3)主体
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两种。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达到法定责任年龄;②具有责任能力。
单位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受处罚的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
4、治安管理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
(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5种):
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刑事司法的十大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①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公安行政管理;2、公安行政处罚;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②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4、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既是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基本的公安政策。)
逼供信:审讯人员对被审讯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6、扣押物证、书证。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
7、鉴定。
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8、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4、侦查实验。
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