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绩效考核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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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效考核的补充说明
控股集团各中心、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
针对目前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领导在布置工作时,必须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并提出具体的评分标准。
二、工作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此项工作必须评定为未完成;如在会议上针对未完成事项重新要求完成时间节点,即视同重新安排一项工作。
三、团队负责人绩效被评定为B或C的,团队成员表现突出者,可上调绩效等级,但比例不能超过1/3,人力资源中心将最终的考核结果发送相应的负责人,负责人应针对绩效等级低于团队和C级成员进行绩效面谈,并于一周内将面谈的书面材料报备人力资源中心。
以上补充说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控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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