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问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严肃问责,依据《中国XX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审字…201X‟XX号)及《中国XX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及归公司管理、考核的职工。
第三条公司纪监委负责对副科级(含)以上违纪违规职工的问责处理,副科级以下坚持“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第五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第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1至2个档次。
第七条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主要领导责任者的直接上级,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2至3个档次。
第三章问责处理的方式第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问责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批评教育类。
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组织处理类。
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降职、免职。
(三)党纪处分。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批评教育类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慰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销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三)泄露企业招投标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四)擅自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类证书的;(五)未能及时办理企业各类资质年检及信息更新;(六)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七)货物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取得有关结算凭证的;(A)货物销售中未按明细建立销售货款收取台账的;(九)未按照规定催收应收款项,或者对异常应收款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不及时上交货款的;(十一)没有货物流转的销售行为的;(十二)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经济责任目标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三)迟报、漏报、虚报、谎报安全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四)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或措施严重失当造成后果的;(五)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六)因项目管理混乱等原因,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工程变更、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被反索赔的;(A)未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严密审核、或擅自变更数量与单价的;(九)在工程结算、资产处置、物资处理、资金支付和费用报销等方面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十)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职责追究制度(一):《职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溺职、失误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者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 10000 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普通文件送达后 1。
5 个工作日、急件0。
5 个工作日不审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 3 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伤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伤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者推委、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者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迟延服务或者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者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者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者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这一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展开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业人员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职责,他们的职务过错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激励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职务过错,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明确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其在职务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责任。
2. 追责标准:明确职务过错的追责标准,根据职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职务过错行为和严重程度,明确追责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追责机制,确保职务过错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对职务过错者进行恰当的惩处。
4. 追责方式:根据职务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职务过错者进行相应的追责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降低职务、解聘等。
5. 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减少职务过错,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职务过错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郑政[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指:(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六)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七)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____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____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2016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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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处,其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指导子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委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追究线索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八条企业决策工作中的下列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制定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自行研究决定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并组织实施,造成较大损失的;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经上级批准自行研究决定并实施投资项目的;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履行职责,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追责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失误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相应的惩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以此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制度,确保追究失职责任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工作评估的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失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记大过、降级或者辞退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公司内设的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失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决定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员工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的复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提高责任追究决定的透明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维权制度,对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心理辅导机制,对被追责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工作压力。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表现、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和提升管理效能,特订立本《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面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原则1.本企业做到责任明确化,通过订立工作目标、职责范围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
2.每项工作由特定人员负责,相关责任应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中,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
3.不同岗位的员工对其职能区域内发生的问题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责任追究精准明确到个人。
4.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遵从程序正义。
5.对于责任追究结果不满的员工,允许提起申诉,并设立申诉途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1.责任划分–每位员工需明确职责范围,了解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划分清楚明确。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合作中,责任应由参加者商定并明确书面记录。
2.追究程序–针对员工工作中显现的失误、疏漏、违规等情况,应依照“询问—调查—问责”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决策者在确定罪责之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叙述,并充分敬重申辩权。
–定罪确定后,负责人应自动向员工告知结果,并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的结果及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示、警告:对于一时疏忽或细小失误,上级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示或警告。
–处分、记过:对于情节较重、有肯定影响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记过等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对于屡次失职或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解聘、开除: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不行挽回的情况,上级负责人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故或事故隐患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
员的过错行为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人。
2. 职务人员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过失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处理不当的,将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 追究责任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4.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应进行专门调查,以确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追究责任应从企业领导层追溯到直接责任人,并严厉惩处。
5. 合法权益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整个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包括听证、辩护、申诉等程序要求的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员工工作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XX公司工作职责履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意识,促进广大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勇担工作责任、尽职尽责地推进工作开展,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简称追责)是指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出现问题,对工作、团队或公司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失,但尚未构成党纪、政务处分情形时,需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总公司管理岗位以下各层级员工,以及各分公司管中层以下各层级员工。
责任追究按《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对管理层的责任追究由各分公司对照总公司办法执行。
对党员员工的党内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处理必须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追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问题导向和注重效果的原则。
将严格责任追究与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三项机制”,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有效结合。
第二章员工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方式第五条员工责任追究的主体是总公司及分公司各级领导班子。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部门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按职责权限发起、组织实施追责。
第六条对员工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提醒与批评教育。
对履行职责中可能引发工作过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上级对其进行提醒谈话、书面提醒或批评教育,以防微杜渐。
(二)责令限期整改。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根据实际过错情形,由所在单位或相关业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执纪等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三)扣罚绩效奖金。
对履行职责不力,视情节轻重扣罚一定数额的绩效奖金。
(四)扣罚绩效成绩。
对履行职责不力,视情节轻重扣罚月度或年度绩效成绩。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对客户资信、项目真实性缺乏调查,导致投标保证金等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责任追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抗或阻挠组织调查,进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四)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五)隐瞒、包庇、不查处责任人的;(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二)非法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项规定、决策部署的;(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8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桥党[2007]63号 2007年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规范从业,增强责任意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是指对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损害企业利益,追究其责任而给予处罚的制度。
未履行职责,是指以拒绝、放弃、推诿、拖延等方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制度作出的错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依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因工作失察、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工作失职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六)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
第六条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第七条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职务过错行为责任:(一)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二)不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三)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挫伤职工积极性,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四)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返工、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五)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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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四)责任与处罚对等;(五)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监察局、组织(人事)部、党政办公室、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劳动工资部、多种经营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重大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常委扩大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集团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监察局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二)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三)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七日内组织立案调查,不属集团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查处;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不予受理的投诉、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四)每月五日前,将上月集团公司查处的和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
集团公司各管理部(处)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本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实施细则;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配合集团公司查处职务过错案件;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当月发生的职务过错及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各级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章职务过错责任者及责任追究权限第九条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
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
第十条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个人在集体过错过程中持反对意见并有记录或其它证据可以证实的,免除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直接查处正副矿(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过错;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的职务过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以及其它应当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
集团公司机关、各基层单位职务过错追究机构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科级及以下员工发生的造成较大及以下损失,以及造成一般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
第十二条隐瞒本单位、本部门集体或个人职务过错,不履行、不及时或不完全履行本单位、部门职务过错追究职责的,集团公司追究该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职务过错的处理第十三条根据职务过错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职务过错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二)调离工作岗位;(三)引咎辞职;(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留用察看、除名;(五)经济处罚。
前款各项可以单处或并处。
职务过错责任者接受处分和处罚后,各类待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降级或撤职(解聘),可以并处2000至5000元经济处罚;对管理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对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以降级或撤职(解聘),可以并处 5000至10000元经济处罚;对管理责任者处以记过或记大过;对领导责任者处以警告或记过。
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解聘)、留用察看或除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经济处罚;对管理责任者处以撤职(解聘);领导责任者应当引咎辞职。
对职务过错的直接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的,同时对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处以直接责任者处罚总额的40-60%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职务过错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最高不超过本人当年收入的四倍。
职务过错责任者接受经济处罚后,月度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罚金可以分期缴付。
第十六条企业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第一年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年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解聘)处分,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对职务过错责任者的处理决定,由集团公司或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经批准的职务过错处理意见发文作出。
职务过错责任者缴付的罚金,应依照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缴至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职务过错行为第十八条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生产技术设计明显不合理,造成经济损失或运行费用增加的;(二)违背经济开采原则造成资源丢失和浪费的;(三)水平接续脱节半年以上、采区或综采工作面接续脱节三个月以上的;(四)未能及时预报现有技术手段可以预测的大型地质构造、矿井灾害或巷道出现重大偏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因指挥或操作不当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六)人为因素发生煤炭数质量事故或生产其它劣质产品的;(七)无效能耗、物耗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八)出现不合格工程,未能通过集团公司或以上部门检查验收的。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擅自盲目投资的;(二)投资项目的调研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结论失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向决策部门提供信息失真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四)未按投资管理规定管理投资项目,造成资产流失的;(五)未按相关规定管理投资项目,致使未收到预期回报的;(六)投资、融资、企业购并或重组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二)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三)施工的工程、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五)工程投资不合理超支的。
第二十一条签订及履行经济合同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签订经济合同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造成企业损失的;(二)签订经济合同不按规定程序审查,草率签约造成企业损失的;(三)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被对方利用造成企业损失的;(四)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或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造成企业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越权签约引起纠纷的或发生纠纷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行使抗辩权的;(七)订立无效经济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八)其它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过错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违反规定擅自借出或借入资金造成损失的;(二)对外欠资金不及时清理的;(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四)收、支不入帐,存有坐收、坐支行为的;(五)人为因素使企业丧失债权的;(六)财务收支未按规定审查或办理结算的;(七)人为因素造成专项资金超支的;(八)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办理捐赠、赞助的;(九)假借投资、合作等名义转移企业资产或采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利润的;(十)弄虚作假提供各类失真财务信息或考核结论的;(十一)隐瞒帐户、公款私存及私自设立小金库的;(十二)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职务过错。
第二十三条煤炭销售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对煤炭用户资信情况不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情况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二)煤炭销售数量超、亏吨超过规定的;(三)煤炭销售质级不符,造成企业损失或煤质纠纷的;(四)煤炭销售价格低于集团公司定价或不按规定质价开票的;(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清收应收账款的;(六)疏于应收账款管理或管理失当,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七)人为因素造成煤炭积压导致矿井限产或停产的。
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活动中的职务过错行为:(一)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集团公司物资集中供应、比质比价采购及招(议)标、供应商准入等规定的;(二)采购、抵债物资质次价高的;(三)设备、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或规格型号不配套,连续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四)采购设备、材料、配件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五)因计划不周,形成物资长期积压的;(六)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毁损、丢失的;(七)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物资入库或进入生产环节造成经济损失的;(八)违反规定预付货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其它职务过错行为:(一)概预算、决算核查把关不严,造成企业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或超标准支付土地征迁、补偿费的;(三)违规处置资产的;(四)虚报、瞒报产量、质量的;(五)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煤炭的;(六)职务消费超过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职务消费的;(七)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停业或破产、解散的;(八)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企业损失或侵犯他人利益引起纠纷的;(九)管理不善致使单位财物流失或被盗窃、贪污、诈骗的;(十)本单位发生贪污、挪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的;(十一)高价发包工程,低价出售产品造成企业损失的;(十二)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十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重伤1人以下、或在本区县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后果;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死亡事故、或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在本市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后果;巨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在本省及以上范围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后果(以下均包括本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