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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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四)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六)故意隐瞒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八)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九)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十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十三)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十四)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六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三)本局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农业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执法过错,这不仅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违法执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明确责任,促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执法,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能够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让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执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

再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执法过错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通过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最后,有助于树立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农业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农业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明确农业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

一般来说,农业行政执法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法定职权实施执法行为。

例如,执法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比如,在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

3、适用法律错误。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或者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选择错误,导致处罚不当。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执法决定,导致事实错误。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执法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违法执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__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___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行政过错及其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则是指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延误办事者正常办理事务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不予许可理由的;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冷漠,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5.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变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6. 未履行服务承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查的;8.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10. 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1.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2. 责任分担: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造成,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赔偿与追偿:因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本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人员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投诉处理: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根据次数扣减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完,并可能面临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等处理。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免责情形:1. 对于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2. 其他情况,经评估后认为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认定,而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理则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决策责任,是指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1. 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2.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3. 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5. 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1. 责令改正;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 给予通报批评;4.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5. 给予行政处分;6.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若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若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审核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若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则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若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政执法错案的界定及产生原因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与效果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2024年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运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若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规、法律适用不当,引发行政处罚失误,并对行政管理的相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该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具体责任追究条款: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缺乏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导致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未依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

(七)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相关业务,致使执法行为失去公正性。

(八)利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九)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若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且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影响,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三、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均应从重追究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当性,有效防止与减少错案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本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界定的过错责任主体,为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各机构(中队)及其监察人员。

所追究的过错责任,特指在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处罚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法规定,依法需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同时强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管理相并重。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并设立由正、副队长、督查中队及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工作。

具体事务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负责执行。

第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过错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社会监督反映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且经查证属实的;三、执法人员因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对单位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过错责任,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对于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若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而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滥用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若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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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
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由局长挂帅,班子成员参加,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具体承办,负责对行政过错的登记、受理、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应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行政过错的发现途径
第十二条错案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上访;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三)局领导审批的案件;
(四)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
(五)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批转的案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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