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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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
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由局长挂帅,班子成员参加,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具体承办,负责对行政过错的登记、受理、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应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行政过错的发现途径
第十二条错案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上访;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三)局领导审批的案件;
(四)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
(五)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批转的案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