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概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居民的日常生活服务,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然而,由于人员素质、法律意识等原因,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成为必要举措。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1. 法律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能因任何原因偏袒或压制相关当事人。
3. 因果关系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过错与公民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全面追责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执法方式等方面全面追究,不能片面追责。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受申诉:公民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投诉。
2. 调查取证: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等。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处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人员,并解释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诉权利。
5. 救济措施: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对受害公民进行补偿。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1.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对该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2. 行政机构的责任:对于公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工作流程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可以对该行政机构追究责任,包括责令整改、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执法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实事求是: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不偏不倚。
(三)有错必纠:对执法过错行为,无论大小,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提高执法素质。
二、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本制度追究的执法责任范围包括:(一)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超职权行使等行为。
(三)执法不当行为:包括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等行为。
(四)执法质量不高行为:包括执法文书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证据不充分等行为。
三、执法责任追究程序第五条发现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追究:(一)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调查核实:执法监督部门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认定责任: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
(四)追究责任: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过错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对一般过错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三)责令改正:对严重过错行为,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一)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执法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各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按情节、性质的不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为落实本制度,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人数不低于2 人( n + 1 )的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投诉;负责追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告联系电话,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和控告。
第三章审查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每年度应当审查本年度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岗前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予以记录和归档。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不得作为执法文书中检查人、调查人、合议参加、处罚执行、听证人员加以记录,但可以作为书记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具备合法资质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按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照片;(二)姓名、性别和职务职位;(三)执法证件名称、范围、编号和具体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该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二)是否符合时限规定;(三)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四)是否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三梳理解读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三梳理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大石街司法所法律依据:(一)《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六)《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九条“街、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法律服务,以上均属其他类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执法是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通过不同部门和行业间的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各项执法行动。
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则是在综合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
下文旨在介绍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实施综合执法必须加强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全面落实法律、制度和政策。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综合执法还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优化行政执法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综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大意失荆州、监管不力或者渎职失当等执法失职行为,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罚;对于因执法操作弄错及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需依法赔偿。
此外,对执法过程中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要依法严肃处置。
2.当事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综合执法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需要依法按照相应的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同时,对于依据法律法规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当事人,当然也需要进行正当的补偿。
三、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1.制定法律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强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政策高校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2.完善行政程序:建立行政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和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
3.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预防执法的不规范、不法、不廉的现象出现。
4.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同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意识;并加强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品保障性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一方面可以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应用在综合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都需要遵守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实施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其必要性。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可能出现主观故意或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正。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对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问责,避免不公正的执法结果的出现。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的失职行为。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追究责任的制度,他们有可能心安理得地对执法事项进行处理,出现工作不力或违法行为的现象。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监督机制,促使执法人员承担起责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升执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如果执法机关的工作出现失误或不当,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执法机关的工作更加规范,提高其工作水平和形象。
二、制度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依法追究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任何对执法人员的追究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是公正、公平原则。
对于涉嫌违法失职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问责,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再次是从严追究责任原则。
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规或恶意失职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最后是适度适用原则。
对于一些因为工作差错或错误判断而导致轻微后果的执法人员,应当适度适用追究责任的制度,采取教育和警示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制度的具体操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操作细节。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追究责任的机制和程序。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执法行政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追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承担起对其执法行为的搜责任,并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和合理性负有相应的责任。
首先,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包括设立严密的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确保他们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和法规,规范执法程序,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追责,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受到惩罚。
其次,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双向监督机制。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相关方面也应当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露。
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处理并回应这些举报,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执法行为。
再次,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的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或者纪律处分。
重要的是要确保追责的程序公正透明,不得包庇犯错的执法人员,也不得随意打击报复真诚履职的执法人员。
总体来说,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公平、高效。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治理能力、提升执法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执法人员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提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综合执法是指多个执法部门和人员协同执法的一种行为方式。
在综合执法过程中,不同执法人员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但他们共同参与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执法人员的失职、玩忽职守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首先,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其次,制度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和滥用暴力。
第三,制度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途径,包括对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听证、讯问等,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保证追责工作的进行。
此外,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素质,进一步降低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其执法热情和责任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追究责任,将有效地减少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同时,这一制度也提醒执法人员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执法服务。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立和保障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文)**范本一**正文:1. 引言此文档旨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便维护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和透明。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
2. 目的与原则2.1 目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依法公正执法,加强对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执法质量。
2.2 原则2.2.1 依法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2.2 公正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必须公正无私,严禁受贿受贿托、徇私舞弊、亲自或者指使他人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
2.2.3 公开透明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执法责任追究机制3.1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3.1.1 内部投诉和检举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和检举。
3.1.2 监督检查和执法记录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执法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和记录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2 追究责任的程序3.2.1 受理和审查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进行审查核实。
3.2.2 处理和纠正对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
3.2.3 追究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4. 惩罚措施4.1 纪律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执法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4.2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法律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5. 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有权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机构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5.3 评估和改进执法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行政执法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效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执法程序1.1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1.2 执法人员应保持执法记录清晰、详实、准确,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程的依法执行。
1.3 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和反馈执法结果,确保执法信息的准确传达。
2. 执法行为2.1 执法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执法态度,不得私自谋取个人利益。
2.2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歧视、虐待当事人。
2.3 执法人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2.4 执法人员应保守公司内部资料和执法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
3. 执法监督3.1 公司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执行。
3.2 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时,可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核,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3.3 公司会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确保其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考核标准1. 执法文书1.1 执法文书应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内容清晰,不得出现错别字、笔误等错误。
1.2 执法文书应详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和相关信息,不得漏报、疏漏重要内容。
2. 执法效果2.1 执法行动应及时、有力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2 执法结果应公正、合法,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3. 执法监督3.1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申诉和复核请求。
3.2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4. 执法纪律4.1 执法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行事。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处罚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处罚单据的;(六)未尽妥善管理义务,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其职责范围内,执法力度必不可少。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过错行为。
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处理执法过错事件的一种程序,更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它可以:1.促进工作规范性:制度化的规范处理流程和制度建设,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时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执法规范性和约束力。
2.保护公民权益:处理行政执法过错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正赔偿受损公民的损失,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增强政府公信力:执法过错的追究可以消除市民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提高人民的信任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了确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参照下列流程:1. 事件发生当事件发生时,公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级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诉、举报等。
2. 启动调查当街镇办收到转诉、投诉、举报等信访材料时,应及时启动调查。
如发现行政执法过错,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并且要对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需及时向市、区、县等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3. 追究责任街镇办应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警告等相应的处罚。
4. 赔偿在行政执法过错 cases 中,如果市民的财产或权利受到损害,街镇办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的市民可以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等福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新司通[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司通[2010]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五)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六)执法中滥用职权、不文明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八)因为执法行为不当导致国家赔偿的;(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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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
(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案卷缺少法定要件的;
(二)行政执法案卷保管不善,丢失、损毁的;
(三)行政执法案卷书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行政执法案卷的;
(五)未在行政执法时及时制作执法案卷,事后后补的;
(六)未能体现法定程序或载明法定事项的。
第十二条执法机构出现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追究方式有:(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三条个人出现上述第四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个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取消执法资格;(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形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为:(一)工作机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
(二)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本单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九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见。
第二十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