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强地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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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冰雪经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5000万元的,由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年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1c58d23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72.png)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署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署办规〔202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为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企业规模,设置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保持在规上统计范围内的,奖励30万元,分三期支付。
从首次入规次年起,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奖励15万元。
二、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扶持。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下降,当年企业亏损,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当年企业采购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20万元的临规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83b0d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24.png)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及《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集全区创意设计产业资源,培育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企业要充分挖掘我区黑龙江源头文化、鲜卑文化、冰雪文化、红色文化、最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并结合高寒禁区、绿色食品、低碳环保、寒地测试、蓝莓及北药的独特资源优势,推进我区特色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人文品格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备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区内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申请省专项给予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全额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全额贴息。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c3a51bc281e53a5802ff9c.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森林防火办公室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森林防火办公室](https://img.taocdn.com/s3/m/b5311a22bb68a98271fefaf3.png)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森林防火办公室2017年度预算公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始建于1965年。
1987 年“五.六”特大森林火灾之后,我区加强了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了“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全区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防火办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防火部合署办公,是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总方针,落实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承办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方案、火源管理方案;负责组织全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发展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全区防火设施、防火设备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全区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执行森林防火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区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工作。
(四)拟订林火扑救预案,安排部署扑火兵力,负责为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火灾扑救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签订森林防火飞机租赁合同,制定森林防火飞行计划,下达飞行命令,掌握飞行动态,管理加格达奇航站、塔河航站森林消防业务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森林防火数据库及林火辅助决策系统;负责发布全区森林火险预警信号、防火信息,接收卫星热点图片。
(七)指导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业务培训计划,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培训,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建立和管理森林火灾信息档案。
(八)指导全区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负责森林防火通讯队伍培训,组织协调火场通讯保障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区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森林防火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指导全区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防火物资、防火设备的调拨、供应和运输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33c5a4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af.png)
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林地补偿范围。
凡依法批准长期或临时使用大兴安岭地区(包括10个林业局、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6个地方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资金和林木补偿资金。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资金、林木补偿资金。
第三条采伐林木的管理。
用地单位砍伐林木需在林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据采伐调查设计要求,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
砍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第四条补偿标准。
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资金。
(一)林地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资金,依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的最新《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作为林地补偿标准。
各林场、经营所或独立管护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执行场(所)址所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林木补偿标准。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划分林种,按林种计算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大兴安岭乔木树种每公顷平均出材量和木材平均售价作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确定为每平方米4.1元。
1.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2.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6倍补偿。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7db31d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2a.png)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经行署同意,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为地委、行署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研究起草我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和监督考评等制度性文件,部署实施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加强就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就业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报工作进展,督促检查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执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涉及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总召集人: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召集人:张唯东行署副秘书长付学军行署人社局局长成员:丁惠萍地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外宣办主任苏长财地区编办副主任吴凤香行署发改委副主任李玉岭行署工信委副主任王臣行署教育局副局长曹艳秋行署科技局副局长梁志国行署公安局副局长刘世波行署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张武行署司法局副局长赵永连行署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李玉华行署财政局副局长黄志强行署人社局副局长薄其诚行署国土资源局调研员邢涛行署住建局副局长孙兴华行署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兴安地区扶贫办主任王桂华行署农委副主任朱松华行署商务局副局长包美娟行署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君行署旅游发展委副主任刘亚杰行署统计局副调研员刘丽华行署工商局调研员冷维扬林业集团公司林产工业处(全民创业办)副处长张喜芳行署法制办副主任李蕊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徐进行署物价监管局副调研员徐辉地区税务局副局长姜银河地区银监分局纪委书记姜泉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安静地区工商联副主席肖贵军地区总工会副调研员丁海霞地区妇联副主席赵广满地区残联副理事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行署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人社局局长付学军兼任,副主任由行署人社局副局长黄志强兼任,联络员由金义中担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ed0900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1.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黑政办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7〕64号2007年11月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
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任务(一)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
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原则,认真进行整改。
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fd84dd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f.png)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单位人员变动实际和工作需要,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需对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副组长:张柏林行署秘书长徐淬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成员:赵清行署林管局党组成员、行署公安局局长广远地委副秘书长、地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方中地委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王文玄地区税务局局长王闯行署文体广新局局长王洪丰行署水务局局长王树兴行署科技局局长申立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付学军行署人社局局长边爱萍行署审计局局长吕久利行署物价局局长孙喜国行署发改委主任李中民行署商务局局长李丽荣地区编办主任李国兴行署工信委主任李毅行署统计局局长陈铁行署民政局局长杨卫东地委保密办主任张述志行署工商局局长张学禹行署司法局局长周勇行署旅游委主任郑学慧行署环保局局长姜兴林行署财政局局长姚波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段惠杰行署住建局局长高岭行署法制办主任崔玉兰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商兆海行署农业委员会主任矫吉峰行署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凤英行署卫计委主任董义行署安监局局长黄桂林行署教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淬(兼)任。
以上成员同时为省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兴安岭地区全区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兴安七号”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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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全区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兴安七号”专项行动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区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兴安七号”专项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区“两会”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深入推进停伐试点工作,集中时间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对资源管理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对破坏森林资源重点地段进行集中清理,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巩固森林资源恢复成果,为林区生态建设和经济转型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开展舆论和林业普法宣传,形成揭露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护森林资源的舆论氛围;二是严格落实停伐政策,整治林木采伐秩序,确保木材生产停得下、稳得住、不反弹;三是清理排查违法开垦和占用林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防止林地非法流失和逆转;四是整顿木材流通秩序,严防资源和效益流失;五是规范种子和苗木经营秩序,严惩毁林采种、盗挖苗木行为;六是严控野外火源和严查森林防火案件,预防和避免森林火灾;七是加强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八是督查案件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问题责任,提高依法保护和经营森林资源责任意识。
三、责任分工和行动重点(一)营造舆论宣传氛围牵头单位:地委宣传部成员单位:行署文广新局、大兴安岭报社、大兴安岭广播电视台、行署资源局、行署公安局、行署营林局、集团公司动保处、地区防火办,各县、区、林业局行动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舆论氛围,宣传工作贯穿于行动始终。
一是宣传报道专打行动开展情况,营造严打整治声势氛围;二是跟踪报道、曝光重大和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社会;三是开展“《森林法》宣传月”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和林业法治观念;四是宣传林区生态保护意义,推进停伐试点和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27a5c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24.png)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大署[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日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商引资是我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举全区之力不断加强的长期性工作。
各县、区政府招商局(与商务局合署办公)负责组织、管理和推进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强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力度,调动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在积极保护我区生态的前提下,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设大项目,带动我区六大特色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三条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林产工业(指利用我区人造板资源进行木制品加工的项目)、绿色食品、兴安北药、特色养殖、生态旅游、矿产开发等我区六大特色产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民营企业改造项目,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产业项目,与我区各级政府或企业签订15年以上合作期合同,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种税金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500万元及以上;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及以上。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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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署办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7月28日大兴安岭地区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聚集金融产业资源,壮大金融产业规模、增强金融供给,加大金融对“七大产业”“寒地经济”及数字经济支持力度,推动我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主体(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1.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需我区承担的奖补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按其实缴资本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0万元。
2.新设立、新迁入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需我区承担的奖补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规模(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750万元。
3.鼓励区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
对实现增资扩股的,需我区承担的奖补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2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4.鼓励区内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
补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短板,对实现并购重组的省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区的,需我区承担的奖补部分,由地、县两级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大兴安岭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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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大署[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大兴安岭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署〔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大兴安岭林区林下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行署、林管局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加强宣教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地委、行署致富林区职工的政策意图及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各种制度措施,让全区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林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调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深化我区林下资源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全面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
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
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把手”工程,实施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问责。
各地要全面有序推进林下资源保护管理、资源调查监测、资源资产评估、经营利用管理、产业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和科研推广等工作任务。
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林下资源专项调查工作,建立林下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开展好可利用林下资源资产评估和林下经济核算工作。
三、加强考核管理,严格兑现奖惩。
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对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各地林下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力度。
大兴安岭地区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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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生态战略,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下设的殡葬管理处(所)承担具体的工作事宜。
各级卫生、工商、物价、公安、林政资源、国土资源、监察、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和精神文明办要积极推进殡葬习俗改革,做好丧葬习俗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提倡文明、节约、健康、科学的殡葬礼仪,破除封建迷信的殡葬陋俗,禁止在殡葬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五条凡在火葬区的居民、驻本辖区的单位人员和外地来本地暂住人员病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到殡仪馆火葬。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等少数民族除外,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对火葬区内拒不实行火葬、擅自将遗体外运土葬或在规定的公墓以外埋葬、建造坟墓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殡葬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同时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林政资源、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一)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
(二)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由殡仪馆公告15日后无人认领,将遗体进行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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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大署办[2010]104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1.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10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驻军各部队,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做好驻我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进一步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0e08708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9.png)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 目标任务:从2015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7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575e8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12.png)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
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
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
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b618f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f2.png)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严格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全区住建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项目规范管理、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管理“四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也是实施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各县区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决不允许县区局住建主管部门担任项目法人,坚决杜绝住建主管部门越位充当项目法人角色管理工程项目的违规现象。
特别是林业局住建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转变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理念,明晰自身职责,从原有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
二、要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法人作为工程项目七方责任主体的重要一方,要把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贯彻项目建设始终。
项目法人要切实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做实做细前期工作,按计划开工建设,杜绝“三边”工程。
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工程项目必须履行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网上流程,相关数据信息必须录入该平台,未录入的视为违规工程。
三、要切实发挥住建部门监督职责。
住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给予项目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
既要充分发挥住建部门的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项目实施相关各方主体予以业务指导,又要发挥好监督管理作用,将自身职能发挥到位,做到到位不越位。
要监督规范好工程项目在建设初期、中期和后期各阶段各方责任主体的建设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30881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70.png)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大署[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署〔2010〕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行署、林管局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价格的调控机制,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困难群众生活,避免因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主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境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主管物价工作的行署、林管局领导任组长,物价、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地、县(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地、县(区)组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设在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调中心),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日常业务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673d2548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11.png)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过渡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5号)自 2020 年 9月 30 日起废止。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0年9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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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署办[2010]3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10.01.06
【实施日期】2010.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
(大署办〔2010〕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林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全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状况,现就实行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近年来,全区各
级地税部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连年超额完成行署下达的各项税收目标,为林区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取得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二手房转让、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
因此,整合力量,实行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制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协税护税的责任感,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壮大地方财力。
二、实施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以强化税源监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秩序为目标,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格局,形成长效的控防机制,确保地税部门更加有效的控管税源,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的转变,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源泉控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对我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二手房转让、国税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税源源泉控管,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偷逃税行为。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税收秩序。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严密监控税源,税款应收尽
收”。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既不能不征,也不能少征,杜绝扰乱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地方税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行署决定成立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各方参与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财政局,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协调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负责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