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12省市电动车管理政策一览 看谁最严
12省市电动车管理政策一览看谁最严电动车时代网讯,近期,很多经销商反映,电动车市场不好做,与新近实施的电动车管理政策有很大关系。
据电动车时代网不完全统计,进入2014年,新执行的电动车管理政策共有12个,其中电动车市场受影响最深的分别是上海、中山、海口、湛江、福安等城市。
下面让我们看一下进入2014年都有哪些地区出台了电动车管理政策,和具体的政策执行内容。
政策出台地区:新疆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主要执行内容:电动车上牌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5月1日起,新疆电动自行车出行须挂牌带证。
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也严禁酒后驾驶和载客营运。
政策出台地区:四川省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延长执行时间:2014年12月31日主要执行内容:超标车停止上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
2014年4月29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紧急通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同意,四川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时限延长至今年年底。
政策出台地区:广东省中山市执行时间:2014年4月1日主要执行内容:超标车上路行驶罚款1000元2013年3月,中山市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
如今已渡过缓冲期,按照《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规定, 2014年4月1日起,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继续上路行驶的,依法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政策出台地区:福建省发布时间:2014年5月4日执行时间:2014年8月1日主要执行内容:超标车上路罚款200元福建省政府法制办5月4日发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规范,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分类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携带联系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非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低速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章低速电动车的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发现超标车辆将被责令整改或暂扣行驶证。
第十五条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新能源动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检查和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内容,各相关方请遵守。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河南省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保护环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速电动车是指限速在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之间,
以电动驱动为主的四轮、三轮或二轮车辆。
第三条山东省设立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
负责实施。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2. 销售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检
验合格;
3. 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注册和验收,领取相应车牌。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照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2. 低速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年满18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池、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正常工作;
2. 驾驶员应戴上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3. 不得超载乘坐,不得违反乘坐人数限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将被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驾驶员驾驶低速电动车时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市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摸底情况汇总。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低速电动车的数量也逐渐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管理难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市政府决定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下面是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方案:一、完善政策法规1.1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定义、分类、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2制定《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明确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上牌、年检、报废等管理程序。
1.3完善与低速电动车相关的法规,包括停车管理、道路通行规定、限速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2.1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低速电动车的行为,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2.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2.3对销售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销售商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3.1增加市场检查频次,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3.2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3.3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加强管理执法力量4.1增加交警和城管执法人员数量,提高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4.2加强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查处效率。
4.3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五、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5.1加大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和税费优惠政策。
5.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
5.3完善电动车充电设施管理,加强充电桩的维护和监管。
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1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6.2教育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尊重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6.3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清洁、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使用。
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以下是对30个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的汇总。
1.北京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禁止违规停放和乱扔废弃电动车。
2.天津市: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并上牌,未注册上牌的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
3.上海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城区内环以及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重庆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核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装备专用车道。
5.广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行的方式行驶。
6.浙江省: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电动车注册证,严禁无牌无证的低速电动车上路。
7.江苏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行驶证,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8.山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9.湖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政府规定的禁行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注册证和行驶证。
10.湖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1.河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违规停放。
12.河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内环以及主干道,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和加装防盗装置。
13.山西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区内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4.辽宁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
15.吉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内环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
16.黑龙江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和加装电子防盗装置。
2023年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电动车登记工作,对电动车道路通行、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1. 引言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正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山东省制定了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低速电动车的使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定义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满足以下条件:1)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2) 整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3)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
3. 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按照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配备车牌。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联系件、住所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车牌,并将车牌粘贴在车辆前后。
4. 行驶证与驾驶证所有低速电动车的车主都需申领行驶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证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
驾驶证是车主的驾驶资格证件,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合法驾驶低速电动车。
5. 低速电动车的使用规定为了确保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安全与便利,山东省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在允许骑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和禁行区域。
- 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超速行驶。
- 骑行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车辆需要配备前后灯光、刹车器、喇叭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6. 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为了避免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不便,山东省规定了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 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严禁停放的区域停放低速电动车。
7.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山东省提出以下要求:- 低速电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保险单。
- 车主应定期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低速电动车。
2023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2023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将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同时,为规范全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工作,省公安厅制定《黑龙江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规定(试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发放通行识别码。
5月1日起,全省开始对电动车登记发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
为方便办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车主可以通过微信关注“黑龙江交警”公众号,点击“电动车”进入“小程序”,登录并注册用户后,依次填报所有人及车辆信息,上传审核。
公安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选择领取号牌和识别码的地点和时间,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相关凭证证明及车辆到服务网点领取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即可。
附:一、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1、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3、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将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1. 什么是低速四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指的是一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辆,其设计最高时速在60公里/小时以下,具有四个轮子。
低速四轮电动车通常用于城市内短途出行,其设计满足了城市街道的限速要求。
2. 为什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由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增多,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工信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来管理这一类车辆。
3.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定义和分类文件中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定义,并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技术特点进行了分类。
根据不同分类,对车辆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也有所不同。
3.2 生产和销售管理文件规定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要求。
生产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并提供合格的产品保证。
3.3 使用管理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车辆的驾驶员资格要求、道路交通规则遵守要求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等。
3.4 安全技术要求文件明确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对车辆结构、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灯装置、电池和充电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3.5 环保要求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以减少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4.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的意义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确保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特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升。
总结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津政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津政规〔2024〕2号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
在本市生产、销售违规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利用违规低速电动车从事客运、货运经营。
四、对本市既有违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7年4月30日。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过渡期后(自2027年5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六、快递、园林绿化、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八、本通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 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ﻫ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ﻫ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ﻫ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 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安全和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低速电动车的定义和分类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整车制造未达到车辆国家标准,但在城市道路上具有行驶能力的电动车辆,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
根据不同用途及性能特点,低速电动车可分为载货型、载客型、两用型等。
二、低速电动车的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行驶安全、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低速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1.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低速电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2.销售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保证销售的低速电动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销售无生产企业标识、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的低速电动车。
3.对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销售的低速电动车进行严厉处罚。
四、低速电动车的注册登记1.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在购买低速电动车后,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件。
2.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在行驶证、号牌等相关证件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五、低速电动车的行驶安全1.低速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法规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确保行驶安全。
2.低速电动车不得在忙闹的市中心区域和繁华的商业街道上行驶,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从事运载危险货物的作业。
3.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严禁违规超速、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行为。
六、低速电动车的运营管理1.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2.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经过相关考试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驾驶工作。
3.低速电动车运营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中国及各省市电动车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进电动车产业绿色发展
中国及各省市电动车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进电动车产业绿色发展
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
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
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国家层面电动车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电动车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不是很高。
但是它符合国家定的节能环保趋势,大大方便了短途交通,最主要是通过对能源和环境的节省和保护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
国家层面电动车行业政策
地方层面电动车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电动车产业绿色发展,如关于做好住宅区电动车充电
桩安装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汽车和电动车市场监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
地方层面电动车行业政策。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 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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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省2014年12月27日,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省市:《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10月24日市出台了《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四轮电动车整车装备质量不超过120千克,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该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轮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省市:市出台了电动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并有条件的对车型进行补贴:前100台纯电动乘用车的购买者可获一次性财政补贴1万元,之后第101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
补贴车型限于市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这就把围锁定在银泰新能源汽车生产的电动汽车上。
省济源市:按照市政府要求,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济源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6月25日印发。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技术要求、备案管理、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省长市:省长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发《长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省市: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请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不要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省马市:马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一、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围上道路行驶。
2014 年 2 月 16 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取缔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违规上路活动。
(举报110)二、对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
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举报12315)省市:2009年3月24日,发布《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四轮车辆。
电动汽车限于在以及一级(含一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相关证件。
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定。
省市:2014年5月12日上午,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市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相关部门要细致开展工作,摸清底数,分清人员,区别对待;要完善方案,联合执法,综合施策;要坚持属地管理,县区统一行动,依法联合整治,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省2013年3月11日,省发改委对外发布《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目录中首次出现金豪新能源()和市陆地方舟电动车这两家主要生产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低速电动汽车首次进入政府规划。
新能源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铅酸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力争在材料、结构及工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考虑特殊地域使用特殊牌照”等容,这对于长期受“打压”的低速电动车企来说无疑是重大扶持。
市:市联手陆地方舟电动车在高明区启动了纯电动汽车示运营。
此次示运营重点推出的电动车车型是陆地方舟V5。
前100辆车的购买者将一次性获得政府高达2万元的补贴和厂家提供的优惠。
100名以后的购买者,也可享受到政府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陆地方舟的低速电动车可上特殊“电”字牌照,在高明区区域运行。
省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下发了《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纲要(2009-2010)》(政发〔2010〕44号),明确了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纲要》将微型纯电动车(即低速电动汽车)作为重点发展产品,并指出:依托现有基础,在、、等地加快培育主要面向家庭、出租车和特定场地、具有小批量生产能力的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地。
以、、、、、等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示城市。
省兴化市:2014年1月13日兴化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规管理工作的通告》:一、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畴,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的此类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的此类车辆,属于非法车辆,无法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违规的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工商、质监等部门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三、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或从事非法营运等行为,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省高邮市:高邮市公安局2014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专项执法活动的通告:一、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及上道路行驶的“时风”牌等“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但该类机动车不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不能办理牌证和购买保险。
该类车辆允许在旅游景点、工矿企业部行驶,不得上道路行驶,敬告广大市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该类车辆。
二、该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先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教育驾驶人;不接受教育,仍然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驾驶人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措施;驾驶该类型车辆营运的,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省市:2014年9月10日,市通州区公安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发布《关于对通州城区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实施强化管理的通告》,严禁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上述目录的车辆,属于非法车辆,不得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省市:2011年制定《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低速电动汽车可在市办理牌,允许在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市二环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电动汽车所有人可凭所有人或购车单位资料、购车发票等电动汽车来历证明、电动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在车辆管理所的指导下,办理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
还制定了补贴低速电动车购买者的相关办法,购买市大丰和电动车辆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前100辆按每辆1万元标准补贴,第101至280辆每辆补贴5000元。
省2009年8月,省出台了《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在省境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的方式进行。
2011年,省又发布实施地方性行业自律性企业标准《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4年6月12日省汽车行业协会发布了小型电动车行业标准,就企业准入条件、行业技术标准、行业保险方案,并于7 月1 日正式实施,作为政府正式出台阶梯管理政策和办法的过渡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