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办证材料工作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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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理事长、监事、理事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粮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相互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本社成员出资118万元,现已出资到位。

武永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8万元,共出资9.8万元;

武后以货币出资3万元、实物出资0万元,共出资3万元;

武西安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8万元,共出资9.8万元;武钦春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9.6万元,共出资9.6万元;武军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43.8万元,共出资43.8万元;武强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12.3万元,共出资12.3万元;满秀哲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8万元,共出资8万元;

刘超华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8万元,共出资8万元;

徐元军以货币出资0万元、实物出资12万元,共出资12万元;

经全体成员确认现已与2017年1月13日出资到位。

全体成员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宿州市埇桥区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为本社理事。

4、选举、为本社监事。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专业合作社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为本社理事长。任命为本社理事。任命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宿州市埇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宿州市埇桥区联鑫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杨庄村

邮政编码:234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农机服务【农业生产机械服务,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业生产机械购销、维护,提供农业生产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植保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180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180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0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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