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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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1-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及北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及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提高项目执行的效益和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项目支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前绩效评估是为了准确评估项目支出的效益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避免项目执行风险和浪费。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立足于项目支出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客观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科学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建议。

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客观、独立自主、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责任主体、程序和要求,并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项目申报阶段,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由申报单位负责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工作计划、投入产出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的合理性、科学性,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第十条绩效评估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评估指标,定期向公众和有关部门公布评估结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项目决策者和管理者,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停止实施。

第三章评估要求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保证客观独立,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推动项目支出的合理规划和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项目的目标、预期成果、工作计划、预算等,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提高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水平,合理配置财政资源,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目的和意义,即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推动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2.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1.规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公平性等。

2.明确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指标的分类和组成、指标的权重等。

3.规定了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定量化方法,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选择原则和定量化指标的测算方法。

三、绩效评价的程序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包括绩效评价的计划、实施、结果报告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2.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绩效评价的应用1.规定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和方式,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在财政决策中的运用和对绩效优秀单位的奖励机制等。

2.要求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加政府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五、绩效评价的监督与评价1.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包括对绩效评价过程的监督、评价结果的评估和绩效评价机构的审查等。

2.规定了绩效评价的周期性和巡检性评估,确保绩效评价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3.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的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存在问题的财政支出进行整改和改进。

总的来说,该《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提高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水平、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规定了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程序,要求进行周期性和巡检性的评估,并建立了监督和评价机制,以确保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该办法也强调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公示,为政府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供了保障。

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现状与问题

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现状与问题
2 . % , 出 同 比 增 长 27 支
2 .% ( 3 7 见表 1 。 )
数据 来源 : 北京市 财政局 财 政 收 入 及 支 出 的
不断增长客 观上要求必须加 强财 政资金 的使用管 理效率 。根据委 托—— 代理理 论 的观 点 , 政府 作为纳 税人 的代
理人 , 代表纳 税人筹集财政 资金 , 分配使用财 政资金 , 责任 对其支 出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 并 有
20 0 5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 范围 , 对市教委 、 园林局 、 市 市体育局 、 市文 物局 、 市无线 电管理 局 、 市规 划委 、 市文
化局 、 市新 闻出版局 、 市计生 委和市信息化办公 室等部 门 的 3 2个 重 大项 目进 行 了考评试 点 。 0 6年进 一步加 大 20
考评工作力度 , 2 对 4个部 门的4 5个预算支 出项 目实施 了绩 效考评工作 , 拓展考评 领域 , 市残联 、 对 市投资促进局
报告; 考评 工作 组组 织专 家进行 现
场考评 或非现 场考评 , 对项 目单 位
图 1 北 京 市 财 政 支 出 项 目绩 效 考 评 实施 程 序
的 自评 情 况 和 预 算 支 出完 成 情 况 发表 意见 , 预算 执行 情况 和绩 效 对
情况进行充分论证 , 按照指标体 系和考 评标准 出具专家考评 意见 和评 定级别 ; 考评工 作组汇 总专家意 见后得 出考 评结论和绩效等级 , 在充分研究论证 的基础上 , 形成绩效考评报 告 , 在规定 时间完成 工作 总结 ( 并 见图 1 。 )


北京市财政支 出项 目绩效考评现状
北京市财政支 出统计表 单位 : 亿元 20 0 6年 北 京 市 实 现

北京事前绩效评估办法

北京事前绩效评估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跟踪、监督和修正。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绩效 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 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 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应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 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看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 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 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包括项目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 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其中,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予 调整;三级、四级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指标内容进行分配调整。
第二十八条 评分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 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相应进行制定。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 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应成立相应 的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的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 作。根据需要,评价组织机构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实施主体预算。依 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代理业务付费标准> 的通知》(京财预[2012]2331号),对绩 效评价所需经费进行测算和编报。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评价组织机构 应结合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和资料 收集难度,合理确定委托服务费。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精编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精编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精编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果和绩效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包括市级政府、各区(县)政府、各级各类行业主管部门、直辖单位。

三、评价内容1.财政支出目标与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财政支出目标的设定是否合理,任务是否按时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财政支出绩效的效果与效率评价财政支出绩效对经济社会效益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是否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3.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和廉洁性评价财政支出的规模是否合理,分配是否公平,是否存在侵占财政资金和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参考指标在各类财政支出中,根据不同的领域和政策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增长率、人民生活水平、环境保护等。

四、评价程序1.设立评价机构市级政府设立专门的财政绩效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2.评价计划的编制政府部门和单位每年底前,根据目标任务和业务特点,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并报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审核。

3.评价方法和工具的规定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和工具,并向各评价对象提供使用指南和培训。

4.数据收集和整理各评价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提供所需的评价数据和材料,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负责进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5.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市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指导。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1.政府决策的参考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用于改进财政支出管理和优化政策措施。

2.绩效奖惩的依据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惩的依据,对绩效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和处罚。

3.公众监督的对象评价结果成为公众监督的对象,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一、背景和意义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价方法。

在财政运行中,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各界及民众而言,了解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既是一种权利要求,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因此,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于保证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和公开透明性,提高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财政支出项目的效益和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标体系结构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结果导向指标、投入导向指标和过程导向指标三个层次,共计50项指标。

具体指标如下:1.结果导向指标•经济效益:包括财务效益、经济增长、就业创新等方面的指标,如项目收益率、投资收益率、财务自给率、总产值增长率、税收增长率、新增就业人数、创新能力等。

•社会效益:包括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教育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

2.投入导向指标•资金支出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方式、支出范围、支出效率等方面的指标,如资金来源结构、资金使用效率、支出范围、支出达成率等。

•人力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素质、培训等方面的指标,如职业人员配备率、资历结构、绩效评估等。

3.过程导向指标•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方面的指标,如项目管理制度、任务分工、管理流程等。

•项目执行效果:项目执行情况,如进度达成率、成本控制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三、评价方法和应用绩效评价主要是利用数据分析方法,如数据挖掘、回归分析等统计学方法,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应该有所不同。

具体地,在指标设定和评价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评价所使用的指标必须是科学的、可度量的、显著的;2.系统性原则。

应将主要指标以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建成指标体系;3.实践性原则。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京财预[2010]19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1956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执行中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库第五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财绩效[2014]1933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4〕1933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市属各预算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京财绩效[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10〕27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结合我市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301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规范〉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160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统称“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1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建成全方位格局、全过程闭环、全范围覆盖、全成本核算、多主体联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以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的管理活动。

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是指按照预算管理的对象,对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全方位开展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是指按照预算管理的流程,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是指按照预算的覆盖范围,将绩效管理覆盖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现“四本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对象,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全成本核算,完善财政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中成本定额标准、财政支出标准和公共服务标准相统一。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多主体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绩效管理中推动形成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主责落实、人大政协全程监督、社会第三方广泛参与的多主体协同联动机制。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可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第二章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指标解释:一、总体阐明(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旳有机结合,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可以合适调整内容,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

(二)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应根据当年评价重点确定并在评价实行方案中明确。

二、详细指标阐明(一)规划和立项状况:考核项目实行背景和项目实行旳可行性,详细包括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旳适应性、立项根据充足性、绩效目旳明确性和绩效目旳合理性。

1、项目与战略规划(部门职能)旳适应性:考核项目自身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旳相符性,项目与本部门、本单位长期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例如十一五规划)旳相符性。

2、立项根据旳充足性:考核项目立项理由和根据充足性。

考核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展状况;考核项目有关必要旳审批程序履行状况;考核项目单位对项目实行风险(例如实行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旳等)预测状况和防备准备状况。

(若项目绩效目旳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对应扣分)3、绩效目旳明确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旳明晰可衡量性、详细化程度和目旳量化状况。

明确可衡量即规定对项目目旳完毕状况和质量目旳有明确旳鉴定原则;详细化即规定项目有明确旳完毕时间,有明确旳阶段性目旳,有可衡量旳总体目旳和质量目旳;目旳量化状况规定项目绩效目旳应尽量量化,并附量化阐明。

4、绩效目旳合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旳合法性、客观性、严谨性。

合法性考核项目执行与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客观性考察项目旳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严谨性考察项目制定程序旳规范性,相项目方案旳优选状况。

(若项目绩效目旳因上述原因进行调整,则此项对应扣分)(二)目旳完毕程度:考核详细绩效目旳旳完毕状况,重点体现“绩”,包括目旳完毕进度、目旳完毕质量和目旳完毕旳及时性。

1、目旳完毕进度:考核绩效目旳在数量上旳完毕程度。

详细完毕状况可用如下方式反应,目旳完毕进度=目旳完毕数量/预订目旳数×100%。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运行指标:指涉及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的各项经济运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赤字等。

第四条社会效益指标:指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综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率、脱贫人口数量、环境污染治理等。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时间、地域、行业、规模等因素的差异性,适度量化和标准化。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形成多样化的评价指标,综合考察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服务于财政资源配置的决策,用于改进财政支出管理,促进财政支出效益提升。

第二章组件和职责第九条北京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是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机构。

财政绩效评价中心设绩效评价部、数据分析部、信息报告部。

第十条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厅(局)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并按照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部门负责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开展绩效评价、撰写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数据分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所需的数据,提供支撑绩效评价的数据分析支持。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部负责编制和发布绩效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评价过程第十六条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当先明确评价目标,确定评价指标和参照标准。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应当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评价对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9-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2019-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京财绩效〔2019〕2129号附件2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项目(政策)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强化项目库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门和单位发展规划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立项评估决策机制,是指市财政局或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运用事前评估方式,对项目(政策)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按照相关审核流程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

第四条事前评估的范围适用于拟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政策)。

第五条事前评估遵循的原则:(一)绩效导向。

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项目(政策)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学规范。

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三)客观公正。

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四)及时高效。

事前评估要讲求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

(五)权责对等。

事前评估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讲义资料.doc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讲义资料.doc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发布时间:2011-07-01 09:53:33 来源:点击:679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范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业务指标规划和立项情况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绩效目标明确性绩效目标合理性设立目标依据充分性……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质量完成的及时性……效益实现情况经济效益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组织管理情况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规范性组织控制的有效性业务指标……财务指标预算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支出与预算批复相符性支出(调整)合规性……财务(资产)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的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财务资料的完整性……指标解释:一、总体说明(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可以适当增加内容,在三级指标下可设四级指标,具体分值应在具体评价方案中明确。

—2—(二)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权重应根据当年评价重点确定并在评价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具体指标说明(一)规划和立项情况:反映项目实施背景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具体包括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绩效目标明确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和设立目标依据的充分性等。

1、项目与战略规划的适应性:考核项目本身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符,是否必不可少,对规划完成是否重要。

2、绩效目标明确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可衡量。

3、绩效目标合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客观、科学,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4、设立目标依据的充分性: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等。

(二)目标完成程度。

反映具体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体现“绩”,包括完成数量、进度和质量等方面。

1、目标完成率:考核部门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绩效目标。

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数/预定目标数×10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21〕183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21〕183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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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精神,以及《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9〕2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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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绩效〔2013〕2772号附件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中,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围绕绩效目标,对产出和效果展开评价,通过绩效评价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由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财政部门;由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预算部门组织评价,绩效评价主体为预算部门(单位)。

第六条凡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均属于绩效评价的范围。

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是指通过数量计算的方法对评价内容进行分析,以反映评价对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数量变化;定性分析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主要凭借分析者的直觉、经验,依据评价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评价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绩效评价不同于财政监督和审计,从工作内容上看,财政监督侧重于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进行检查,主要看“花钱是否合规”,属于合规性检查。

审计侧重于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主要审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违规违纪问题。

而绩效评价侧重于资金支出和产出绩效,看“花钱是否值得”,属于有效性监督。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制度保证的政府年度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它规定财政性资金收入的来源、数量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金经营预算、基金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等。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是指由各预算部门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和人大批准的部门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政府预算管理的基础,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第九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大额专项资金作为项目的集群,从属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畴。

第十条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所谓一定金额以上,对于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原则上选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重点对贯彻中央、市级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应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设立的充分性、明确性、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看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部门(单位)履职相一致,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应重点评价资金分配过程、投入方式、资金到位、预算执行和结果。

看资金分配过程是否科学规范,资金投入方式是否合理,资金能否及时到位,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资金使用是否经济高效。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绩效跟踪管理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

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包括绩效目标填制、审核、批复、跟踪、监督和修正等内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的填制。

预算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填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七条填写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的审核。

预算部门负责对部门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实质性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预算部门(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的批复。

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表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并作为今后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的跟踪、监督和修正。

预算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预算部门应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向财政部门报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说明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由多个级次构成。

一级指标下可细分二级指标,二级指标亦可细分为三级指标,以此类推。

指标级次数量根据评价内容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应少于三级。

第二十六条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应以财政部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为准,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级、四级评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者调整。

第二十七条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

其中,一级和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原则上不予调整;三级、四级指标的权重,可根据指标内容进行分配调整。

第二十八条评分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相应进行制定。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预算部门组织评价。

其中,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简称“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评价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简称“财政再评价”)。

财政再评价,是指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预算部门组织评价质量的评价和对被评价项目绩效的再次评价。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评价,针对部门自评工作和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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