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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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展开剩余79%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

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

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案例一: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1.2 争议焦点1.3 法院判决2. 案例二:婚后共同财产分配2.1 案例背景2.2 争议焦点2.3 法院判决3. 案例三:离婚抚养费计算3.1 案例背景3.2 争议焦点3.3 法院判决4. 案例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4.1 案例背景4.2 争议焦点4.3 法院判决5. 案例五: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赔偿5.1 案例背景5.2 争议焦点5.3 法院判决6. 案例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 6.1 案例背景6.2 争议焦点6.3 法院判决7. 案例七:同性婚姻法律地位7.1 案例背景7.2 争议焦点7.3 法院判决8. 案例八: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8.1 案例背景8.2 争议焦点8.3 法院判决9. 案例九:离婚诉讼中证据认定9.1 案例背景9.2 争议焦点9.3 法院判决10. 案例十:婚姻家庭暴力防治10.1 案例背景10.2 争议焦点10.3 法院判决11. 案例十一:跨国婚姻法律适用11.1 案例背景11.2 争议焦点11.3 法院判决12. 案例十二:再婚家庭财产纠纷12.1 案例背景12.2 争议焦点12.3 法院判决13. 案例十三:婚姻法修改对典型案例的影响13.1 案例背景13.2 争议焦点13.3 法院判决14. 案例十四: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14.1 案例背景14.2 争议焦点14.3 法院判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结婚前,甲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乙方提出,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1.2 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因此,该房产应视为甲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3月8日)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

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

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故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是否受理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

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

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

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

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

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目录一.婚前买房 ...................................................... .. (2)二.婚后买房 ...................................................... .. (4)三.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6)四.父母出资买房婚后 (8)五.特别注意 ...................................................... .....9 六.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9 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9 八.婚姻法解释三 (9)一.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司法实践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我们选择与他人结为夫妇,那么就要共同承担债务这些方面,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一、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一)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二)界定婚前房产的归属: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例如,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购买第二套房产的首付比例至少为70%,而非首套房的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这对于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的夫妻来说,意味着购买第二套房产的成本更高,也增加了负担和压力。
综上所述,婚前婚后买房在上海的情况受到了上海房产新政的影响。婚前购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考虑首套房政策和未来的购房计划;婚后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政策优惠,但购买第二套房产的成本更高。因此,对于准备婚前或婚后购房的夫妇来说,需要做好充分的规划和考虑,以适应上海房产市场的变化和政策调整。
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婚前婚后买房是每对新婚夫妇都会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房价高企的城市。而上海房产新政的出台更是为这一问题增添了更多的困惑。本文将围绕婚前婚后买房这一话题,结合上海房产新政的案例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答婚前买房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婚前买房通常是指在结婚前一方或双方购买的房产。根据上海的相关政策,个人在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如果没有房贷,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包括首付比例低、贷款利率较低等。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购买了房产,那么在婚后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就不再享受首套房政策,需要按照非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例如,王先生和杨女士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购买的这套房产可以享受首套房的政策,包括首付比例低、贷款利率较低等。这对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购房计划,选择合适的购房方式和政策,以减轻经济负担和压力。
最后,我们来解答上海房产新政对婚前婚后买房的影响。近年来,上海出台了一系列房产调控政策,涉及土地供应、购房资格限制、贷款政策等方面。这些新政使得购房更加严格和受限,特别是对于多套房产的购买,执行了更严格的政策。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张先生已经购买了一套房产,那么在婚后,他们购买的第二套房产就需要按照非首套房的政策执行。根据上海的政策,非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通常为50%,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在婚前购房时,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购房计划,做好规划。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争议案例分析及判例讲解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争议案例分析及判例讲解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争议案例分析及判例讲解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常态,但随之而来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问题常常引发许多争议。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判例讲解,探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概念。

婚前财产是指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婚前已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婚后财产则是指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置的房产、共同经营的生意等。

在处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财产来源和贡献,以及婚姻期间对财产的管理和维护等。

案例一:婚姻关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婚后财产的归属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后出现了感情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

在离婚诉讼中,他们发生了婚后财产的归属争议。

小明主张由于小红在婚姻中存在感情出轨等行为,他应该获得婚后财产的所有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综合考虑小红的过错行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状况的影响,并根据情况做出判断。

如果法院认定小红的行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状况有重大影响,可能会判决由小明获得婚后财产的主要或全部所有权。

案例二:财产来源和贡献对婚后财产归属的影响小李和小王在结婚前各自已经拥有自己的房产。

然而,在婚后,他们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共同需要的房产。

在离婚时,双方对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法院会考虑到小李和小王各自的婚前财产和购置这套共同房产时所出资的金额,以及双方对婚后财产的管理和维护情况。

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对婚后财产的贡献较大,可能会判决该方获得该房产的主要或全部所有权。

案例三:婚姻期间对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对婚后财产归属的影响小张和小杨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企业陷入了困境,最终导致了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小张主张由于自己在婚姻期间对企业经营的辛勤付出和财产管理的能力,应该获得企业的所有权。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夫妻房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夫妻房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归属问题(夫妻房产分割原则)婚前买房好还是婚后买房好,这是让刚需适婚族们头痛不已的问题。

女方希望男生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都要加上自己的名字,男方家里则担心娶个新媳妇会不会白白分走半套房。

那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婚前买房与婚后买房的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为此,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

一、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杨女士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杨小姐困惑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2023年2月15日,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2023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

由于李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名义购房。

然而,好景不长,张和李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23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

上海贷款买房条件

上海贷款买房条件

上海贷款买房条件
在外地地方有一套房,并且商业贷款没有还清,这样算首套房吗
知英老师认为上海市认房认贷,你和你爱人这种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上产证的话,你这种情况肯定是2套房,做不到一套房的。

你原先购买过房产,卖掉了,这种情况买房的话可以认定为一套房,你原来组合贷款,现在再买房,银行查的出你带过款的,现在就算用公积金贷款都会认定你为2套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爱人一个人上产证,因为当初她是在外地买的房,有商业贷款,现在在上海买房,银行有可能认定为一套的,这样你们首付就30%,可贷款70%。

婚姻法规定了: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有结婚证了可以这样操作的。

如果连你爱人一个人上产证都认定2套的话,你们2个购买房产也只算2套房,首付肯定是低于70%,现在60%首付也有很多银行做的。

至于公积金的问题:上海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为30万/人,有补充公积金40万/人,贷款最高年限15年。

你2人都没有补充公积金的话,最高贷款60万,公积金审批在58-59.9万之间(公积金余额超过5000,连续缴满6个月)。

在上海买房应该注意些什么:
1. 如果本人符合银行贷款的资质,就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2. 申请银行贷款是需要本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

3. 申请银行贷款的前提是本人的征信报告良好,负债记录良好, 本人没有银行的不良信息。

大家有在上海买房贷款的问题,欢迎咨询知英老师!
上海知英教育有着多年的成人学历职称、居住证积分落户、上海买房限购、抵押按揭贷款等指导相关信息咨询经验,欢迎大家免费咨询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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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上海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上海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上海三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第一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并出售,另一套未还清,这种情况如若再次贷款,会被银行认定为第三套住房贷款。

第二种:个人名下有两套商业贷款记录,全都还清且出售,虽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证明,个人名下无房产,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认为是三套房。

第三种:个人名下有一套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借款人想要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另外一套房产,按照公积金新政规定视为三套房,按照三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种:个人名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商业贷款,再次贷款还准备用商业贷款,这种情况肯定会被算做三套。

第五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使用商业贷款购房,另一方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

第六种:夫妻双方,一方婚前有房但无任何贷款未出售,另一方曾用商业贷款为父母买过房产,结婚后以无贷款的那一方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房。

根据公积金贷款的现行政策,无论个人名下房产是否已出售,贷款是否已还清卖掉,再贷款使用公积金时都会算做一次购房记录,在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标准衡量下会被视为第三次贷款购房,予以停贷。

第七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名下有过一套全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一套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还清未出售,婚后想以另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再购房。

根据公积金贷款新政,婚后准备购置的这套房产属于第三套房,公积金目前是停贷的。

第八种,夫妻双方,婚前一方有一套全款购买住房但名下无贷款,婚后以另一方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在两人准备以两人共同名义用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房,根据目前公积金新政规定,两人准备再次购买的住房是属于第三套房,公积金是停贷的。

上海二套房首付比例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婚后购房财产分割案例

婚后购房财产分割案例

婚后购房财产分割案例1、沈某甲诉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双方父母出资,原告主张系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举证不力,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5637号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

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 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1997年7月20日,在萧山某某信息有限公司蒋某某的介绍下,由原告父母出资,楼某某、马某某夫妇将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镇某某村00幢东单元000室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86 000元。

原告方于立约当日付清购房款,马某某将房产证等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父亲于同年7月30日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000元。

1998年上半年,原告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原、被告于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

2003年11月28日,原告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为了减少所缴纳的税费,原告对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时间及价款进行了改动。

2005年开始,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房产证、房屋转让协议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均下落不明。

2006年7月20日,在原告的请求下,楼某某夫妇与原告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因无法确定原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故落款日期定为1997年7月15日。

2011年7月7日,原、被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案审理中未对案涉房屋产权作出处理。

现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婚前由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21幢东单元301室房屋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为原告所有;二、被告限期腾退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婚前协议房子共同财产案例

婚前协议房子共同财产案例

婚前协议房子共同财产案例婚前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以及各种财务事项的分配和处理办法。

在房子共同财产方面,婚前协议的作用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双方财产状况不等或个人财务投资较大的情况下。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婚前协议对房子共同财产的影响。

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准备结婚的夫妻,他们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进行了婚前协议。

根据婚前协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张先生,李女士不享有任何权益。

他们在婚后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得不搬到外地,而李女士留在原地继续工作。

在他们婚后分居的期间,房产需要进行装修和维护,费用也需要由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婚前协议,李女士对房产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因此装修和维护费用由张先生承担,他支付了所有的费用。

然而,李女士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要求分得房产的一部分。

在此背景下,婚前协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前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同时也需要满足合法、公平的原则。

即便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属问题,如果该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如果判决支持婚前协议,并认为房产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女士在法律上无法获得房产的任何权益。

但如果法庭认为婚前协议违背了法律或者违反了公平原则,那么房产的归属问题将重新审理。

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双方财产的产权和贡献,以及婚姻期间的财务状况、劳动和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何分享房产的权益。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特殊情况,法院一般会采用所得原则来划分房产的共同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婚前协议在房子共同财产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婚前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对房产的归属、分配、使用和财务责任等问题,以此来保护各自的权益。

然而,婚前协议并非万无一失,法院也会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审查和裁判。

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并遵循法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021年上海再出房产新政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法院应该怎么判

2021年上海再出房产新政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法院应该怎么判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

该意见中对购房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两点:(1)明确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规定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以上两点可能产生的两方面的问题,上海杜继业律师将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海市本地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新政之前,夫妻离婚后还是可以再购房的,新政实施后则不具购房条件的,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买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以审判纪要的方式对全国法院进行了审判指导,其中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

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从最高院的审判纪要中可以看出,只要确系限购政策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均可以主张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主张损失赔偿。

但“审判纪要”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即投资性住房则有可能适用公平原则,支持适当补偿。

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对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导致双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的损失,应适当区分基本住房、改善性住房和投资性住房予以公平处理,依法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对购买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问题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问题

与婚姻有关的房产问题(一)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一块政府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积蓄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

金先生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资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销售。

该集资房于2000年竣工后,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

现金、李俩人面临离婚,问:房屋任何分割?律师观点: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俩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

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俩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

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

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

本案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产,而一致同意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二)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叶先生和罗女士1998年结婚,2002年夫妻俩用家庭积蓄出资20万元在天通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上海、江苏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认定的异同

上海、江苏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认定的异同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上海、江苏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认定的异同【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上海、江苏法院对夫妻共同房产认定的异同经常有一些外省市朋友慕名向我咨询婚姻房产类纠纷,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有的朋友碰到了我办过的类似疑难案件,也有的对当地律师不够信任,但尽管如此,我仍然会建议他咨询当地律师,原因就是各省、直辖市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有一些差别,有些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有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而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高院有的自行研究作了相关解释。

而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这些差别体现在具体的财产问题处理中,有时候对个人的权益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比如我之前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涉及到一处房产。

该房产为男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期房,婚后男方继续用个人收入还贷,并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此房产,按照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比如房产原价值50万,首付20万,贷款30万,现价值90万,婚后偿还贷款本金、利息15万,还余贷款本金20万,按照上海市高院规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享有房屋增值,仅有权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15万,男方应归还女方7.5万。

而如果此离婚案件在江苏处理,依据江苏省高院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一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7年5 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登记结婚。

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

后来夫妻产...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7年5 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登记结婚。

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

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

赵小姐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赵小姐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8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

赵小姐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7年5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赵小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黎安路房屋的拆迁款,赵小姐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赵小姐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

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赵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小姐对黎安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赵小姐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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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买房如何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本周,房报记者为收集读者咨询近期房产新政的热点问题,前往普陀、浦东等区房产交易中心采访,并咨询相关房产中介法务专家。

以下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法务专家的解答。

细则未实施新购不等于禁购案例:去年12月底,我在宝山买了套两房,并把25岁未成家的儿子名字写入购房合同。

按照去年10月上海出台的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产的政策,这次买房等于同时用了我和儿子的购房指标。

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规定,只要以前买过两套房,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按此推算,我是否可以认为儿子还有一次购房指标?解答: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颁布后,上海地方细则至今未出,至今,各交易中心仍然以去年10月的限购令为执行标准。

因此,以旧版限购令来说,双方已用完购房指标。

去年10月的限购令可理解为“新购一套房”政策,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可解读为“禁购”政策。

至于“禁购”是否取代“新购一套房”政策,工作人员表示因未接到通知,所以不排除有这可能性。

但如果有购房者想钻此漏洞,工作人员说,因为不知道是以何时间为节点,所以风险不小,万一相关细则出台,到时仍可能过不了户。

未成年子女产证加名=父母买房案例:我的父母一直住在多层房六楼,年龄越大越不方便。

我想以父母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房。

父母提出,不妨把年届10岁的孙女的名字加进去。

而我的岳母也有置换房屋的打算,同样提出把外孙女的名字加进产证。

我们夫妻已买过一套房,感觉这种方案似乎可行,既能够解决长辈将来的房产直接留给孙辈的问题,又能够避开限购政策。

解答: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购房指标只有一个。

如果爷爷奶奶购房加入孙女的名字,相当于使用了父母的购房额度,因为成年子女以18周岁为认定标准,外公外婆新购房产证上就不能加上她的名字。

房产证减名=转让份额重新交易案例:我已购有一套房出租,半年内打算趁楼市调控再买一套房。

目前,我与父母同住,该房产由父母全资购买,且产证上有3人名字。

我打算到交易中心把父母房子上自己的名字去掉,这样,自己再买房是否不会被限购,同时还能减少新买房而产生的房产税的成本?解答:除夫妻间转让不会产生税费外,房产证减名字,相当于转让所拥有部分的房产份额。

比如,子女把父母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相当于该房产的三分之一部分转让给父母,其中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父母则需要支付该部分的契税,其成本也不小。

外地房产暂不计入家庭住房案例:我在外地有房,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包括在外地的房产吗?解答:按照目前的政策,在征收房产税时,不包括外地房产。

但在外地购买房产时,有过贷款记录,那么在上海再买房时,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

外地父母本市买房也受限案例:我父母是外地户口,我是上海户口,现在想在上海买套房子,写上一家3口的名字,请问要不要缴房产税?解答:如果上海户口的子女未成年,则和父母属于一个家庭;如果成年了,则属于两个家庭。

要买房的话,父母需要有居住证,并且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对这类家庭,怎样征房产税还要等待细则出台。

两地婚姻家庭如何买房案例:我的婚姻是两地婚姻,我有本市户口,但是男方并没有。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买60平方米房子?超过部分是不是要缴税?解答:原则上说,结婚的另一方如果没有本市户口,也是家庭成员。

但是现在出台的政策中对这种异地婚姻家庭新购房的标准,究竟应该以本市居民还是非本市居民为征收标准,还没有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

动迁房是否要征税案例:我即将动迁,请问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此外,售后工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解答:由于动迁原因分配的动迁安置房不征收房产税。

但满3年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就视同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和动迁安置房一样,售后工房权利转移的时候,下家再买就算商品房。

居住证满三年,房产税怎么算案例: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如果居住证不满三年就要收房产税,那么我居住满三年以后退还房产税时,有无购房面积的限制呢?在房产税退还期间产生的利息,到时是否也会一并退还?解答:非本市居民居住证期限固定后,是可以申请退还房产税的,不过到时新购房也不能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起征点这个规定。

至于这些交纳的房产税在“保存”期限内产生利息问题是否会归还市民,现在出台的政策没有涉及。

婚前婚后买房如何算案例:我们夫妻婚前曾经各自贷款买过一套房,其中一套房去年已出售,目前自住一套40平方米小房子,打算再买一套90平方米两房。

按照规定,还能再买房吗?如果能买,能申请贷款吗?如果可以,首付比例多少?贷款利率多少?要不要交房产税?解答: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及交易中心的薛刚表示,这种情况能够购房,如其新购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1.1倍,超出人均部分(130-120=10平方米)的面积要缴房产税离婚后买房怎么算案例:我和前夫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几个月前因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住房归男方所有,我分得现金财产,房产证产权人一栏上女方名字已去掉。

现在如果我打算独立购买房产,按照现行规定,买房将被视为首套还是第二套房?首付和利率分别是什么比例?解答:薛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变成单身的女方要购房,关键看婚内住房的主贷人是谁,如果主贷人是男方,女方离婚后再购房按首套购房标准执行;如果主贷人为女方,则女方离婚后独立购房将按二套房标准执行。

子女买婚房能否算首套案例:家庭房产证上有父母和成年子女共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子女要独立购买结婚住房一套,购买住房时贷款首付和利率比照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子女独立购买的结婚住房面积60平方米,需要交纳房产税吗?解答:薛刚表示,按沪版房产税细则规定,子女未领结婚证前购房仍可视为首套,首付最低三成,利率按各银行的首套房利率执行,子女独立购买的60平方米结婚住房如为其小家庭首次购买的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

婚前买房,结婚后怎么算案例:我和女友均无任何和父母共同拥有的房产。

目前尚未登记结婚,我已购110平方米三房一套,女方打算新购一套小面积住房,综合利率水平和房产税来看,婚前买还是婚后买,买多大面积比较合适?将来生了孩子摊薄了人均面积,房产税怎么交?接答:薛刚表示,未领结婚证前女方婚前买可算首套购房标准,领了结婚证则将按两套购房标准,首付及利率大增。

女方新购多大面积的住房要看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因为男方已购110平方米住房,离两人人均60平方米标准只差10平方米,基本上购置新房都会面临房产税的征收,只是征收额度的不同。

如果将来生了孩子而家庭住房总面积没有突破180平方米,则不用再缴房产税,如果超过180平方米,则要继续缴纳超过部分的房产税。

(注:至本文截稿时,“相关细则”尚未出台,文中的解答若与将来出台的“相关细则”不符,以“相关细则”为准。

)商业贷款购房次数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低于60%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最高下浮15%或不下浮(具体视各家银行政策)基准利率上浮不少于10%(具体视各家银行政策)停止发放贷款●购房次数证明: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银行提供)亲自至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近栖霞路)拉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受理后7日左右出报告。

●购房次数概念: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数据库中历史上存在购房记录及央行征信系统历史上存在贷款记录的均计入购房次数。

俗称“认房又认贷”目前全市各区交易中心尚未联网,存在购房记录不完整的可能性。

央行征信系统只要客户有过贷款即使还清,均有记录。

●非本市居民申请贷款的前置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目前银行只接受申请之日起,前推13个月的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记录。

若社保记录未满一年,可通过补缴个税方式弥补。

公积金贷款购房次数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或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年度为34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年度为34平方米)-首付比例不低于20%不低于30%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每户40万元/每户停止发放贷款停止发放贷款●补充公积金:缴纳过补充公积金的,对于第一套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或经济适用房。

每户最高贷款额度可以提高至80万元。

●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参照商业贷款篇。

●购房次数:参照商业贷款篇,认房又认贷。

之前从未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注解: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不包括商业贷款),第一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需要购房次数证明,以第一套房予以受理。

之前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申请人提供购房次数证明(详见商贷篇-购房次数证明).限购时间节点:以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为准时间依据:以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为准计算单位: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适用对象:本市家庭、外省市家庭(境外人仍根据之前的限外政策执行)分类标准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状况限购一套暂停购买●原上海市2010年10月7日出台的新购一套的政策,在本次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后即不再执行。

●签约时,需验看购买方户口簿、结婚证(若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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