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格式用表)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中府[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1997]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5月1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环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堤坝,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制【模板】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凡因建设需要依附城市道路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含自来水管、光、电缆线、煤气、热力管道、排水工程和各种杆线等附属设施),以及因更换、移植开挖管线、杆线设施的申请单位(个人)均应详实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并对施工中的一切安全问题负责。
3、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
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4、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
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5、表中“申请建设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段、路(道)、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6、表中“建设形式”请按“架空”、“地埋(顶管)”、“地埋(开挖)”等填写。
7、表中“申请挖占工程量”须详细填写挖占路面、便道、绿化带长度、面积等。
8、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批准进行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爱护各类设施(包括地下管线等)和环境卫生,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交通及行人安全,否则将吊销许可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下复印件存档。
10、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
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程序和材料(附申请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程序和材料(附申请表)一、办理材料二、办理流程三、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该申请事项包括: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等3项。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颁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实施日期: 2016年03月0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挖掘及回填等施工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路面恢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沟进行路面恢复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
特殊时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
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区城(建)管局负责区级审批工作及道路挖掘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市、区两级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同时各挖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项目,形成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区级管理挖掘计划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论证后调整挖掘计划,调整后不得超出原计划的10%。
各类建设项目在同一条路段上涉及配套设施的各类管线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并同步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18•【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正文:----------------------------------------------------------------------------------------------------------------------------------------------------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6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
“市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条例》第37条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营运出租车、中巴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材料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书;2、因工程建设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纸、安全防护措施等);5、安全评估报告;6、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7、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8、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9、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注: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理地点: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地址:北湖西路98号,联系电话:6422730)。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窗口受理——转办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现场勘验提出意见——专家论证——行政审批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网上公告。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定义中,不符合《城市道路绿化与设计规范》是()。
(2011年真题)A.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地B.交通岛绿地:可绿化交通岛绿地C.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百分比D.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绿带【答案】 A2、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 )阶段进行编制。
A.开发区强制规划和开发区修建规划B.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详细规划C.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修建规划D.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开发区修建规划【答案】 B3、根据《森林法》,以下说法错误是()。
A.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B.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林木,归个人所有C.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D.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4、《行政处罚法》中,以下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限制人身自由B.责令停产停业C.没收非法财物D.吊销许可证件【答案】 A5、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各种城镇总体规划和20万人口以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是()。
A.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B.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C.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D.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答案】 A6、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规定,以下有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描述错误的是( )。
A.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B.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当地居民两类人口容量C.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D.风景名胜规划应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7、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是基于( )。
A.公共事务责任存在B.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C.管理科学性存在D.行政理性存在【答案】 B8、1954年8月,建工部城市建设局改为()。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 沈价发[2000]340号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权限调整结果公告》,目前我局共负责7大类18个项目行政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市政道桥、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五个专业。
下面我就以上7大类审批项目做详细介绍:第一类市政道桥类,共有四个子项: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一)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占用实行市区两级审批,市里负责除铁西区外的一、二级道路审批,区里负责3级以下道路审批。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8号令《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审批条件:1、需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线审批许可和设计图纸;2、现场勘验符合审批要求。
审批流程:1、窗口受理; 2、审验资料、与公安部门共同勘验现场;3、审验合格后在审批时限内办理。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审批收费:共有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费以及市政设施补偿费3种收费关于道路占用费:一级街路:一年以内2.00元/日m2,一年以上4.00元/日m2;二级街路:一年以内1.00元/日m2,一年以上2.00元/日m2;街巷路:一年以内0.50元/日m2,一年以上1.00元/日m2;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收取占道费标准的通知》(沈文城发[1993]8号)关于道路挖掘费:1、沥青路面:345元/ m2;2、条(料)石路面:330元/ m2;3、水泥砼路面:300元/ m2;4、彩色方砖:172元/ m2;5、人行步道方砖:144元/ m2;6、边石、卧石:138元/m;7、砂石路面:52元/ m2;8、土路:25元/ m2;9、规划路:25元/ m2。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0]150号;按照《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3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城区河道水域水面及沿河堤岸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区污泥处置的职责。
2、增加参与河道采砂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职责。
3、增加城区砂石等易漏易洒材料运输车辆管理的职责。
4、增加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除压力干管之外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的职责。
5、增加社区公园维护管理的职责。
6、增加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路灯管理维护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并对其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运行所需财政经费进行拨付审定的职责。
7、增加指导、协调、参与城区路灯、楼宇亮化、景观灯光和亮化终端监控设施的规划设置、方案审定、竣工验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的职责。
8、增加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城区道路路名牌代建代管的职责。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2年)(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3篇)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尊敬的部门领导:根据我所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要求,我特向贵部门提交我单位申请的范文,希望得到批准。
范文如下:尊敬的有关部门:我们单位计划在某某时间段内,在某某路段进行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作业。
现向贵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并承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的保护、维护工作。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的必要性及目的:由于某某原因,我单位需要在某某路段进行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目的是进行某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或维修。
此次临时占用和挖掘是为了保障市民出行、改善道路状况,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二、临时占用和挖掘的时间、地点、范围:1.占用和挖掘时间: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共计某某天/周/月;2.占用和挖掘地点:某某路段;3.占用和挖掘范围:从某某路段某某处至某某处。
三、占用和挖掘的施工方案和措施:1.施工方案:在占用和挖掘的时间范围内,按照某某工程项目的要求,采取某某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2.施工措施:在施工期间,我们将统一组织工人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交通引导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和周边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占用和挖掘的保护、维护措施:1.路面保护:在占用和挖掘期间,我们将采取措施保护道路路面,避免损坏或扩大已有破损的路面;2.周边环境保护:在施工现场周边,我们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周边的绿化、建筑物等,避免造成损坏或影响;3.交通秩序维护:我们将增加交通引导人员、设立临时交通标志等,维护施工期间的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的顺畅。
请贵部门审阅并批准我们单位的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申请中提到的所有措施和要求进行施工。
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谢谢!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公司/单位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通、安全,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好,维护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1. 引言城市交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的畅通与顺畅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以及市民的出行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2.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制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制度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占用行为时需要事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因为临时占用导致的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等问题。
在获得许可前,个人或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行为,保障市民的正常出行权益。
3.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制度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制度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行为时需要事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制度。
挖掘行为可能会给道路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许可制度来加以管理。
在获得许可前,挖掘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无序挖掘行为给城市道路的使用带来不便,保障市民的正常出行权益。
4.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意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种制度可以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无序临时占用和挖掘行为给道路使用带来的不便和危险。
另外,该制度还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运输资源的配置,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总之,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5.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完善和改进虽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制度,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度。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6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注:如申请人已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则无须提供以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单位用)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本单位
事宜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
1.代为接受贵局依法告知的权利;
2.代为提交、更正、补正、补充、确认相关材料;
3.代为行使或放弃行政审批(服务)审查中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
委托期限为:
1.自贵局开始接受本单位上述事宜起至处理终结。
2.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此格式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南通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申请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