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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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

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4.院系派出交流生的选拔,请参照学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进行,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派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无备案的交流学生,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第九条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向院系提交赴合作院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由院系批准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依据之一。

2.学分认定及转换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一学期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对公共选修课程的认定需严格审核控制,一般每位交流生认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4。其余多修课程只予备案或作放弃处理。

(2)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

(3)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4)学校及院系签署的各类境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含文化交流、实习、暑期班等)报教务部门备案后,若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可视具体情况申请海外学习经历1个学分。

(5)经院系及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学生本人联系的短期交流项目,如学生本人提出转换学分申请,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后报学校审批。原则是:所修课程一般只转换为我校选修课,其中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4。

3.成绩认定及转换

合作院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后,不得高于我校课程成绩等级,例如,在某合作

院校取得A-的成绩,转换后不得超过我校A-成绩档的最高分数89分;对于部分大学A+的成绩,如该校与我校学术水平相当,转换后应当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95分。部分合作院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应当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例如,在某合作院校取得A-的成绩,转换后应当为我校相关成绩档B+或B。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5)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部门会同相关院系确定转换方式。

第十条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1.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该表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院系审查。

2.院系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的“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相关院系存档,复印件由教务部门备案。

4.交流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提交课程学分及成绩转换申请,由院系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或教学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教务部门确认签字后,方可由各院系进行成绩录入。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换录入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任自负。

5.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及处理时间:学生申请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截止时间是每个长学期开学后第8周,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

1.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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