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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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如下:
一、工可阶段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1)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
(3)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定点意见;
(4)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项目报建表原件;(一式三份)
(2)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规划指标的地块宗地界址图;
(3)依法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应提交资金来源构成的有效证明;(4)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事项的批准文件;
(5)安置房项目应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的计划批文。
3、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选址申请表;
(3)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开发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复印件;
(5)改、扩建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改、扩建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6)控制性规划未确定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和须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咨询报告;
(7)建设基地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
(8)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查意见,如涉及填海造地的还须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5、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备案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用地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或合法用地证明;
(4)建设项目涉及用房的,应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
(5)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的材料;
(6)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项评价的报告表,经我局确认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会的,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8)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
(9)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适用于各环保分局审批的项目)
二、前期阶段一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
(2)《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
(3)须经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复印件)及附图;
(5)设计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
(6)报批项目与周边已建建筑需控制间距的,提供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已建建筑邻近一侧的角点坐标、±0.00、黄海高程、建筑高度(至女儿墙或檐口)的实际测量结果。(7)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总平面及单体设计方案文本(3份,总平面图比例1:200~500);须进行方案征集、竞赛或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的前两名设计方案文本;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所提供图纸需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图章,设计文件含电子光盘);
(8)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审核材料,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一书两证”和建筑施工设计图,以及项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9)涉及到雕塑和夜景工程的项目,应附景观效果图;
(10)已取得用地红线的项目应附送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
(1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但无须提供上述第4、10项资料;
(12)安置房项目需提供区政府和市住宅管理办公室的安置意见;
(13)工业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
(1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应提供建筑视线分析图;(15)项目报建表;
(16)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方案调整需附上次方案批复意见及其附图;(17)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