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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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建筑工程报批报建操作指南

厦门市建筑工程报批报建操作指南

环评报告表(书)、生态影响评估 地质勘察、方案、施工图设计 全套施工图纸审查 协助消防设计及验收资料的备案 红线放样、面积测量、竣工实测 工程白蚂蚁防控 销售策划,相关活动策划
公司外部涉 及合作部门
消防公司 测量公司 白蚂蚁公司 策划公司
工可阶段 前期阶段Ⅰ 厦门报批报建阶 段式审核流程图 前期阶段Ⅱ
16个工作日,可并联办理 3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并联) 15个工作日
前期阶段Ⅲ 实施阶段
对于我们单位在厦门的开发项目, 从交地价到项目开工主要在前期 阶段到实施阶段,共计总时限75 天,需完成20个重要的证件和批 复,所有证件和批复环环相扣, 缺一不可。
验收阶段
厦门报批报建阶段式审核流程图
消防支队8个工作日 建设局8个工作日 气象局2个工作日 民房办5个工作日 园林局4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建设局房管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 招标办3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局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放线 规划局7个工作日 质、安监督申报 质监站1个工作天
厦门报批报建实物介绍及注意

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提供的其他相应文件资料。
受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局
厦门报批报建流程实物介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
工可阶段
下载);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主要需完成18个重 要的证件和批复,总 时限为75天,所有 证件和批复环环相扣, 缺一不可。
施工图审查 建设局8个工作日
消防备案 消防支队8个工作日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
厦门成片开发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规划编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方案,明确开发范围、用途、功能布局、建设规模等内容。

2. 土地征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

3. 环境评估:对成片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4. 项目审批:将成片开发规划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获得项目建设许可证。

5. 融资: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6. 工程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和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

7. 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8. 项目运营:成片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项目运营,包括物业管理、商业运营等。

需要注意的是,厦门成片开发流程可能因具体项目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23施行日期2001.07.23文号主题类别基本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质管理第四条我市国有一、二级房地产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经市重点办登记确认,可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办取消其备选单位资格:(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任务的;(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3)发生重大代理责任事故的;(4)无招投标资格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它情形。

三、代建单位招投标第五条代建委托可实行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二种委托方式。

造价1000万以上的工程实行招标委托,造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可实行直接委托。

实行招标委托的,代建备选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六条代建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
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厦府〔2024〕112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批

厦府〔2024〕11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呈请批准06—03编制单元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4〕11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06—03编制单元(06—03—B管理单元)详细规划(修改)。

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请你局严格按照片区详细规划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详细规划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前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在进行实施前的重要流程之一,是为了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而设立的。

本文主要介绍在厦门行政服务中心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办事条件•已获得建设用地的批准•已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文件•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文件•当前项目所在的区域已经完成了档案单位和工程类别的备案工作办理流程提交材料1.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2.工程地点位置证明3.施工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设计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工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单位资质证书7.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8.项目负责人、固定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业绩证明9.工程设计改变申请书及工程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10.针对特别性质建筑工程,还需提供特别性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大纲的相关材料受理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受理回执2.审查意见书审查流程1.审图环节:对提交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实际建筑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把握,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2.核发阶段:审查完成后,审核结果符合规定的,经厦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领取结果1.审查结果领取环节:申请人或其委托单位,在规定的办公时间内携带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领取施工许可证。

2.持续监管环节:监测监管工作流程应始终贯穿整个建设工程,无论是前期招投标还是后期质量检测,都应加强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及交付质量。

注意事项1.提交申报材料时,请对应填好申请表并在附件中上传。

2.严格遵守审查结果,严禁提交不实资料或夹带虚假成分申请的,一经发现,应通过信息共享系统予以严肃处理。

3.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以获取审批信息为条件变相收取金钱、虚构事实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施工图审查阶段办事指引建筑工程厦门行政服务中心
2.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园林绿化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图1份(图纸1套,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园林绿化面积分析图1份(含CAD格式电子版)及统计表(含Excel格式电子版)。
提示:分析图应注明绿地编号、位置和面积大小;统计表按网站下载的制式表格填写。
2.需提供的图纸: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原件1份,CAD、JPG或PDF格式电子版1份);
3.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报告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1的项目);((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防空地下室分期(分地块)实施方案原件1份(仅限符合申请条件(注:2)的项目);(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人防办、市政园林局窗口。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1.《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人防、市政、园林各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12、15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审查
1.《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9、14条;
3.《厦门市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18条第2款、20条。
申请条件
1.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2.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含规划、人防、气象防雷、市政园林、绿色建筑内容)。
注:部分项目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先行办理本阶段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一、为加快推进美丽厦门建设,深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着力促进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行业定位、入驻园区和审查用地规模,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地均税收、排污强度等八项指标构成,其中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即不低于40%、不高于7%、不超过20%。

排污强度应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各行业平均排污强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本标准由正文及表1~表4、《控制指标解释说明》三部分组成。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5•【字号】厦府办〔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5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具有自建能力申请自建的,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重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府办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第1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方式第三章监管处置第四章联动监管第五章附则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以及管委会(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按规定对负责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合理调配监管执法人员,充实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基坑、桩基工程不需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基坑、桩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不需人防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由市建设局统一审核。

)(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二、审批对象项目建设单位三、审批依据(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4条;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5.《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6号);(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4.《厦门市商品房人防范围内地下车位销售和办理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8]211号)。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3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6条;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质﹝2014﹞153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3条;8.《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9.《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第10条;11.《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12.《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37条、第38条;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府令102号)第11条;14.《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8条。

工可阶段手续办理流程

工可阶段手续办理流程

工可阶段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一、办理事项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⒉建设项目选址许可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⒋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⒌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或可研审批⒍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二、申请材料、办理依据、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办理内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3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6、37条☆《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4、35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3、申请受理机关: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市规划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的市规划局分局;4、办理内容: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4、办理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工业项目应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办公及服务设施所占比例。

(四)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22、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9、10、12条☆《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17、21、22、2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3、申请受理机关:(1)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工可阶段手续办理流程

工可阶段手续办理流程

工可阶段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一、办理事项⒈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⒉建设项目选址许可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⒋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⒌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或可研审批⒍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备案二、申请材料、办理依据、申请受理机关、办理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办理内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3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6、37条☆《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4、35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6条3、申请受理机关: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市规划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的市规划局分局;4、办理内容: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4、办理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工业项目应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办公及服务设施所占比例。

(四)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1、申请材料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22、2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3、5、9、10、12条☆《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17、21、22、25、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3、申请受理机关:(1)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3日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厦府[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厦府[2004]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海湾型城市建设,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市政府﹝2004﹞98号专题会议纪要,对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对部分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申请人可以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条件)作出判断,并且有后续的监管环节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严格的事后监管,简化事前审批,逐步建立信任约束机制。

(一)建设项目总平设计图及建筑工程设计(含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告知承诺书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共同制定。

1、分类实施告知承诺。

规划局在发放《选址意见书》时,同时发出方案编制告知承诺书,一次性提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应规范,作为方案编制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规划局正式签定告知承诺书后,规划局取消原方案的审批程序,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行告知承诺书指标核对。

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规划局可在告知书中提出方案编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如多方案竞选、国际招标、一定级别的专家或艺术委员会论证。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方案编制的特别要求。

须实行特别程序的建筑范围由规划局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编制方案设计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明确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控制及相关设计规范等;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同时在选址阶段与规划局并联审查,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提出方案设计应遵循的市政、园林、民防等方面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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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政府审批事项指南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如下:一、工可阶段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1)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3)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定点意见;(4)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1)项目报建表原件;(一式三份)(2)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规划指标的地块宗地界址图;(3)依法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项目,应提交资金来源构成的有效证明;(4)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事项的批准文件;(5)安置房项目应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的计划批文。

3、建设项目选址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选址申请表;(3)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开发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5)改、扩建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改、扩建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6)控制性规划未确定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和须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咨询报告;(7)建设基地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8)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查意见,如涉及填海造地的还须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5、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2)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备案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用地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或合法用地证明;(4)建设项目涉及用房的,应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5)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的材料;(6)海岸工程需提交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7)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项评价的报告表,经我局确认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会的,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8)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需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9)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适用于各环保分局审批的项目)二、前期阶段一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厦门市建设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请表》及附表(3)须经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复印件)及附图;(5)设计单位的相应资质证书;(6)报批项目与周边已建建筑需控制间距的,提供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已建建筑邻近一侧的角点坐标、±0.00、黄海高程、建筑高度(至女儿墙或檐口)的实际测量结果。

(7)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总平面及单体设计方案文本(3份,总平面图比例1:200~500);须进行方案征集、竞赛或设计方案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的前两名设计方案文本;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所提供图纸需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图章,设计文件含电子光盘);(8)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原设计单位的结构安全审核材料,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一书两证”和建筑施工设计图,以及项目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9)涉及到雕塑和夜景工程的项目,应附景观效果图;(10)已取得用地红线的项目应附送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1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但无须提供上述第4、10项资料;(12)安置房项目需提供区政府和市住宅管理办公室的安置意见;(13)工业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1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应提供建筑视线分析图;(15)项目报建表;(16)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方案调整需附上次方案批复意见及其附图;(17)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18)自2008年11月15日起,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公开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标注须做日照分析条款的,建设单位须在单体方案之前三个工作日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3)须经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复印件)及附图;(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6)建设基地用地范围示意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3份)(7)经规划部门最终审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有效复印件)及其附图原件(可不报审建设工程方案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合并报批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所提供图纸需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图章);(8)以公开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的项目,须提供上述第1、2、6项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复印件;(9)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3、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1)《厦门市房屋拆迁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市、区财政投融资的项目须提供市、区发改委立项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市政府用地批文;(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拆迁属异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总金额(已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扣减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总金额)、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费、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拆迁属就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还应包括返迁安置房的建安造价总额。

安置用房为现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拆迁项目申请裁决时,应提供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7)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应提供购买安置用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安置用房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用地批文;(8)拆迁委托合同、拆除委托合同。

按规定对拆迁、拆除业务应进行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前期阶段二1、建设工程勘察成果审查(1)报审表(1份);(2)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四份(原件)加盖资质章;(3)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计算书一份(加盖资质章);(4)图表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资质章)(1份);(5)经审查合格的勘察合同(1份)。

2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1)概算审查申请文件;(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3)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4)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5)市规划局的方案批准文件;(6)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材料。

四、前期阶段三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1)A施工图文件报审表[工程基本情况表(建筑)一式一份];B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一式五份)(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及附图或厦门市政府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及用地批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盖有规划部门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及最终审定的设计方案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6)民防告知承诺书(原件);(7)所需提交的相关图纸及其它资料:A、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室外给排水总平图、管网综合图)(一式四份)图纸均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分专业负责人注册章;B、工程勘察报告书(详勘,并应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及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及审查批准书(复印件);C、各专业计算书(出图章,注册章)、节能计算书①地基与基础计算书;②电算文本文件:.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力和剪质比文件;.结构位移文件;.质量、质心坐标和风荷载文件;.超配筋信息;.框剪结构: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矩信息及框架各层总剪力的调整信息;③电算图形文件:.各层结构平面简图;.各层荷载标准值图;.控制层柱纵筋,箍筋配筋图,墙配筋图;.控制层柱轴压比图;.底层柱,墙底最大组合内力图;④对需要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变形验算的结构,应提供薄弱层部位及弹塑性层间位移计算结果;⑤需采用时程分析的建筑;⑥框支剪力墙结构及底框架结构,应提供上下层剪切刚度比计算书;⑦砌体结构应提供墙体抗震荷抗压承载力验算结果;D、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59号》附件的要求,报送审查材料并填写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8)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及出图章);(9)施工图审查合同鉴定备案表;(10)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合同;(11)安置房项目应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的建设计划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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