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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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属 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 根据规定,王某第一次失业,该享受而未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是18个月。王某再 次失业时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 24个月,虽然前后合并累计的领取期限应 该是42个月,但是王某只能享受最长24个 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二
• 案例解析: (1)本案涉及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具有农业户口, 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 第6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该市化工厂工作人员由于 对政策不了解,而收取了老赵的失业保险费。 实际上,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 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之所以规定了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主要是因为:

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采取 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比较 方便,实际工作也好操作。 所以老赵本人虽然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在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时仍然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该化工厂已 经收取的失业保险费应该退还给老赵本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 动合同的,都能享受生活补助,只有参加失业保 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且其连续 工作满1年的,才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案例三
失业人员免费参加医保 案例:上个月,小张成为按月领取失 业金的失业人员,可偏偏这两天他又生病 住院了,失业期间没交医保的他,正在发 愁该如何支付这笔医疗费用。
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 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 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 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新政策 实施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
案例4 有关自愿与非自愿失业
• 孙某原是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经常请长假或 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 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 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 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 为,孙某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 如果你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邢某两个月前失业,并一直领取失业 保险金。这期间邢某居住小区的居委会安 排他临时从事小区绿化工作,并且每月给 邢某一定报酬。与此同时,邢某仍在空闲 时间找工作。可所在单位知情后便从第三 个月起停发了邢某的失业保险金,邢某不 服便向有关部门反映。 请问:邢某是否应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案例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案情]王某今年56岁。1990年,王某41岁时,因 连续旷工15天被单位除名。王某失业后,开始领 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招用车工, 王某恰巧是6级车工,就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 环境被政府关闭,王某因此失业。这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给王某核定了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王 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个月加18个月的失业保险 金。 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断现有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有主动提
出辞职要求。 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
他仍然我行我素,因为消极怠工和旷工对
表面上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事实
上这是由于孙某长期旷工和离职所导致。
孙某拒不接受单位的劝告,长期旷工和离职的行
为显然是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能享受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为: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 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24个月。 《社会保险法》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 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 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关键问题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否获 得劳动收入,有劳动收入后能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 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 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5有关农民工失业 案情介绍:
• 老赵原在某市郊务农,1998年该市化工厂 招工。老赵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报了名,结果竟 然录取了。老赵一家都跟着高兴,可以为家里 减轻了很大一部分负担。 1999年底,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的 要求进行失业保险统筹,全市所有企业事业单 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化工厂当然也不例外。 当月,老赵去领工资的时候就发现他的工资被 扣除了失业保险一项。老赵把这事跟儿子一说, 儿子心里纳闷了,带着疑问,父子俩走进了劳 动保障局的大门。


案例分析4
本案例的焦点是孙某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认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 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 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从事现有 工作而中断就业,一般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的办 法(如长期旷工、长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在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愿意中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 之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就会失去原来的工作。生活遇到暂时 困难,应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但由于他们回乡后可以继续 务农,对其离开工作单位后的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 所区别。 • 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 括了这部分人的工资,为这部分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体现 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本案例中,邢某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条的规定,即失 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虽然邢 某获得的工作机会是暂时的,收入也是较低的,但是 邢某还是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在本案例中,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后,邢某的收 入可能会下降,为此,邢某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我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形成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三 条保障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成为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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