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
(1)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系统 1 套: 建立统一格式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基 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数据库,加入实时监控数据, 形成动态的、全国联网的污染源排污情况监控台帐,在统一采集的基础上,统一核定排污 数据,为减排考核服务。
4.1.2.6 网络及安全系统
(1)路由器 1 个:4 个插槽、包转发率 1MPPS,3 个 10/100/1000M 端口。 (2)交换机1个:三层,背板带宽 64Gbps,线速转发能力大于 13.2Mpps,包转发率 48Mpps,6 个业务插槽。 (3)硬件防火墙1个:标配 4FE,支持 1 个扩展槽,可选的接口模块包括 1FE/2FE /4FE,最高支持 8FE,提供 1 个配置口(CON)、1 个备份口(AUX),带 VPN。 (4)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1 套:具有 1 个千兆监听接口,RJ45 及光纤接口可选择,还 可以扩充 1 个千兆监听接口,同时具有 1 个百兆管理端口。支持加密传输,可以使用桌面 操作系统,支持与防火墙联动,可以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多个控制台可同时管理多个探测 引擎支持桌面操作系统。 (5)网络防病毒软件1套:网络威胁自动防御,在无需干预的前提下,不间断地为 局域网络提供防护,使其免受病毒、蠕虫和其他各种恶意代码的威胁,支持 50 用户。 (6)网管软件1套:能够支持网管协议的网管软件平台、网管支撑软件、网管工作 平台和支撑网管协议的网络设备组成。能够提供网络系统的配置、故障、性能及网络用户 分布方面的基本管理。具有高级警报处理、网络仿真、策略管理和故障标记等功能。
4.1.2.4 监控端专用设备
(1)自动监控系统专用接入设备 1 套:用于与排污企业现场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实时 通讯,确保传输链路正常稳定连接。同时,企业端接口也必须能响应监控中心对数据主动 采集的要求。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附件: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根据省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和技术质量,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原则验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数据确认的原则进行。
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各市环保局初步验收后由省环保局对各市正式验收,全省统一验收内容、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一验收逐一建档。
二、验收内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验收内容如下:(一)生产设施产污环节生产是否正常(生产负荷不低于85%);(二)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不低于85%);(三)排污口、取样口是否规范;(四)自动监测设备、净化设施监测设备所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五)控制报警系统信号反馈是否准确、远程控制是否可靠。
三、验收依据(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十)晋环函[2007]791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输出、采集、传输技术要求>的函》(十一)晋环发[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十二)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三)晋环发[2008]441号文件:《关于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四、验收方式采取各市组织初步验收,省局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正式验收的方式进行。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要求规范-发布稿子-最终版(0823)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7-7-28发布 2017-8-1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9)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1)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
(1)自动监控系统专用接入设备 1 套:用于与排污企业现场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实时 通讯,确保传输链路正常稳定连接。同时,企业端接口也必须能响应监控中心对数据主动 采集的要求。
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 (环函[2007]241 号)
(2) 监控端 CTI 语音专用交换机 1 套:至少支持 4 路外线,4 路内线,可脱离计算机 或服务器独立工作,至少满足 20000 小时录音记录要求,支持传真、短信功能,支持人工 值班和电脑值班。IVR 及座席软件必须与国家统一开发核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众监 督与现场执法管理系统”配套。
(3)实时报警接收设备 1 套:能够与企业端现场监控设备联网,实时接收企业端发送 的报警数据包,同时满足接收现场设备报警信息的需要。
4.1.2.5 显示系统环境
(1)投影单元:配置一类投影单元。 (2) 控制系统 1 套:配置一类投影控制系统。 (3)矩阵切换系统 1 套:配置一类矩阵切换系统。 (4)音响系统 1 套:包括 4 个音箱、调音台、无线麦克、碟机等。 上述设备配置详细性能参数参看附录 A。
4.1.2.6 网络及安全系统
(1)路由器 1 个:4 个插槽、包转发率 1MPPS,3 个 10/100/1000M 端口。 (2)交换机1个:三层,背板带宽 64Gbps,线速转发能力大于 13.2Mpps,包转发率 48Mpps,6 个业务插槽。 (3)硬件防火墙1个:标配 4FE,支持 1 个扩展槽,可选的接口模块包括 1FE/2FE /4FE,最高支持 8FE,提供 1 个配置口(CON)、1 个备份口(AUX),带 VPN。 (4)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1 套:具有 1 个千兆监听接口,RJ45 及光纤接口可选择,还 可以扩充 1 个千兆监听接口,同时具有 1 个百兆管理端口。支持加密传输,可以使用桌面 操作系统,支持与防火墙联动,可以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多个控制台可同时管理多个探测 引擎支持桌面操作系统。 (5)网络防病毒软件1套:网络威胁自动防御,在无需干预的前提下,不间断地为 局域网络提供防护,使其免受病毒、蠕虫和其他各种恶意代码的威胁,支持 50 用户。 (6)网管软件1套:能够支持网管协议的网管软件平台、网管支撑软件、网管工作 平台和支撑网管协议的网络设备组成。能够提供网络系统的配置、故障、性能及网络用户 分布方面的基本管理。具有高级警报处理、网络仿真、策略管理和故障标记等功能。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发布稿-最终版(0823)
CAEPI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 of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发布2017-8-1实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9)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1)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重点水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负责运行工作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运行工作。
一、运行目标通过有序、规范、优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连续、稳定、正常运转,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投运时间达到污染源单位生产时间的90%以上,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收到的数据量达到应报数据量的90%以上。
二、自动监测采样间隔设置COD、氨氮的采样监测间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最大间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pH、流量为连续监测。
三、运行技术人员配置要求配备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技术团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一)可准确配比校准样品、复核样品。
(二)具有污染物正确采样、准确分析能力,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经过设备厂家的培训,具备进行在线监测仪器校准操作及运行维护的技能。
(四)可制备配置合格的供监测仪器使用的蒸馏水、消解液、掩蔽剂、清洗液、量程校准样等消耗试剂。
四、运行维护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五、设备故障处理要求(一)发生故障的8小时以内,须书面向设备维修服务单位(部门)报修,并商定维修价格、服务事项、配件更换、计划修复日期等相关事项。
附表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牡丹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设备)验收实施细则为做好牡丹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质量和稳定运行,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范围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包括:已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和新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
一、验收范围按国家要求,我市需要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共26家33台套设备,其中水18台套,气15台套。
目前安装完毕具备验收条件的有14家20台套设备,其中水10台套,气10台套,做为第一批验收对象,其名单(附表二、附表三)。
二、验收依据1、国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2、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现场端建设规范(初稿)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3—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8、《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9、《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10、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在线自动监控仪安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牡环发[2008]26号)11、建设合同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验收时间和程序验收时间:第一批设备验收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20日.程序:安装单位在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检测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组根据《牡丹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实施细则》和现场核查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填写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表(附件1),并给出评价意见上报。
四、验收组织机构领导部门:市环保局验收组成员单位: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计财科、总量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察支队、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中国环境爱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construction 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公布稿)本电子版为公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17-7-28公布 2017-8-1实施公布中国环境爱护产业协会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3)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6)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8)7 监测站房内布局 (10)8 安全防护的要求 (10)9 现场安装与施工验收 (14)附录A (资料性附录)排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测量设备安装位置指南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系统电气、仪表、管线、施工配管配线方法 (19)附录C (资料性附录)翻水井方式采样 (21)附录D (资料性附录)排水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分析仪产生的废液处理处置方法 (22)附录E (资料性目录)安装调试验收报告 (23)前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的设计、建设、安装、现场施工、安全防护和验收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本标准由环境爱护部环境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全继宏、刘真贞、孙海林、陶骏、刘志、刘虹、罗四国、刘佳威、陈楠、田一平、赵娜、张思伟、张明、李虹杰、周发武、赵峰、郑第、郑利娟、王为、窦凯、张世杰、王治舵、彭功伟、王齐鸣、周峰、乐文志。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甘环监局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监局发〔2009〕66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管理,我局制定了《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3、甘肃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信息登记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质量及数据的管理,确保国控污染源现场端的工程质量及数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是指排污单位的排污现场所涉及安装的污染物浓度在线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参数在线监测、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处理、传输、排污生产报警控制等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端由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实行验收管理制度,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由省环境监察局牵头,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
其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请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污染源排污口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全部竣工。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12C A E P I G B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7-28发布 -8-1实施发布II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监测站房内布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4-1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gkml/hbb/bgt/201204/t20120417_226344.htm•【全文】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或部监控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 例行检查 22.5 重点检查 22.6 不正常运行 22.7 弄虚作假 2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 监察工作依据 3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 例行检查 46.1 排污口检查 46.2 采样点位检查 46.3 监测站房检查 5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 资质检查 6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 数据异常 6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 废水采样系统 7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7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 流量计 11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 采样单元 12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 仪器参数检查 1310.2 线路连接检查 1410.3 数据传输检查 1411 监察报告 1411.1 基本信息 1411.2 现场监察情况 1411.3 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检查技术规范
前言 (II)适用范围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术语和定义 (1)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3)例行检查 (4)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6)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 (11)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检查 (12)弄虚作假的认定....................................................................................................................... ....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资料性附录)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资料性附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资料性附录)重金属离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5)附录I(资料性附录)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J(资料性附录)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K(资料性附录)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8)附录L(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29)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例行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重点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 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 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2、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烟气排放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含流速、含氧量、湿度、温度、压力等烟气参数)应符合《HJ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相关要求。
污染源烟气排放SO2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按取样方式可选择释稀抽取式、直接抽取式和直接测量式;按二氧化硫分析原理可选择紫外荧光、非分散红外、非分散紫外、紫外差分吸收(DOAS)或定电位电解测量技术。
3、污水流量计流量计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CJ/T 3017-93 浅水流量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等相关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电气指标应参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数据指标应符合《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
独立设置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有关要求。
三、现场安装1、排放口规范化排放口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以及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
2、监控站房要求监控站房与排放口采样点距离应小于50米。
监控站房和高度应能满足设备操作和维护的需要。
原则上面积不应小于2.5×2.5m2;房顶最低处高度不低于2.2米。
站房应具备防漏、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基础条件。
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并保证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85%。
站房内供电电压应符合AC 220V±10%,频率50 Hz。
功率不小于6KW;电源引入线应使用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动力电源;电源进线应有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用户以外断电;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站房电源开关的设置应设系统总开关,对每台仪器均应设独立控制开关。
3、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污水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污水排放口应按照《JJG 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或《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2007)的有关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以便测量污水排放流量。
堰槽应避免使用精度不高的玻璃钢材质,流量较小的排放口应避免使用巴氏槽。
(1)污水采样系统安装要求采样系统应保证采集有代表性的水样,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在线监测仪器取样分析或采样器采样保存。
采样系统应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顺水流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
对于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采样系统取水位置应在排放口采样断面的中心。
采样点水位不应小于0.5m,当一般水深大于1m 时,应在表层下1/4 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1m 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并应设置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
并应同时设置人工采样口和供自动采样器采样的采样口,以便做比对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可比性。
采样系统的构造应保障在0℃以下可以工作并不至被损坏,应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温和防腐设施。
采样取水管材料应对所监测项目没有干扰,并且耐腐蚀。
取水管应能保证监测仪所需的流量,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硬质PVC或PPR管材。
采样头应做适当固定,防止随意挪动。
(2)COD在线监测仪安装仪器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的电磁干扰和振动。
现场在线监测仪应落地安装,或壁挂式安装,并有必要的防震措施,保证设备安装牢固稳定。
在仪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方便仪器的维护。
现场监测仪工作所必需的高压气体钢瓶,必须稳固固定在监测用房的墙上,防止钢瓶跌倒。
(3)废液回收对于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应符合《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1)维护和取样平台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应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应符合《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3的要求。
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
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置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
(2)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为便于CEMS的定期比对和校验,CEMS取样点位处应具有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标准分析方法取样孔的位置应满足《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4.2.1和4.2.2的要求。
3、数据采集传输仪本条指独立设置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对集成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可参照执行。
(1)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的安装数据采集传输仪主机应安装于监控站房内,一般应采用壁挂式安装,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引入数采仪的电缆或导线要求数采仪电源引入线应避免与一次仪表共电,各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cm的余量。
屏蔽线应遵守单端接地的原则。
线全部接完后,数采仪过线孔的防护帽必须旋紧,以起到防护效果。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的仪器,通电前必须装好GPRS/CDMA的天线。
(3)数采仪与一次仪表的连接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模拟接口: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数采仪的模拟接口负载电阻为250Ω,对应标准电流信号的4—20mA(兼容0—20mA/1—5V/0—5V),接口线长度要看测量仪表的负载能力而定,一般连线长度≤500米。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232):采用3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米。
数采仪与监测仪表信号线的连接,数字接口(RS485):采用2芯屏蔽线连接,一般连线长度≤1000米。
四、整体调试1、安装准备:现场仪表均进行单独上电测试正常后,要按照符合各自仪表的安装规范要求安装固定。
现场监控系统要求的上、下水,压缩空气(或空压机)均应准备就绪。
仪表间连线完毕,且检查无误。
电源线、信号线(模拟和数字的)、电话线、网线等电气连线的布线,应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布线规范。
信号线应采用屏蔽抗干扰措施,屏蔽层应单端接地,信号传输距离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信号损失。
通讯线路(电话线、网线)、SIM卡(GPRS、CDMA)完好,并测试使用正常。
整理电线、电缆,清理现场环境。
2、设置与测试设置各类仪器的工作参数。
对于模拟输出的测量仪表,调整模拟输出对应的量程。
检测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显示结果与测量仪表的一致性:要求模拟输出接口对比误差≤0.2%;要求数字输出接口的仪表数值完全对应,滞后时间≤30秒(监测仪器自身的滞后不算在内)。
设置通讯参数,采用测试软件检验数据采集传输仪与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3、启动试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编制说明一、制订依据2007年4月3日,李干杰副局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
议定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要“抓标准规范”,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规范。
2007年6月13日,吴晓青副局长、李干杰副局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三大体系建设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编制问题。
会上要求:与三大体系相关的配套标准和政策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团结协作,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按时完成任务。
要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把三大体系建设急需的重点标准规范尽快出台。
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现场端建设规范》由环监局联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共同制定,以总局文件形式发布。
二、制定的必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0年,在GDP年均增长7.5%的同时,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削减10%,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
为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这一约束性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从而通过严格科学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手段将减排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