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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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最高法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最高法关于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解析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备案的阳合同外,私下另签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招标投标程序等。

然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最高法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解释,本文将对最高法关于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进行解析。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黑白合同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 强制招标项目黑白合同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无效。

2. 实质性内容的界定对于实质性内容的界定,最高法认为,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工程范围: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是指发包人通过指定分包等方式导致工程范围的缩小。

(2)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变更若超出中标备案合同价款的1/3,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内容变更,而较小幅度内对工程价款的调整则不属于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3)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降低中标备案的合同所确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4)工程进度:工程进度的变更若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则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三、黑白合同的效力最高法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黑白合同无效。

2. 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3篇)

工程黑白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正式的、经过审批的合同,即“白合同”,另一种是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即“黑合同”。

黑合同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1. 白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审批的正式合同文本。

白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2. 黑合同: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审批的私下签订的合同文本。

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三、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特征1. 法律地位不同: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黑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内容不同:白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黑合同内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同:白合同签订需经过审批程序,黑合同签订无需审批。

4. 法律风险不同:白合同风险较低,黑合同风险较高。

四、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黑合同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如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

2. 侵权风险:黑合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财务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问题等。

4. 资格风险:黑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招投标、资质审查等方面出现问题。

五、工程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2. 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严格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5. 建立信用体系:对合同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就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白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的合同,往往具有隐蔽性、私密度和违法性。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利润。

(2)监管不力:招投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对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审查不严,导致不合格的企业中标。

(3)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招投标制度存在漏洞,如围标、串标、陪标等行为,使得中标结果失去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流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优秀企业难以中标,劣质企业充斥市场,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增加工程风险:黑白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降低中标价、缩短工期等,导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增加工程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黑白合同中往往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5. 损害施工企业信誉:施工企业参与黑白合同,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现象是当前建筑行业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追求不正当利益,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正式的、对外公开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实质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私下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利润较高,部分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合同欺诈。

(2)监管不力:建筑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部分监管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市场竞争: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承揽项目,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黑合同。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漏洞,导致部分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2. 损害他人权益:黑白合同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3. 增加合同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增加合同风险。

4. 影响工程质量:黑白合同导致工程资金不足,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5.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现象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三、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的办法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惩黑白合同违法行为。

3. 提高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企业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4. 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加大税收征管: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建筑行业的偷逃漏税行为。

6. 培育诚信文化:加强建筑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工程黑白合同如何认定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通常指的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存在两份
或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其中,“黑合同”通常是指未经过正规程序,私下签订的合同,而“白合同”则是正式对外公示或备案的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同,即使内容相似,也不能视为同一份
合同。

2. 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差异:这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格条款等关键条款
的不同。

3.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是否一致:如果两份合同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可能暗示着其中一
份是非正式的。

4.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规的工程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盖章签字等。

5. 合同的备案情况:合法的工程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如果一份合同未经备案,其合法
性值得质疑。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避免产生黑白合同呢?以下是一些建议:
- 强化合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合同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
程序。

- 明确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后续产生
歧义。

-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和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 依法行事: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环节,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依据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是长期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

黑白合同,即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一份是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即所谓的“白合同”;另一份则是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即所谓的“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依据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依据1. 法律依据(1)招投标法:我国招投标法第46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9条对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2. 黑白合同的认定及处理(1)黑白合同的认定:所谓白合同,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而黑合同,就是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2)黑白合同的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黑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在处理黑白合同纠纷时,应以白合同为依据,黑合同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三、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结算依据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当黑白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以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黑白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黑白合同问题的应对措施1. 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强化合同管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黑白合同的认定1. 黑白合同的概念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其中,所谓“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所谓“黑”合同,是指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2. 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两份或以上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差异的合同。

(2)是否存在一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以及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其他合同。

(3)承包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黑白合同的处理1. 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1)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尊重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2. 黑白合同的处理方法(1)确认黑白合同的效力。

对于无效的黑白合同,应当确认其无效;对于有效的黑白合同,应当确认其有效。

(2)按照黑白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于有效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无效黑白合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处理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对于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四、结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黑白合同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黑白合同的处理,应当按照处理原则和方法,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建设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存在多种形式和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不进行备案和公示。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产生主要源于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通过签订黑合同,可以达到规避监管、降低成本、逃避税收等目的,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监管不力:建设施工领域涉及部门众多,监管体系复杂,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给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明确规定,但仍有漏洞和不足,使得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些漏洞签订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1. 合同价款存在明显差额:黑白合同中,双方往往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价款较低,一份价款较高,实际履行时按照价款较低的合同执行。

2. 履行方式存在差异:黑白合同中,双方在履行方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如一份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另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

3. 虚假招投标: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当事人往往进行虚假招投标活动,签订白合同,然后另行签订黑合同。

4. 规避监管和少缴规费: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往往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少缴相关规费。

建筑施工合同的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的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效力以及如何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与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通常指的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正式签订的中标合同;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在白合同之外,为了规避政策法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签订的补充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往往涉及到工程款、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利益调整,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采取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

(2)政策法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当事人可能会签订与正式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黑白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而黑白合同则成为一种调整合同内容的手段。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1.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意味着,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不如中标合同。

2. 黑白合同的效力风险虽然黑白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不如中标合同,但并不意味着黑白合同毫无意义。

黑白合同可能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具有改变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黑白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如何防范黑白合同风险1. 加强合同管理: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

对于合同内容的调整,应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充分了解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避免因签订黑白合同而遭受损失。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一、概念及背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同的施工范围所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通常将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将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一现象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其产生的背景源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1. 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白合同,即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其效力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中,若白合同不存在《建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认定为有效合同。

反之,则无效。

2. 黑合同的效力认定黑合同,即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认定也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招标却未招标的情况下,无论何时签订,均无效。

在非必须招标的情况下,则分情况而定,但一般黑合同并不当然受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3. 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是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内容在这些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可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 黑白合同的适用规则(1)中标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中标合同内容来确定权利义务,即白合同优先适用规则,尤其涉及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

(2)中标无效的情况下,黑白合同一般都认定无效。

此时,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予以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一般原则受黑白合同规则的约束。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市场日趋繁荣。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施工合同可分为黑白合同两种,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黑白合同的含义1. 黑白合同的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主要条款,分别采用明确、书面的形式(即“白合同”)和口头、非书面的形式(即“黑合同”)进行约定的合同。

2. 白合同白合同是指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白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 黑合同黑合同是指在白合同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口头、非书面的约定。

黑合同的内容可能包括:工程额外费用、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

黑合同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二、黑白合同的利弊1. 黑白合同的优点(1)明确双方权益。

白合同作为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工程管理。

白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便于追究责任。

白合同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分清责任,便于追究法律责任。

2. 黑白合同的缺点(1)增加合同风险。

黑合同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增加合同风险。

(2)影响合同效力。

黑合同如果与白合同内容冲突,可能会影响白合同的效力。

(3)容易引发纠纷。

黑合同的隐蔽性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

三、黑白合同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避免出现黑白合同。

2. 完善合同条款。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完善合同条款,特别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重要内容,以减少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效力认定我们需要明确黑白合同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时,应以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这意味着,如果黑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合作意图且已经实际履行,那么即便白合同已经备案或公示,黑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黑合同都能获得法律认可。

在效力认定时,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 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黑合同的签订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胁迫、欺诈等,那么该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任何合同条款,如果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3. 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黑合同的履行结果导致上述利益的损害,该合同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黑合同虽有瑕疵,但双方已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效力认定范本:【案例】A公司与公司就某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报价较低(黑合同),一份报价较高(白合同)。

黑合同用于实际工程执行,白合同用于银行融资。

后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A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两份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不一致。

随后,法院调查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图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黑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且已基本履行完毕,因此判定黑合同有效,白合同因未反映真实交易关系而无效。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危害以及如何避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通常,黑白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达成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另一种是双方在招投标结束后,为了逃避监管而私下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筑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取工程,往往采取降低报价、承诺额外利益等手段,导致中标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

(2)监管不力: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当事人趁机违规签订黑白合同,逃避法律法规的约束。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认为黑白合同可以逃避税收、监管等责任,从而导致黑白合同的产生。

二、黑白合同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国家投资得不到合理保障,损害国家利益。

2. 损害公共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影响公共利益。

3. 损害他人利益:黑白合同导致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利益受损,如供应商、分包商等。

4. 破坏市场秩序:黑白合同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公平竞争。

5. 增加纠纷风险:黑白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如何避免黑白合同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黑白合同的产生。

2. 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合同管理。

3.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黑白合同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纳入信用体系,限制其在建筑市场的活动。

4. 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黑白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5. 强化合同履行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执行一致。

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工程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中的黑白合同,又被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上,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订立的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被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合同则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仅由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被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一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了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他们通过白合同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少缴相关规费,而实际上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则按照黑合同的约定进行。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各参与方的利益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在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而是另行按照招标前的约定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这种情况下,白合同往往是用来应付政府部门监管和少缴规费的工具,而黑合同则是实际上的履行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建设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黑白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

总之,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各方利益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确保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白合同。

简单来说,白合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正式合同。

而黑合同则是指未经备案登记,但实际上被双方所执行的合同。

黑合同往往因为涉及避税、逃避监管等问题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法律上,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而黑合同则因其未经备案,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一旦发生争议,很难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我们鼓励双方签订并备案白合同,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如何认定黑白合同呢?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比较两份合同的条款,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有显著不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黑白合同。

2. 合同履行情况:查看实际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等是否与白合同相符,如果实际履行情况与黑合同更为接近,可能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3.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通过询问合同双方,了解他们对合同的认识和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4. 相关证据:包括工程进度记录、款项支付凭证、通信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黑白合同的辅助证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黑白合同的产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并备案合同;- 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白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保留好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提供一个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范本供参考: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认定书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乙方(承包单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白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现因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对原白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新的《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此认定如下:1. 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除非与白合同相抵触,否则均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也被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招投标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作为现代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有产物,其现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普遍性。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采取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来约定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事项。

其中,一份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称为“白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或未备案,称为“黑合同”。

2. 特点(1)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等的两份合同。

(2)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中,一般有一份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白合同”,一份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黑合同”。

(3)白合同往往伴有虚假招投标行为。

(4)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少缴相关规费。

(5)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二、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1. 发包人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而抬高白合同价款。

2. 当事人为少缴税款而压低白合同价款。

3. 发包人为赶工期主动找承包人压价先签合同,甚至让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在招投标程序中让承包人找第三方陪标走过场。

4. 少数地方政府缺少资金,但为追求政绩先寻找投资并先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走招投标程序。

三、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1. 黑白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签订multiple contracts,即多方合同。

因此,黑白合同在签订时均具有法律效力。

2. 黑白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白合同,而只履行黑合同,那么黑合同将具有实际履行力。

建筑施工_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_黑白合同

建筑施工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现象在我国建筑市场中较为普遍,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黑白合同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这里的“黑白合同”是指“黑合同”和“白合同”的合称。

其中,“黑合同”是指未经招投标程序,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而“白合同”则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建筑市场中的承包商、开发商等主体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通过签订“黑合同”来规避招投标程序,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2)监管不力:建筑市场存在监管漏洞,部分政府部门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不够到位,导致“黑白合同”现象得以滋生。

(3)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仍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的问题。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即“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具有改变“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2. 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黑白合同”由于违反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赔偿责任:由于“黑白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信赖利益等。

建筑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黑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在建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的合同内容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在建筑行业中,黑白合同现象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对建筑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建筑黑白合同的定义建筑黑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的合同内容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其中,“黑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合同;“白合同”则是指合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三、建筑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其中对于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2)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行业的法律,其中对于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1)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构成犯罪的黑白合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1)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筑黑白合同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建筑黑白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什么是指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什么是指建筑工程黑白合同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它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黑白合同,并非指合同的颜色,而是指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

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被称为白合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被称为黑合同。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要求投标者承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另行按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隐患,损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招标单位配合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双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编造招投标文件和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

黑白合同的存在,对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首先,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招投标制度的本意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选定最优质的施工单位。

而黑白合同的出现,使得招投标过程变得名存实亡,不利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黑白合同导致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实际履行的合同与公示的合同存在差异,施工单位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从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最后,黑白合同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当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于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难以确定双方的实际约定,给纠纷解决带来诸多不便。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合法有序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此外,我国《民法典》也明确了判断合同无效的规定,黑合同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怎么认定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怎么认定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怎么认定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黑白合同。

在建筑工程领域,黑合同通常指的是未经正式登记备案,私下签订的与正式合同内容有所出入的协议。

而白合同则是指经过正规程序,如招投标、公证等,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

黑合同往往因为逃避税收、规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产生,其法律效力是不被认可的。

如何认定一份建筑工程合同是否为黑白合同呢?以下是几个关键步骤:1. 核对合同文本:首先要对比正式备案的白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些差异是否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标准等。

2. 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了解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程序、合同公示等环节。

如果发现有违规操作,可能是黑合同存在的信号。

3. 调查实际执行情况:实地考察工程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施工进度、材料使用、工程款支付等,看是否与白合同的规定相符合。

4.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5. 专业意见咨询: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家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专业的判断。

一旦确定存在黑白合同,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白合同而言,应当确保其执行不受黑合同的影响;对于黑合同,则需要依法处理,可能涉及的责任方包括签订黑合同的双方、参与签订的个人或单位等。

在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更关系到工程质量、市场秩序乃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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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黑白合同”勺认定
【案情】
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建设”)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
2006年9月22日,被告江南造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510号化工园区管子加工项目I标段和U标段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原告华亮建设承包施工。

2007年5月16日,被告江南造船向原告华亮建设发出该两标段项目中标通知书,并于5月23日进行了招投标备案登记。

同年 5月24日,原、被告分别就I 标段和U标段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I标段合同价款65,648,384元、U标段合同价款 29,315,978元,工期均为180天;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 被告按合同总价支付10%的预付款,此后每月25日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50%〜85%期间,按当月工程量的50%逐月扣除预付款;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具备专用条款 32条(竣工验收完毕)后14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竣工验收 2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双方在合同中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以上 2份合同于2007年6月11日依法登记备案。

2007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I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将江南造船管子项目I标段工程合同总价
调整为56,148,348元。

同时,双方对U标段工程项目也签订了《U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U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两份,其中前一份协议中对 3 #线舾装工程管子加工工程价款确定为 11,274,600元;后一份协议中确定
工程价款为18 , 041 , 378元。

其他内容与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相同。

该工程项目于2008年6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江南造船于同年7月31日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双方进入工程结算及审价。

2008年9月25日,建设
银行造价咨询中心出具了两个标段工程的《审价咨询报告》,在该报告载明中以上2个标段工程造价合计为77,967,799元。

江南造船于2007年5月30日支付华亮建设工程预付款950万元。

在施工期间,由华亮建设根据每月完成的施工量向江南造船申请进度款,每期进度款按完成量的85 %计算,并按合同约
定让利10 %支付工程进度款。

自2007年8月开始至2008年3月止,江南造船逐月支付华亮建设进度款合计 51,812,934.99元。

同年11月11日,江南造船支付原告华亮建设工程款12,756,474.06元。

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为74,069,409.05元,此金额按《审价咨询报告》汇总表计算为总造价的95 %,华亮建设也按收到款项开具给江南造船工程款发票。

尚余 5 %的保修金计3,898,389.95元未到支付期限。

2008年12月17日,由江南造船委托上海江南船舶管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华亮建设(乙方)签订《工程决算补充协议》,约定: 一、1.甲方支付乙方走道板、栏杆、施工配合费等工程费用2,795,396.65元;
2.因乙方工程延期违约,甲方应处乙方违约金 490, 301.55元;
3.根据上述加减结算,甲方尚应支付乙方2,305,095.10元。

二、1.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进行加减账一次性结算支付; 2.本协议所确定的工程加减账款已涵盖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账款内容,并作为工程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
3.本补充协议作为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华亮建设于2008年12月17日开具江南造船上述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后江南造船于同年12月23日支付华亮建设2,305,095元。

原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I标段的《补充协议》无效,应按中标合同价结算工程款。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 9,025,000元;并承担欠款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方是经过充分协商,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分别签订了 I标段和n标段的补充协议。

I标段约定合同总价,扣除 950万元作为原告让利。

为了履行过程中结算方便,双方商定实际以I、n标段
总价按10 %让利。

除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外,后续进度款的请付款、审批、开具发票、审价、工程最终决算补充协议等均按I标段让利约定实际履行。

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最终决算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
行完毕,双方对工程结算并无争议,现原告再行主张工程款违反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

从现有事实看,原、被告双方就该管子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并已支付完毕(除5%的保修金外)。

现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华亮建设是否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再向被告江南建设
结算工程款。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但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
况看,双方于2007年5月30日签订让利950万元的《补充协议》后,原告华亮建设按照让利后工程总价向江南造船申请进度款,江南造船也按期支付,在
工程审计过程中,双方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进行审价,原告华亮建设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江南造船或者审价单位提出异议。

审价确定了工程总造价后,除审价前支付的工程款外,原告华亮建设也按此金额开具给江南造船工程款发票,后江南造船也按约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约定的 95 %工程款。

同时,根据双方最后签订的《工程决算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双方对相关遗留事项进行加减结算后,由被告江南造船再支付原告华亮建设 230余万元工程款,并约定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完毕的依据,说明双方对结算已无争议。

法院也未发现江南造船以建设单位拥有的强势地位而使华亮建设违心作出让利的情况。

由此,法院认为
双方对2个标段工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工程总价款的结算问题并未存在任何争议,且双方除预留保修金外,所有该项目中发生的工程款均已履行完毕。

现原告华亮建设以司法解释规定推翻双方已结算完毕的事实,据此向被告江南造船再行主张工程款,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违诚实信用民事基本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华亮建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025,000元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人们习惯把两份合同称之为黑白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见于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人大报告》)。

《人大报告》是这样报告黑白合同”情况的: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检查中,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1]现在,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未经备案的非中标合同称为黑合同”,在实践中这类合同一般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以协议、补充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黑白合同”有如下特征:(1)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式)合同,其可能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也可能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2)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式)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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