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实用参考]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特别注意的十个问题
[律师建议]
+ 在专用条款中对31个默示认可的相关内容 进行重新合意
+ 若不能做到对31个默示认可条款重新合意 的,则应该进行归纳制作相应的管理规程 及警示程序,避免被认可
+ 对明确不利或不公平的部门规章在专用条 款中特别约束,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强 调不适用“107”号文件和“369”号文件
[主要条款]
+ 签约时合同文件应约定盖章即可,并盖齐缝章, 成立即生效
+ 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签署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不 重叠(发包人代表主要签商务有关的,监理工 程师主要是技术有关的,施工项目经理一定要 限制财务权利),无真空
+ 设置防止事后补签机制
[ 律师建议] + 直接发包的合同解释原则上以合意为准 + 招标发包的合同解释分为: 1、实质性内容以招标合意为准 2、非实质性内容以后合意为准 + 后签订的合同可以即包括变更也包括补充
地建管备案要求不同,或直接删除、修订或通过专 用条款予以不适用、变更、补充约定;
[主要条款] + (协议书)第六条规定 + (通用条款)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法理分析] 合同组成:签约时形成的文件
履约时形成的文件:(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的现场代表) 和 ( 施工方项目经理)
[律师建议]
+ 签约时合同文件应包括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协 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等
承包人停工
合法中止(不安抗辩权)
被合法终止 违法停止(违约) 合法终止
(单方解除权)
[律师建议]
+ 资金证明无实际意义,建议删除,而相互担保可能结果是 无担保或仅差值担保,因此建议仅设一方担保,一般为施 工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点归纳
第3 9卷 第 2 5期 2 5 2・ 2 0 1 3年 9月
S HANXI A RCHI T EC T UR E
山 西 建 筑
V o 1 . 3 9 No . 2 5 Se p. 2 01 3
文章编号 : 1 0 0 9 ・ 6 8 2 5 ( 2 0 1 3 ) 2 5 — 0 2 5 2 - 0 3
进行 了阐述 , 以期帮助项 目参与各方深入理解新版合 同的特点 , 全面掌握 新版 合同的实际应 用。
关键词 : 施工合 同, 示 范文本 , 要点归纳 中图分 类号 : T U 7 2 3 . 1 文献标识码 : A
1 2 0 1 3版与 1 9 9 9版 示范 文本 结构 、 条款 比较
2 ) 当事人“ 承诺 ” 中增 加了关于不另行 签订 “ 黑 白合 同 ” 的约
《 示 范文本》 在保 留原版合 同 中承 包人 承诺按 约完成 工程 、 发 新 版《 示范文本》 由合 同协议 书 ( 1 3 条) 、 通 用合 同条款 和专 定 , 增加 了“ 双方理解并 承诺 不 用合 同条款 ( 2 o条) 三部分组成 , 并包括 了 1 1个附件 , 通过表 1进 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 ,
行直 观比较。
再就 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 内容相背离 的协议” 的约定 。 3 ) 对承包方项 目经理进行 了明确约束 , 协 议书第 五条 、 通 用
1 . 1 《 协议 书》 部 分 的修订 条款要 点
. 2款 ( 5个 目) 、 专 用条款第 3 . 2款都要 求 明确项 目经理 1 ) 将“ 合 同价 款 ” 修改为“ 签 约 合 同价 与 合 同价 格 形 式 ” , 条款第 3 的授权 , 对项 目经理 常驻工 地、 更换及 相应 的违约 责任进 行 了 明 1 9 9 9 版示范文本 《 协议 书》 部分 对于工 程价 款 的表 述为 “ 合 同价 专用 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款” , 这一条款会 给合 同使用方造成 “ 合同价格 已经在协议 书 中确 确 ,
2013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重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注意重点一、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1999版合同要素:11个,44条177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117款296条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强调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强调合同管理效率与程序性与99版施工合同的重要区别,强调程序与快捷,如时限、默示、商定或确定、以监理人为传递中心等二、增加八项合同管理制度◆双向担保制度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理调价制度1、人工: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和设备以基准价格为基数,5%。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原则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的编制)3、机械台班或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范围时,从规定。
4、调价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另: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重点问题及风险防范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也就是说(42+14=56 天),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后的56天内,取得工程接收证书。
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是,承包人承担了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总价合同正好相反,适用于工艺相对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 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价相对固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应当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结算 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
第三、承包人要要求监理人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并注意保存证据。 第四、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因发包人的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以后,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或者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此后,发包人再次要求承包人配合验收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因为上述情况下实际 竣工日期已经确定,已经视为验收合格,进入工程结算程序。此后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工程保修处理。承包人一旦 再次配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是否整改,如果整改,发包人就可以以工程没有通过验收为由拒绝进行竣工结算, 拒付工程款。
商定或确定是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一项权利。为的是避免当事人因为一些小 的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四个问题、关于新版施工合同中开工和竣工日期
2013版施工合同20130628示范文本重点难点问题解读
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 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与FIDIC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 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 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 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4
一、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
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今已有近14年,期间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 法规,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等规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国家还出台和修订了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 如《合同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风险控 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 效力、转包挂靠、暂估价项目的管理、工程变更、迟延结算和支付、暂停施工、竣工验收 与移交、缺陷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合同解除等问题。因此,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修 订势在必然。
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一、出台背景1、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
2、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二、遵循原则和主要特点遵循四方面的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当引导原则、实践性原则、先进性原则。
体现五个主要特点:1、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①双向担保制度(借鉴FIDIC合同)。
通用条款第2.5款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通用条款第3.7款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②合理调价制度:通用条款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③缺陷责任期制度:通用条款第15条,解决了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建设工程质量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个月/12个月/24个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设计的合理期限/5年/2年)④工程系列保险制度: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
⑤商定或确定制度:借鉴FIDIC合同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通用条款第4.4款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⑥索赔期限制度: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均规定为28天,逾期视为丧失权利。
⑦双倍赔偿制度:通用条款第14.2、14.4.2款规定逾期支付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⑧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通用条款第20.3款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
2、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①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由协议书(12条)、通用条款(20条)、专用条款(20条),另加附件(11个)组成。
②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基本一致。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
施工合同十大注意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为工程建设,其根本特点就是标的较大,标的大的直接后果就是风险大。
故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具体施工中,应注意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己权利的实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准确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笔者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结合自己执业的经验,提出在订立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十大问题,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要合法1、发包方主体瑕疵的情形对发包人而言,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但并非具备了进行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就可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分为四级,承接业主的范围各有不同。
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发包条件,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1)发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开发商作为发包方要有相应的资质,对于非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合同,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比如说有些市政工程;(2)工程没有立项或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发包人不属于招标人;(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单位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事后认可或追认,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无效。
另外,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有一定的职责,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笔者在这里特别提醒的是,在发包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承包方要特别注意,因为项目公司是临时组建的,其原来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文件可能不再其名下,可能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实施及最后顺利竣工验收。
施工合同修改重点解读(2013版)
施工合同修改重点解读(2013版)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使用了长达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2013版施工合同(下称新版合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重点。
一、新增八项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条文】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条文】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解读】资金来源证明:对于财政预算投资工程为项目立项批文;对于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投资工程为资金来源方的投资文件或资金提供文件;支付担保:是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担保。
新版合同并未强制要求发承包人必须提供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则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即双向担保。
担保期限:对承包人而言,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应保证履约担保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持续有效;对发包人而言,担保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合理调价制度条文】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难点问题解读Word-文档
新版合同的协议书总共有《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条文】第6条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解读】合同协议书具有两个主要的作用,第一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基本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二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
按照国内外示范合同文本的惯例,施工合同形式上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即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
此合同形式可以确保合同的整体系统性,各合同要素确定与履行的协调统一,主要体现在:合同协议书用于集中约定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主要内容,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目了然其核心的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用于详细规定合同中需要管理的要素,如当事人根据各项目情况需要调整的,则按照相应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补充和细化。
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要求的,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以满足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如约定“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与1999版合同相比,为了规避因专用合同条款未经盖章签字确认引起的争议,2013版协议书中增加了一个特别的签字盖章要求,即“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用解析
• 合理调价制度___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
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这一规定与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 价规范的精神是一致的,具体的调价方式与其他标准文本 相一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 缺陷责任期制度___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应用解析
主要 内容
一、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解读
三、2013版示范文本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2
一、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一)出台背景
市场发展 项目管理
需要
1999
~
2013
出台 背景
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 双倍赔偿制度___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
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 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 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 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 中均有体现。
2.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 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20个, 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合理的权 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 场的健康发展
• 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 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 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999VS2013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
99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质量与检验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其他
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配合新版施工合同的全面施行,特推出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委兼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撰文的《及时应对新版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一一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精髓,熟知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希望能为各企业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筑牢基础。
第一个: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
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是否属于政府和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主体,以及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客体进行区分,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的双轨制。
双轨制的涵义有二: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
目前,接轨国际惯例,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己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这个四个示范文本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第56号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1. 合同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当事方同意后签订。
合同需在七日内生效,且每份合同都需一式三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合同的内容合同必须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建设方案以及工程施工期限等,同时也需明确施工方、质量标准、材料选用、工程价格、工期、交付标准、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有原合同无法预见而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此时双方需在书面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在七日内向县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价款可分期支付,但需明确施工各个阶段的工程量、进度及款项支付方式。
双方还需在合同中约定弥补工程价款上涨的方式,如采取价格指数、合理成本价格等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5.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
因此,合同必须有着明确的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6. 工期问题工程期限是建设工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合同需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工期计算基数、竣工验收日期等信息,并约定好罚款及赔偿等相关条款。
7. 保险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因此,双方需明确合同涉及的每个方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包括建设人身意外伤害、建筑行为险以及其他相关保险。
8. 违约责任问题如果施工方违约给建设方造成损失,建设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因此,这样的问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违约的认定及赔偿方式、金额等内容。
9. 知识产权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设计方案、技术、图纸等,必须保护好其知识产权。
因此,合同需明确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合法使用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等。
10.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需经过双方书面约定,并在确认解除日期前的七日内向县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配合新版施工合同的全面施行,特推出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委兼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撰文的《及时应对新版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精髓,熟知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希望能为各企业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筑牢基础。
第一个: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
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是否属于政府和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主体,以及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客体进行区分,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的双轨制。
双轨制的涵义有二: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
目前,接轨国际惯例,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己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这个四个示范文本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第56号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2013版施工合同的颁布施行,使上述“双轨制”下的4个示范合同文本,都成为在法律体系健全前提下新的示范文本。
使用2013版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务必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建立自己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市场需求的合同管理体制和机制。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新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为了指导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了14年的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的13施工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容。
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将计价方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我们知道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现在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就不能再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了。
第二、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
过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
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
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等等。
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这些一定要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注意,否则,我们将难以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
学习13版(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着重要掌握的九个问题
学习13版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着重要掌握的九个问题学习13版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认为着重要注意以下九个问题:1、P12 1.4.1工程的标准和规范,除按1.4.1外,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新标准、具体化和规范要求。
2、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的;偏差超出约定的;未按强制性规定计量等,须在中标后月内将缺项、漏项部分等工程量提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确认。
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中,发包人对此不做调整。
3、P118 10.1工程变更:增加或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计入其他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4、P122-123 12.4.4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应当自应当付款之日后的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双倍利息制度 P83《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2“竣工结算审核”,14.4.2(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注意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增加“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执行”的约定。
否则双倍利息是拿不到。
6、《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交叉。
造成专用合同无法填写,当事人对专用合同条款无法约定。
如P90通用合同条款16.1.1内容,但P127专用合同条款却是16.1.2,导致专用合同条款16.1.3的约定针对性不强,试必导致矛盾的隐患。
7、P122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是重点,是承包人的最主要权利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起码有三种方式:按月报工程量次月支付,按完成工程量%支付一次;按完成工程进度节点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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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新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为了指导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实施。
此前已经使用了14年的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的13施工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容。
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
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将计价方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
我们知道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现在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就不能再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了。
第二、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
过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
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
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
等等。
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这些一定要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注意,否则,我们将难以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我们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1、反映新法的内容当年99施工合同范本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说,时间会让任何先进的事物变成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建设工程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比如:《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
等等。
99施工合同范本受其出台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反映这些新法的内容。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应当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针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况,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条规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也就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这样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法律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原则,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可操作性。
2、解决新的问题99施工合同范本实施之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黑白合同的问题、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达到了泛滥成灾的严重程度。
对于这些问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力争进行规范。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
发包人是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2011年6月21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工期为52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暂定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报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况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车库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
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多亏了施工企业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腿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垫付不起一个亿的资金。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申报的工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
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
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可以组织召开忆苦大会。
工程款的拖欠又导致了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拖欠,引发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特别容易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
(张庆山案件)。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太低。
依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利息。
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这么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
这就造成了发包人想尽了办法拖欠。
针对这种现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双倍赔偿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双倍赔偿制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关于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一节中规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逐渐引起了发包人的注意,通常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挂靠施工的违约责任。
我们经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
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个人资质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备案;第二、看承包人与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人是否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第三、看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第四、看用于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是否为承包人单位自有。
依据法律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比如,国信一诚建筑公司借用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世纪经典绿化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用假银行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案例。
出借资质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项规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视。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制定了【双向担保制度】。
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新的竣工验收程序、新的结算审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赔程序,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之旧的合同范本,内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确定合理调价原则比如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制度。
我们知道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对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既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
目前我们处理了一件装修工程的案件。
发包人是哈尔滨誉衡药业集团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装饰公司。
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对药业集团位于北京空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
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为1000万元。
约定合同内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发生变化都不能进行调整。
我们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典型的不可以竞争的费用。
但是,过去我们的发包人就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名义,约定了绝对固定,永远固定,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 4.1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参考了以上规定,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原则。
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是: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法律变化的风险:包括基准日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的调整;对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对国家限价的水、电费,汽油、柴油价格的调整。
第二、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分担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