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回收项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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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回收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为了更好地拓展国内二手手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签订如下项目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乙方同意与甲方在无锡合作开展二手手机回收业务,由乙方进行手机回收,评估其价值并a)售予甲方或b)交予甲方出售并由甲方返点,其评估方式及评估标准由甲方出具,乙方及其雇员不得虚假、夸张评估手机价值。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次二手手机回收项目合作期限为一年,由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每于每周周日更新二手手机回收价格,并及时通知乙方,乙
方根据甲方给予的价格进行手机回收,每次报价有效时间为七天。
2、甲方与乙方的手机结算价格以手机发出之日的报价为准,手机发出
后,其价格变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合作期内,乙方所回收的二手手机只可交予甲方销售或自行销售,
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4、合作期内,除违法所得的二手手机外,甲方不得拒收乙方为本合作
项目回收的二手手机。
5、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出具的验机标准回收手机,如有按验机标准检
测仍未发现的问题,在甲方收到手机后发现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严格按照标准检测,而在甲方收到手机后发现的问题,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在业务上互相交换的二手手机相关信息,以及对方的营业、
财务、人事、技术等相关信息,事前未经对方的同意,无论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条款项结算
乙方在进行二手手机回收业务时应先行垫付回收手机的货款,甲方应在收到该批手机并验收无误的当天,及时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最迟不得超过收到该批手机的次日。除手机货款外,乙方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与甲方
无关。
第五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甲方(签章):
代表人:
地址:
银行账户: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地址:
银行账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