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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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回购担保协议

(此合同版本为中融鑫海样板合同)

甲方:中融鑫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 的《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其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

2、乙方对甲方受让乙方推荐的债权人转让的债权承担回购担保责任。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共同促进双方事业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回购担保

当乙方推荐的债权人未按照编号为 ***** 的《债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时,乙方同意受让其推荐的债权人应当回购的债权,并按《债权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向甲方支付对价。

第二条回购时间

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条回购的方式

3.1 当乙方应当承担回购义务时,有权选择:

(1)直接转让。与甲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知债务人,乙方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对价。该转让行为完成后,债权属于乙方,

(2)债权处置。

(3)乙方自应履行回购义务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共同设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为: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4)该账户设立后3日内,乙方向该账户支付保证金 *** 万元(大写人民币 *** 万元)。

(5)保证金的金额等于编号为 *** 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甲方支付的买价金额的30%,当乙方处置完该债权时,该保证金在扣除管理费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管理费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6)甲方给予乙方处置债权的期间为 *** ,自 ****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当处置期间届满,乙方未能在处置期间内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从共管账户中划扣该全部保证金作为乙方未能处置债权的赔偿金。若乙方继续处置的,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与乙方另行商议处置期间及保证金标准。

(7)乙方在处置期间内所需要的全部债权手续,甲方给予配合。

3.2乙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债权及担保权利变更产生的全部税费、手续费。

3.3处置期间借款人所偿还的全部款项,若乙方将债权处置完毕的,该款项由甲方扣除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若乙方未能处置债权的,该款项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采取债权转让方式的,甲方在收齐乙方的回购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交付资产凭证和债权转让通知。

4.2采取债权处置方式的,处置期间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与处置有关的各项事宜;

4.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有义务按期按要求如实提供。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须承担回购责任,负责向甲方支付价款,回购债权;

2、乙方对推荐债权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每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回购价款金额_0.5_%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第七条合同修改、变更

7.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7.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协议》条款(包括本金数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等),无论出借人是否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乙方同意仍由其以回购方式对变更后的《借款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借款人应付违约金、

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8.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8.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

8.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通知

9.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9.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变更前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均视同送达。

9.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9.4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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