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核准准入类)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四、《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

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粤府[2005]1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5.1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粤府〔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中府〔2017〕129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7日文号:中府〔2017〕12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粤府〔2017〕113号),现将调整形成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府〔2016〕1号文中公布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现就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三单”管理制度,为全省实行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通过列明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等三个清单,清晰界定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边界,实现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2015-26附1-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禁止准入类

附件1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禁止准入类)
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10。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监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按照建设程序、制度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三大部分进行编排。

对各行业、各领域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的项目,按照《监管清单》监管范围标准有选择性的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监管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监管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各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二、《监管清单》监督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范围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企业税务申报、工商登记管理等)。

移民、国家征收土地等工作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涉及到企业投资主体及其他参建单位,《监管清单》没有纳入该环节监管。

对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除要遵守《监管清单》的监管外,还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其他监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监管清单》落实的首要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监管清单》内容守法经营,依法建设。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单位)。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文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平台网址为:/gz/index.jsp。

2、《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粤府〔2015〕3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2015-02-16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局),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是深入推进企业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有效途径。

认真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工作,有利于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切实促进投资便利化;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与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由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定。

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1.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3.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4.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

按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亦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2015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产业项目
二、城建项目 三、文化、旅游 项目
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以外的公园、广场等项目。 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以外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以及宗 教等项目。 1000张以上(含1000张)床位的医院
四、卫生项目 1000张以下床位,由社会资本控股的按照本清单执行,由政府或公立医院控股的按照审批制执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2015年本准入承诺书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广东省医保目录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广东省交通投资集团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广东省低价药品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促进会广东省投资促进局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投资承诺准入项目目录(2015年本)
项 目 范 围 有关要求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节能要求 等规定,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各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节能要求 等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各 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节能要求 等规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发〔2013〕41号文相关规定。各部门依法 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节能要求等规定,由市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跨地级市项目由省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 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节能要求等规定,省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各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项 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承诺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节能要求等规定,地级以上市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各部门依法依规 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以外的《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 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的限制类中的改建、迁建项目: 1.重点开发区,涉及15个行业209项; 2.优化开发区,涉及15个行业212项; 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以外的《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 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的限制类中的改建、迁建项目: 1.生态发展区,涉及17个行业214项; 2.禁止开发区中允许适当建设的项目。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类非新增产能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府办[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7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结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在广东省权限内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进行分类改革,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范围内项目的,参照执行。

(五)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六)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一、农林水利农业:对纳入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开荒的项目采用竞争性配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水库新建: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大、中型水库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按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模板】

惠州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模板】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
(试行)
2015年4月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着力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4〕2号)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参考《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制订《**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说明如下:
一、《负面清单》收录**市各主体功能区投资管理领域禁止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拓展产业升级空间,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二、《负面清单》不重复列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投资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充分开放。

三、充分开放的行业、项目、工艺和设备,企业仍需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核准)、节能审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评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手续后开展投资建设活动。

四、《负面清单》自实施之日起,适用于企业在**市范围内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负面清单》不含实施之日前已建成和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约束企业经营范围。

五、《负面清单》与我市之前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六、《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市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试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粤发改稽察〔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1月20日以粤发改稽察〔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干扰。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统计、审计、行政监察等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服务。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负面清单制度三年后推至全国,下面带来专家解读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不得擅自增减条目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粤发改规[2018]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9.14【实施日期】2018.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8年9月14日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说明一、适用范围《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

《负面清单》按照主体功能区分类,分为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生态发展区三类和禁止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准入等产业政策的同时,须执行本《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允许准入,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和使用各主体功能区的《负面清单》属于限制准入,对于新建、扩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对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市的迁建项目需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置换项目需在办理产能置换手续后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事项(一)各主体功能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确定,其中生态发展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域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国家和省有新的范围划分的,按照新的范围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阳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阳江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准则,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市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把市场行为的主导权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

通过1-2年的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市场监管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规范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准入、核准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
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本目录印发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J],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 [J], 广东省人民政府;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J],
5.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一)煤矿 (十二)煤制燃料
22.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23.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
(十三)液化石油气接收、 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 2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油厂的配套项目)
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分类


范 围
管理权限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中新 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 务院备案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 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 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 规划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 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备案
16
(二十四)内河航运
57.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二十七)稀土、铁矿、有 色矿山开发 58.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五、原材料 (二十八)石化 59.新建乙烯项目 60.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二十九)化工
14
行业分类

项 61.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范 围
管理权限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 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 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执行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 规划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九)化工 62.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 五、原材料 (三十)稀土 (三十一)黄金 六、机械制造 (三十二)汽车 七、轻工烟草 (三十三)烟草 63.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64.冶炼分离项目 65.稀土深加工项目 66.采选矿项目 67.汽车整车、专用车、发动机生产项目 68.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69.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 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70.6吨/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三十五)城市快速轨道交 7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通项目 72.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的项目 73.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 (三十六)城市道路桥梁、 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 隧道 74.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三十七)城市供水 (三十八)城市供气 75.除涉及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外的城市供水项目 76.供气管网、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八、高新技术 (三十四)民用航空航天
九、城建
15
行业分类

项 7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范 围
管理权限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
27.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28.其余输油管网项目
(十八)变性燃料乙醇
行业分类


范 围
管理权限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列入国务院 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一)独立公路桥梁、 43.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 隧道 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 44.国家、省核准以外的跨县(市、区)项目 45.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46.在沿海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含结构预留)且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 (二十二)煤炭、矿石、油 煤炭、矿石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级及以上的油气专用泊位 气专用泊位 三、交通运输 47.其余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三)集装箱专用码头 48.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49.其余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50.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51.其余通航建筑物项目 53.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二十五)民航 54.新建通用航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55.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信息产业 (二十六)电信 56.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 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20.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 800千伏以及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 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 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21.其余电网工程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 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 备案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火电站
13.火电站
14.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七)热电站 15.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 16.其余热电站项目 (八)风电站项目 (九)核电站 二、能源 17.所有风电站项目 18.核电站项目 19.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 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十)电网工程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 (核准准入类)
行业分类 子 (一)农业 项 1.涉及开荒的项目 范 围 管理权限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 报国务院核准 民1万人及以上的的项目 (二)水库 一、农林水利 5.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6.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三)其他水事工程 7.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8.其余不涉及跨县级行政区的水事工程项目 9.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 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 10.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含) 至300万千瓦(不含)的项目 11.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11.其余水电站项目 (五)抽水蓄能电站 1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报国务院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 4.其余水库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水电站 二、能源
11
行业分类


范 围
管理权限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 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 建设规划内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 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 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 模内核准 报国务院核准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 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十九)垃圾处理 78.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的垃圾处理项目 79. 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80.非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非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四十一)污水处理 (四十二)其他城建项目 81.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 82.区域集中供冷、公共交通、排水管网、环卫设施项目 83.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四十三)主题公园 十、社会事业 (四十四)文物、旅游 84.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85.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 25.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 收、储运设施 26.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输油管网(不含油 田集输管网) 二、能源 (十六)输气管网(不含油 29.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气田集输管网) 30.省主干管网、跨地市管网项目 31.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十七)炼油 32.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 油项目 33.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34.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十九)新建(含增建)铁 35.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 路 36.其余地方铁路项目 37.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 38.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 三、交通运输 (二十)公路 39.省道、跨县(市、区)的其它公路项目 40.其余公路项目 41.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珠江口的项目 4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 目 (二十一)独立公路桥梁、 隧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