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海事机构》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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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事机构
在谈到德国海事机构的时候,不能忽略的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德国是一个邦联制的国家,很多海事政策的制定和海事工作的具体分工是由联邦政府(柏林)和下属12个州政府共同来完成。这是一种合作式的、分散的管理系统,很多重要的行政职能被委托给了州政府、地方部门,甚至私人单位,实际上你可以看到在德国的海事管理中有不同层次、各种各样的管理部门和职能。
从法律角度来讲,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国,这也就意味着按照欧盟的法律要求,德国的海事机构必须在欧盟法律框架下工作。
一、宏观管理
德国的海事管理部门是受其交通、建筑和房屋部(Ministry of Transport,Construction and Housing)管辖的,该部门下设7个独立的部门,海运和海事管理是其中之一。所有的这7个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法规、规范和指南。从1998年起,受经费影响,海运、海事管理部门和航空、航天管理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现在这个大部门又分成了两个分部门,各司其则。尽管坐落于柏林,但大多数重要的职能部分仍然坐落于波恩。在交通、建筑和房屋部中涉及到海事方面业务的人员共有80人,分别由学术背景、海上资历背景和行政教育背景的人员组成。高级职位大多是由拥有资深法律背景和持有航海、轮机等高级证书,具有海上资历的人来担任。
就海运、海事管理分部门而言,根据下列7个职能设立了单列部门:
1、国际海洋法和船员法
2、航运政策和经济,港口政策
3、国际海运政策
4、海运交通、航海和海运安全技术立法
5、海运安全、环境和海洋研究
6、内陆航运、经济和立法
7、内陆航运和安全和环境保护
在交通、建筑和房屋部下设的7个独立部门中还有一个铁路和水道部门,也有部分职能和海事相关。在这个部门中有水道分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水道设计
2、内陆水道管理
3、沿海水道管理
4、技术支持和合作
5、环境保护、检验、资产管理
6、联邦水道法的制定
7、联邦水道和航运的组织和控制
在海运、海事分部门中,所有的工作任务被划分为政策制定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所有的工作都由相应的部门来执行。
因为受德国长期的传统影响,公共行政应该是越便宜越好,所以
这些涉及海事的
工作有些是由联邦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来完成的,有些是由州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来完成,有些干脆通过立法委托给公共或个人组织来完成。其中由联邦政府来完成的是:国际性海运法规立法、国际公约起草和施行、国内政策制定、对外政策起草、航行保障包括提供岸基雷达、海事事故调查、防污染、为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须的联络设备、船舶配员管理等;部分由联邦政府完成的是:船舶登记、船员发证;由州政府管理的是:港口管理法规、船员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公共组织完成的是:船舶安全管理和船舶导航;由私人组织完成的是:船舶建造管理、旅游船管理、海难搜救,船员在船培训。
二、具体管理部门
在德国,涉及海事的具体管理部门采用地方型、地区型和中央集权型的管理模式。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结合管理的持续性、有效性和成本以及传统,这三种管理模式都有所展现。
(一)、船舶登记
传统上,德国的船舶登记是由各地方法院作为财产来进行登记。从1989年,德国开展了船舶的第二登记业务。通过位于汉堡的国际航运登记——ISR(International Shipping Registry)登记机构来对德国籍船舶进行登记,该登记机构隶属于联邦海事和水文机构。现在两种登记机构并存。
(二)、联邦海事和水文机构
联邦海事和水文机构直接隶属于交通部,拥有超过500名职员,现位于汉堡,不久将迁往罗斯托克,年预算为6000万欧元。该机构共分为四个部门(海事科学处、水文处、航运处和集中服务处),履行如下五个职能:
1、对航运的总体服务:管理ISR,吨位测量,船旗国发证,德国海员发证,航运数据统计和资金管理。
2、航行设备/雷达系统:型式认可、试验,对雷达设备等航行设备进行认可,欧盟认可证书,安装认可证书,实船检测航行设备。
3、水文测量和航行信息服务:水域水文情况的测量,沉船位置确定,海图发布,航行警告和电子海图制作。
4、海事科学服务和调查:获取渔业和水文的基础信息,海潮预测,风暴警告,冰情警告,管道和线缆铺设建议,钻井平台许可,海上风力发电许可,管道、线缆铺设许可。
5、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国家和国际间的污染控制和研究项目,海洋生物信息,对船舶海洋污染案件进行起诉和处罚。
该机构有5艘探测船舶从事探测和沉船定位,并可参加国际大型探测活动。
(三)联邦水道和航行管理部门
按照德国宪法,联邦水道归国家所有;该部门也是下属于交通部的一个分散的管理部门,该部门同时受海运、海事管理分部门和水道分部门的直接管理。管理区域涵盖12海里领海,内水,内陆可航行水道,包括基尔(KIEL)运河。
该部门分为两个大的管理区域,分别是北海区域和波罗地海区域(包含基尔运河)。在这两大管理区域下,有11个地方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及其下属的办公点遍布整个的海岸线和水道,维护和操作航标、陆地雷达站、浮标、特殊地点的VTS中心。联邦水道和航行管理部门有自己的预算和经费,可以和私人单位就这些设备的维修和建造签定合同。
确保各自地区的交通流畅通和整个水道的航行安全是这两大区域部门的主要任务。同时这两大区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还承担着监控船舶遵守交通法规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指控的责任;作为附加任务,这些部门还从事防止污染和消除污染,签发高级船员证书,有限度地控制引航联盟、参与海事调查。
该部门共有雇员2000人,13个VTS中心,14艘航标铺设船,21艘浮标维护船,航道疏通船和运输驳船,3艘大型、多用途防污染船,4艘拖轮从事救助和应急拖带。
其中3艘大型、多用途防污染船是按照地区协议(BONN协议和HELSINKI公约)的要求从事海上污染巡逻,可从事海上防污染、灭火、执法、拖带和航标维护等工作。这些船舶长度为56-79米,每船16名船员。这些船舶由区域管理部门指挥,但对其的管理和部分船员是由私人航运公司来提供。上述提到的拖轮也是由私人公司提供,通过长期的租赁合同交与管理部门使用。
(四)联邦海事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