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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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管理,规范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决策,提升战略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分解实施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等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构,负责明确提出公司的使命和愿景,确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确定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第六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制定战略实施方案,对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提出适时调整战略的建议,并审核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草案。

第七条规划投资部是公司战略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战略管理的组织协调,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方案,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

(二)负责组织编制战略管理流程、讨论战略管理方法,完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四)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相关的战略管理信息;

(五)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课题研究与咨询。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公司战略管理,组织落实战略工作。

第三章战略研究与分析

第九条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

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

(一)产业趋势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对全球范围内本行业的运行趋势和国内本行业发展基本走势分析,掌握国家有关产业导向政策,认清本产业、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从总体上把握企业运行方向。

(二)市场趋势分析。根据公司产品的现状,着重从消费层次、消费心理、消费结构等不同角度对市场进行分析,准确认识产品的时代、地区、消费群体等特点,细分市场,确定企业在市场中的位置,寻求发展机会。

(三)自身条件分析。在与竞争对手作比较研究的前提下,对企业运行机制、资金现状、技术能力、主营产品、管理水平、人才条件、市场建设、销售网络、获利能力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分析,客观地认识自身发展条件。

(四)综合实力分析。把行业、企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和自身条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企业目前主营业务状况、企业持续增长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了解自身优势劣势、强项弱项及机遇风险,寻求比较优势,明确企业定位、主营定位、产品定位。

第四章战略制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

第五章战略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各层级会议和培训等方式,将公司的愿景、目标、战略规划等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五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战略管理小组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战略发展委员会。

第六章战略评估和调整

第十六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战略完成情况等内部条件,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及不可抗力等外部条件进行评估,分析讨论

是否需要对公司总体战略做出调整,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战略执行结果与战略目标出现了重大偏差、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战略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专题战略研究,编制战略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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