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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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争端、社会机制、规则体系、运作过程、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它通过定权止纷功能的实现对整个WT O的顺利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已被公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作为WTO 新成员的中国,能否在WTO框架内获得其依据WTO协议应享有的权利,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解决与WTO成员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不仅取决于机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有赖于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机构的必要改革与调整。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堪称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得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本案对于南北关系、欧美关系、贸易和发展,以及欧盟对外贸易制度所将带来的影响仍有待各界学人的共同探讨,本文的着眼点,是放在其对实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上。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

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

㈠案情

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欧洲香蕉共同市场组织成立,为国际香蕉市场带来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由于欧盟(欧共体)404/93规则确立了不同的配额体系,给予ACP国家特惠待遇,导致跨国香蕉企业逐步将投资、经营移出中南美地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总之至今,争端各方都没能找出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

㈡分析

1.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堪称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得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本案对于南北关系、欧美关系、贸易和发展,以及欧盟对外贸易制度所将带来的影响仍有待各界学人的共同探讨,本文的着眼点,是放在其对实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上。

2.欧美双方在法律上的博弈

香蕉案中,欧美双方最大的分歧是:欧盟与1998年中正式托出其经过修改的香蕉新体制,仍不符合WTO于1997年做出的香蕉案1裁决的判断结论;而欧盟却认为,虽然美国享有做出上述判断的自由,但“是协商一致”原则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魂魄,除非经过WTO的最终确认,美国无权单方面以该判断为基础,直接向欧盟制裁。

美国当然认为欧盟的同意是故意拖延时间.美认为,欧盟对谅解书第21条第5款的理解必然导致程序上的“循环”,这将在实质上剥夺原申请方依《谅解书》第22条所享有的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义务的救济权利。

三、可能的进路

作为一个完善运作的规则体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不断修正扬弃的合理机制以确保整套制度同国际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相吻合。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中均附有内建时间表,规定各WTO缔约国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对相关制度进行复审、做出调整。依据《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谅解书》中的时间表,《谅解书》的实质复审工作已于1998年10月正式启动。

从目前看,WTO各缔约国对于《谅解书》执行缓解部分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四点可能的倾向性态度:

1.关于败诉方在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或建议时的义务问题,大多数成员方同意,该败诉方在制定新的政策或法律,已取代原先被确认为同WTO规则不服的相应貌一政策或法律过程中,其无义务同胜诉方进行磋商或协商。

2.关于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不符合情况下,胜诉方有权采取的措施问题,大多数缔约方认为:“该胜诉方可以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向原审专家组上诉并寻求建议。

3.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即在上诉第二点情况下恢复成立的专家组)的运作程序问题,大多缔约国认为应与一般专家组有所区别,如成立许可更方便、时间的掌握可更为灵活。

四、结语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成立以来,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日益茁壮成长,赢得大多缔约方的信任。我国加入了WTO,愈来愈多的贸易争端会用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

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提出应对之举,也就成为了迫切之举。

参考文献:

1.、吴成钢,代中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1月

2、孙艳丽《WTO争端解决机制探讨》《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11月

3、高婵《W 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甘肃科技纵横》2007年1月

4、戴小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年3月

5、马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评析》《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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