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3)
第一节总体要求 (3)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4)
第三节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执业条件 (5)
第三章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5)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管理 (9)
第五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XX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XX省远程医疗管理服
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置远程医疗中心,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中心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或相关科室内。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中心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分为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市(州)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基层(乡镇)远程医疗中心。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中心是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专业部门和重要场所。各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2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市(州)县及基层远程医
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
第三节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执业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作为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三)受聘于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四)省级受邀方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市(州)县级受邀方专家至少应当具有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及急诊需求除外);
(五)了解本机构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不一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包括基本行为规范和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加强医患之间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四)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