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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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和整理,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其制定旨在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2. 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各类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农田和生态用地的合理配置。

3.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地质地貌特征和气候环境,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路线和工程措施。

二、土地开发整理设计。

1. 设计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开发整理的技术路线,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详细方案和工程设计。

2. 设计应当合理确定土地整理的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土地整理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环境友好。

3. 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合理确定土地整理的生态修复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

三、土地开发整理施工。

1.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3. 施工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四、土地开发整理监测。

1. 监测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2. 监测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土地整理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 监测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土地开发整理验收。

1. 验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 验收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土地整理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区分、管理土地使用,以保障和促
进土地资源的安全、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把控土地开发的整体质量
和规模,促进土地资源的全面持续利用。

1、开发范围: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需求,对土地开发范围作出明确的
界定。

2、可开发范围:根据各类土地功能规划及土地资源环境条件,确定
可开发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土地用途。

3、可开发方式:结合开发区域土地资源条件概况,按照开发需要,
确定可开发方式,包括土地21类开发类型、交通道路、水利设施等。

4、开发目的:确定土地开发的目的。

5、开发形式:确定开发形式,包括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等。

6、开发面积:确定开发面积,包括拆迁面积、用地面积、动土面积等。

7、开发金额:确定开发投资范围和金额,包括拆迁投资、土地征补
投资等。

8、开发质量:根据开发的目的、形式、面积等,确定开发质量要求。

9、审批程序: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程序。

江西土地学会—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江西土地学会—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江西土地学会—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 计
• (五)统一验收考核。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督查工作的重点。对于县级政 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各相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级政府组织开展项目自验,自验合格的报设区市统筹 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总结 一报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
• 2.县为主体,集中使用。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 田建设规划,统筹整合、集中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 承担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以及确保资金安全 具体责任。
江西土地学会—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 计
• 3.区域推进,重点投入。各地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 ,对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区域,采取“集中力量、重点 为主、综合开发、连片治理”的方式,区域推进,连 条件的县可开展整乡、整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 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乡村及农民积极性高或土 强的地方加大实施力度,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 农田,优先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
• 定位: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可依此制定相应地 容介于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之间。
江西土地学会—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 计
1.范围
2.规范性引 用文件
51项标准
3.术语和定义:
4.总
定位

六个术语
8.工程设计 --土地平整 --灌溉与排水 --田间道路 --农田输配电 --农田防护与生 态环境保持 --其他
条田长度 条田宽度
500-800 30-60
500-800 40-120
200-500 30-120
格田/畦田规模
0.06-0.24
0.08-0.48
0.045-0.48
格田/畦田长度
30-60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推动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澄县、湖北省公安县、江西省进贤县、吉林省镇青县、黑龙江省嫩江下游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等六个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北京市大兴县、上海市奉贤县、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浙江省慈溪市、山东省商河县和临朐县、河北省涞源县、河南省永城市和巩义市、四川省遂宁市和古蔺县、贵州省遵义县、甘肃省金塔县十四个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基础的市、县,列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现就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示范区工作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议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可成立土地、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保证示范区工作按照有关要求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技术工作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选好项目,搞好规划设计示范区内设若干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分布要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一定的规模。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灾区示范区项目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方针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 237号)精神,结合灾区移民建镇、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等,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统一规划。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整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

1. 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城乡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 生态保护,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 公平公正,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合理、公正。

4. 可持续发展,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要求。

1. 土地整理,对于农村土地,应当进行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平整、排水、疏浚、围垦等工作,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2. 土地开发,对于城市周边和农村地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包括住宅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以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

3. 土地保护,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水土保持、植被保护等,以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4. 土地复垦,对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应当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包括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土地整治等,以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措施。

1. 政府引导,政府应当引导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2. 社会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参与土地整理和开发工作。

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4. 教育宣传,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西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要点

江西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要点

江西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要点为做好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指补充耕地项目)的设计与预算审查工作,根据《江西补充耕地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设计审查内容1、基本指标审查(1)基本指标审查是指审查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图幅和图斑号等。

(2)审查设计报告前后对上述指标的表述是否一致、文图是否相符;是否与可研阶段一致,如有变化,是否有合理说明;是否满足《江西省补充耕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新增耕地率开发项目不低于60%,复垦项目不低于40%,整理项目不低于10%的要求。

(3)对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检验新增耕地面积计算是否准确。

如满足上述要求,按设计报告摘录。

2、工程总体平面布局方案审查(1)审查方案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基础资料和数据是否翔实、客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审查方案与所提供的项目区自然条件(如水资状况、土地利用限制因素等)是否对应;(3)审查项目区基础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区所需的基础条件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才算具备,承诺修建的不能算作基础条件具备);(4)审查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与项目区周边工程设施的衔接和对原有工程设施的利用和改造;(5)审查各项工程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匹配和合理;规划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3、单项工程设计审查(1)田块规划及土地平整工程审查。

审查田块方向、大小等田块内部设计是否合理(梯田是否沿等高线布置,田块大小应因地制宜);审查典型田块是否有代表性,典型田块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民的耕作习性,是否与项目规划图对应;审查是否选取典型田块计算土方量,计算方法和步骤是否正确;审查项目现状图是否清晰表示现状高程,项目规划图是否清晰表示设计高程,设计高程是否符合项目区现状条件,土地平整土方量是否合理;审查项目区土壤的改良措施是否合理(客土及对耕作层的保护等)。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2006年度研究工程体系专题报告《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2006年11月目录1 研究的必要性 (1)2 土地开发整理内涵 (2)2.1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 (2)2.2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 (3)3 现有工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4)3.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现状 (4)3.2 相关行业工程体系内容 (9)3.3 现有工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13)4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研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4)4.1 工程体系研究的指导思想 (14)4.2 工程体系研究的基本原则 (14)4.3 工程体系的分类原则 (15)4.4 工程体系研究的依据 (15)4.5 工程体系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16)5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成研究 (17)5.1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总体框架 (17)5.2 土地平整与土壤改良工程 (20)5.3 溉灌与排水工程 (21)5.4 农村道路工程 (23)5.5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23)5.6 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24)5.7 其它工程 (25)5.8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成 (25)6 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框架的修正 (28)7 问题与建议 (30)7.1 问题 (30)7.2 建议 (30)11 研究的必要性为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国土资源部决定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以达到科学合理使用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发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2005年7月初,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同年11月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并同时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课题组。

江西省xx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江西省xx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 江西省XX县XX乡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 XX县国土资源局项目负责人: X项目承担单位: XX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 北京方地基准农田规划设计中心可行性研究负责人: X目录1.项目概况 (1)1.1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1.2项目简介 (2)2.报告编写依据 (4)2.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5)3.项目区概况 (6)3.1自然条件 (7)3.2自然资源 (9)3.3社会经济条件 (10)3.4土地利用现状 (11)3.5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 (15)4.项目分析 (15)4.1项目的合法性分析 (17)4.2水资源平衡分析 (18)4.4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22)4.5项目区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 (24)4.6环境影响评价 (25)4.7公众参与分析 (27)5.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25)5.1规划原则 (27)5.2规划依据 (27)5.3项目规划方案与总平面布置说明 (28)5.4项目主要工程内容 (31)5.5项目工程进度计划 (34)6.投资估算 (32)6.1投资估算依据 (35)6.2投资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 (35)6.3投资进度计划 (36)7.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34)7.1土地权属状况 (37)7.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7)7.3权属调整的依据 (39)7.4权属调整拟采用的实施措施和内容 (39)8.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37)8.1组织领导机构设置 (41)8.2工程建设管理 (41)8.3资金使用管理 (41)9.效益分析 (38)9.1社会效益 (42)9.2生态效益 (43)9.3经济效益 (43)10.结论与建议 (40)10.1可行性研究结论 (45)10.2问题与建议 (46)11 附件 (47)12 附图 (49)1.项目概况1.1 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保持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法定目标和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 为保证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XX县国土资源局从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 以《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为指导, 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开发整理土地的号召, 省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借助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的优惠政策, 顺应当地群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愿望, 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立足当地实际, 确定对XX县的XX乡、关田镇及铅厂镇的部分土地进行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工程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721994 水利建设工程经济评价规范SL 73—19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JT/J 021—1989 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L Y/J002—1987 林业工程制图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科学管理,建设符合农田生产、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需求的农田基础设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对于提高农田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气候条件、农田生产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建设的布局和规划,确保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次,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合理布局。

合理布局是指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功能区划和农田生产需求,合理布置田间道路、排水沟渠、田间水利设施等,确保农田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互补配套,提高农田生产效益和生态效益。

另外,精细施工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环节。

精细施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进行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硬化、排水沟渠疏浚等工程,确保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和稳定性,提高农田生产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科学管理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保障。

科学管理包括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农田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等,要求农田基础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保障农田生产的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是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科学管理的要求,建设符合农田生产、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需求的农田基础设施。

只有不断提高农田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农田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江西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4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在近年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价格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人工工日单价涨幅较大,原人工工日预算定额标准难以适应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预算管理需要。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原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定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预算单价计算方法和标准(适用于2011和2012年示范建设项目)(一)计算方法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对应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仍按财建【2005】169号文件执行。

计算单位均为:元/工·日。

(二)计算标准1、有效工作日,年应工作天数250天(年日历日工作天数365天,减去法定节假日11天和全年52周双休日共104天),年非工作天数,按财建【2005】169号文件规定标准(甲类、乙类平均按10天计)不变。

2、基本工资,甲类工:27.62、乙类工22.79;3、辅助工资,甲类工:7.02、乙类工3.50;4、工资附加费标准,甲类工:17.84、乙类工6.96。

二、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一)甲类52.48 其构成为:27.62+7.02+17.84;(二)乙类33.25 其构成为:22.79+3.50+6.96。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

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优先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保护植被、水体和土壤,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合理利用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性和功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社会公益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需求,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要求。

1. 土地规划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性和功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土地开发施工。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土地平整、绿化、排水等工程建设,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

3. 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植被、水体和土壤,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 社会公益设施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安全生产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安全。

6. 资源节约利用。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in Jiangxi Province(送审稿)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九月前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的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9章36节和2个附表,内容覆盖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并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等应认真总结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完善本标准。

主编单位: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参编单位:苏州大学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研究所江西农业大学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苏州博雅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解释单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起草人:刘积福许建斌陈广远赵建宁李桂珍张圣泽匡猛严金泉陈美球龚捷曾珩袁国山黄国红阮月远毕家栋郭熙蔡海生赵华左腾云周关康张雪垠雷亮卢东明付小艳目录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1 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引用标准 (2)1.5基本术语 (5)2 建设目标 (10)2.1总体目标 (10)2.2具体目标 (10)3 建设条件 (13)3.1合法性 (13)3.2基础设施 (13)3.3水土资源 (13)3.4其他 (14)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5)4.1工程类型区 (15)4.2工程布局 (16)5 土地平整工程 (17)5.1一般规定 (17)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5.2.1 条田 (18)5.2.2 梯田 (20)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6)5.3.1 客土回填 (27)5.3.2 表土保护 (27)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9)6.1一般规定 (29)6.1.1 工程级别 (29)6.1.2 灌溉标准 (30)6.1.3 排水标准 (31)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31)6.1.5 灌溉水质标准 (32)6.2水源工程 (32)6.2.1 塘坝 (32)6.2.2 小型拦河坝(闸) (37)6.2.3 农用井工程 (39)6.2.4 蓄水池工程 (42)6.2.5 无坝引水工程 (44)6.3输水工程 (47)6.3.1 明渠 (47)6.3.2 管道 (52)6.3.3 地面灌溉 (57)6.4喷微灌工程 (58)6.4.1 喷灌 (58)6.4.2 微灌 (61)6.5排水工程 (63)6.5.1 明沟排水 (63)6.5.2 暗管排水 (6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72)6.6.1 水闸 (72)6.6.2 渡槽 (75)6.6.3 倒虹吸 (78)6.6.4 农桥 (80)6.6.5 涵洞 (85)6.6.6 跌水与陡坡 (87)6.6.7 量水设施 (88)6.6.8 沉螺池 (88)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89)6.7.1 泵站 (89)6.7.2 输电线路 (97)6.7.3 配电装置 (99)7 田间道路工程 (101)7.1一般规定 (101)7.1.1 田间道路功能与类型 (101)7.1.2 田间道路布置 (101)7.1.3 路网密度 (101)7.2田间道 (102)7.2.1 一级田间道 (102)7.2.2 二级田间道 (108)7.3生产路 (110)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2)8.1一般规定 (112)8.1.1 农田防洪标准 (112)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112)8.2农田林网工程 (113)8.2.1 农田防护林 (113)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116)8.2.3 护路护沟林 (118)8.2.4 护岸林 (119)8.3岸坡防护工程 (121)8.3.1 护堤 (121)8.3.2 护岸 (123)8.4沟道治理工程 (124)8.4.1 谷坊工程 (124)8.4.2 沟头防护工程 (125)8.4.3 拦沙坝 (128)8.5坡面防护工程 (128)8.5.1 适用范围 (129)8.5.2 截水沟 (129)8.5.3 排洪沟 (130)8.5.4 沉沙池 (130)9 血吸虫防护工程 (132)9.1适用范围 (132)9.2垦殖与土埋灭螺 (132)9.3涵闸灭螺工程 (132)9.4渠系灭螺工程 (132)9.5河道治理工程 (133)附表A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一级工程类型区特征表 (135)附表B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特征表 (138)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 总则 (147)1.1目的 (147)1.2适用范围 (147)1.3基本原则 (148)1.4引用标准 (149)1.5基本术语 (151)2 建设目标 (153)2.1总体目标 (153)2.2具体目标 (154)3 建设条件 (158)3.1合法性 (158)3.2基础设施 (160)3.3水土资源 (160)3.4其它 (161)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63)4.1工程类型区 (163)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166)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171)4.1.3 工程组合特征 (172)4.2工程布局 (173)5 土地平整工程 (175)5.1一般规定 (176)5.1.1 耕作田块布置 (176)5.1.2 田面平整度 (179)5.1.3 土地平整单元 (179)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0)5.2.1 条田 (180)5.2.2 梯田 (184)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87)5.3.1 客土回填 (188)5.3.2 表土保护 (188)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91)6.1一般规定 (191)6.1.1工程等级划分 (191)6.1.2 灌溉标准 (192)6.1.3 排水标准 (192)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194)6.1.5 灌溉水质标准 (194)6.2水源工程 (194)6.2.1 塘坝 (194)6.2.2 小型拦河坝(闸)工程 (199)6.2.3 农用井工程 (200)6.2.4 蓄水池工程 (201)6.2.5 无坝引水工程 (202)6.3输水工程 (203)6.3.1 明渠 (203)6.3.2 管道 (205)6.3.3 地面灌溉 (205)6.4喷微灌工程 (205)6.4.1 喷灌 (206)6.4.2 微灌 (206)6.5排水工程 (206)6.5.1 明沟排水 (207)6.5.2 暗管排水 (20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209)6.6.1 水闸 (210)6.6.2 渡槽 (210)6.6.3 倒虹吸 (211)6.6.4 农桥 (212)6.6.5 涵洞 (212)6.6.6 跌水与陡坡 (213)6.6.7 量水设施 (214)6.6.8 沉螺池 (214)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17)6.7.1 泵站 (217)v6.7.2 输电线路 (222)6.7.3 配电装置 (223)7 田间道路工程 (224)7.1一般规定 (224)7.1.1 田间道功能与类型 (224)7.1.2 田间道路布置 (224)7.1.3 路网密度 (226)7.2田间道 (226)7.3生产路 (228)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230)8.1一般规定 (230)8.1.1 农田防洪标准 (230)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230)8.2农田林网工程 (230)8.2.1 农田防护林 (230)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233)8.2.3 护路护沟林 (233)8.2.4 护岸林 (234)8.3岸坡防护工程 (234)8.4沟道防护工程 (235)8.5坡面防护工程 (235)9 血吸虫防护工程 (237)9.1适用范围 (237)9.2垦殖与土埋灭螺 (237)9.3涵闸灭螺工程 (237)9.4渠系灭螺工程 (238)9.5河道治理工程 (239)vi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江西南康:“1145”工作法监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江西南康:“1145”工作法监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秩序 ,制定 了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
办法 。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企 业进行 综合 考评 , 核评 将 考 价 不合格 的将 被责 令停 业整 顿 ,且不 得参 加招 标 投
标 活动 。
重庆涪 陵 : 安徽 :
“ 三举措” 推进招投标法人到场指纹备案
为遏制 公开 招投标 中资质 挂靠 ,重 庆 市涪 陵 区
核 , 陵 区城 乡建 委 随 机抽 查 , 防 “ 前 标 后 两张 涪 严 标 皮” 问题 。
标管理服务共享机制” 六大资源优势 , 推进重大项 目
招标 推介 和项 目招 标融 资范 围拓 展 ,促进 大别 山区 金寨 县扶 贫 开发项 目 标投 标市 场活 动 的高效化 。 招 同时 ,加 快省 市县招 标投 标 和公 共资 源交 易 市场 公 共 服务 体 系联动 建设 , 新完 善 服务规 则 , 化科 技 创 强
贫开发项 目 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据 了解 , 安徽 省招 标 局将 于 1 底在 金 寨县举 0月
山西 :
山 业务 培训会 , 为金寨 县及 霍 山县 、 叶集试 验 区等 大
评标 招标 建筑类企业考评不 合格不 得参加招投标 别 山 区招 标投 标监 管人 员 、 专 家 、 代 理机 构 从 业人 员和招 标人 、投 标人 等提 供招 标 投标 法律 法 规、 操作 实务 、 目管 理 、 程 量 清单 软 件使 用 和 投 项 工 标 技巧 等招标 投标 专业 培训 ,全 力推 进 大别 山扶 贫 开发项 目 标投 标活 动依法 高效 进行 。 招

好成 效 。 把 工 程 验 收关 ,工 程 完 工 后 组 织 国土 、财 政 、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赣国土资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节约集约利用耕地,高效利用零星耕地后备资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矛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范围内实行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范围和指标归属(一)明确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及社会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经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烟草等部门的国家千亿斤粮食增产工程、种粮大户粮田建设工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项目有新增耕地的均可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指标归属。

各类项目的管理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项目新增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社会投资项目新增耕地分收益不分指标,其收益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准确(三)优化项目立项。

项目选址时,要依据现有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充分挖掘区内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

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标准。

它是为了统一规划、规范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如果没有规范的建设标准,就会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下降,甚至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

同时,建设标准也能够规范开发整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建设标准还能够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标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如规划设计、材料和设备、施工管理、安全防护等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设标准内容:1、规划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设计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建筑材料和设备标准。

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

在使用材料和设备时,应符合环保和能源的要求,提高建筑的节能性、环保性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性。

3、施工管理标准。

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以便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4、安全防护标准。

工程建设中应考虑到施工进程中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施工场地应设施构筑物保护,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保证设备安全。

5、经济效益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开支,坚持节约资源和财务成本的原则,为工程建设和后期维护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

三、建设标准的重要性1、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标准能够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合理性。

2、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标准能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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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 Engineeringin Jiangxi Province(送审稿)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九月前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的要求,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9章36节和2个附表,内容覆盖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并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等应认真总结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完善本标准。

主编单位: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参编单位:苏州大学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研究所江西农业大学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苏州博雅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解释单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起草人:刘积福许建斌陈广远赵建宁李桂珍张圣泽匡猛严金泉陈美球龚捷曾珩袁国山黄国红阮月远毕家栋郭熙蔡海生赵华左腾云周关康张雪垠雷亮卢东明付小艳目录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1 总则 (1)1.1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引用标准 (2)1.5基本术语 (5)2 建设目标 (10)2.1总体目标 (10)2.2具体目标 (10)3 建设条件 (13)3.1合法性 (13)3.2基础设施 (13)3.3水土资源 (13)3.4其他 (14)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5)4.1工程类型区 (15)4.2工程布局 (16)5 土地平整工程 (17)5.1一般规定 (17)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5.2.1 条田 (18)5.2.2 梯田 (20)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26)5.3.1 客土回填 (27)5.3.2 表土保护 (27)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9)6.1一般规定 (29)6.1.1 工程级别 (29)6.1.2 灌溉标准 (30)6.1.3 排水标准 (31)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31)6.1.5 灌溉水质标准 (32)6.2水源工程 (32)6.2.1 塘坝 (32)6.2.2 小型拦河坝(闸) (37)6.2.3 农用井工程 (39)6.2.4 蓄水池工程 (42)6.2.5 无坝引水工程 (44)6.3输水工程 (47)6.3.1 明渠 (47)6.3.2 管道 (52)6.3.3 地面灌溉 (57)6.4喷微灌工程 (58)6.4.1 喷灌 (58)6.4.2 微灌 (61)6.5排水工程 (63)6.5.1 明沟排水 (63)6.5.2 暗管排水 (6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72)6.6.1 水闸 (72)6.6.2 渡槽 (75)6.6.3 倒虹吸 (78)6.6.4 农桥 (80)6.6.5 涵洞 (85)6.6.6 跌水与陡坡 (87)6.6.7 量水设施 (88)6.6.8 沉螺池 (88)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89)6.7.1 泵站 (89)6.7.2 输电线路 (97)6.7.3 配电装置 (99)7 田间道路工程 (101)7.1一般规定 (101)7.1.1 田间道路功能与类型 (101)7.1.2 田间道路布置 (101)7.1.3 路网密度 (101)7.2田间道 (102)7.2.1 一级田间道 (102)7.2.2 二级田间道 (108)7.3生产路 (110)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12)8.1一般规定 (112)8.1.1 农田防洪标准 (112)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112)8.2农田林网工程 (113)8.2.1 农田防护林 (113)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116)8.2.3 护路护沟林 (118)8.2.4 护岸林 (119)8.3岸坡防护工程 (121)8.3.1 护堤 (121)8.3.2 护岸 (123)8.4沟道治理工程 (124)8.4.1 谷坊工程 (124)8.4.2 沟头防护工程 (125)8.4.3 拦沙坝 (128)8.5坡面防护工程 (128)8.5.1 适用范围 (129)8.5.2 截水沟 (129)8.5.3 排洪沟 (130)8.5.4 沉沙池 (130)9 血吸虫防护工程 (132)9.1适用范围 (132)9.2垦殖与土埋灭螺 (132)9.3涵闸灭螺工程 (132)9.4渠系灭螺工程 (132)9.5河道治理工程 (133)附表A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一级工程类型区特征表 (135)附表B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特征表 (138)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 总则 (147)1.1目的 (147)1.2适用范围 (147)1.3基本原则 (148)1.4引用标准 (149)1.5基本术语 (151)2 建设目标 (153)2.1总体目标 (153)2.2具体目标 (154)3 建设条件 (158)3.1合法性 (158)3.2基础设施 (160)3.3水土资源 (160)3.4其它 (161)4 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 (163)4.1工程类型区 (163)4.1.1 一级工程类型区 (166)4.1.2 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171)4.1.3 工程组合特征 (172)4.2工程布局 (173)5 土地平整工程 (175)5.1一般规定 (176)5.1.1 耕作田块布置 (176)5.1.2 田面平整度 (179)5.1.3 土地平整单元 (179)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80)5.2.1 条田 (180)5.2.2 梯田 (184)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187)5.3.1 客土回填 (188)5.3.2 表土保护 (188)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91)6.1一般规定 (191)6.1.1工程等级划分 (191)6.1.2 灌溉标准 (192)6.1.3 排水标准 (192)6.1.4 建(构)筑物防洪标准 (194)6.1.5 灌溉水质标准 (194)6.2水源工程 (194)6.2.1 塘坝 (194)6.2.2 小型拦河坝(闸)工程 (199)6.2.3 农用井工程 (200)6.2.4 蓄水池工程 (201)6.2.5 无坝引水工程 (202)6.3输水工程 (203)6.3.1 明渠 (203)6.3.2 管道 (205)6.3.3 地面灌溉 (205)6.4喷微灌工程 (205)6.4.1 喷灌 (206)6.4.2 微灌 (206)6.5排水工程 (206)6.5.1 明沟排水 (207)6.5.2 暗管排水 (209)6.6渠系建筑物工程 (209)6.6.1 水闸 (210)6.6.2 渡槽 (210)6.6.3 倒虹吸 (211)6.6.4 农桥 (212)6.6.5 涵洞 (212)6.6.6 跌水与陡坡 (213)6.6.7 量水设施 (214)6.6.8 沉螺池 (214)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17)6.7.1 泵站 (217)v6.7.2 输电线路 (222)6.7.3 配电装置 (223)7 田间道路工程 (224)7.1一般规定 (224)7.1.1 田间道功能与类型 (224)7.1.2 田间道路布置 (224)7.1.3 路网密度 (226)7.2田间道 (226)7.3生产路 (228)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230)8.1一般规定 (230)8.1.1 农田防洪标准 (230)8.1.2 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230)8.2农田林网工程 (230)8.2.1 农田防护林 (230)8.2.2 梯田埂坎防护林 (233)8.2.3 护路护沟林 (233)8.2.4 护岸林 (234)8.3岸坡防护工程 (234)8.4沟道防护工程 (235)8.5坡面防护工程 (235)9 血吸虫防护工程 (237)9.1适用范围 (237)9.2垦殖与土埋灭螺 (237)9.3涵闸灭螺工程 (237)9.4渠系灭螺工程 (238)9.5河道治理工程 (239)vi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国家与省投资的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市、县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以上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编制概预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1.3 基本原则制定本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1)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

2)应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土壤、地质、水文以及社会经济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工程内容和建设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3)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基础,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4)应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4 引用标准本标准引用下列规范、规程、标准相关的内容: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J85-85;《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防洪标准》GB 50201-9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4《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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