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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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2期
2 0 1 3年 0 4月
武
汉
纺
织
大
学
学
报
、 , 01 . 26 N O. 2 A pr. 20 1 3
J0U RN A L O F W UH A N TEX TI LE U N I V ERSI TY
法律解 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梅 长 胜
作者简介 : 梅长胜 ( 1 9 7 0 一 ) ,男,硕士, 讲师 ,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武
汉
纺
织
大
学
学
报
2 0 1 3焦
于 践行 “ 法 即人 民意志 ”的 当代 中国法 治实 践尤 为重 要 。
意思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
字 、词 句 的 文义 过于 狭 窄 ,将本 应 使用 该 条 的案件 排 除
中图分类号 :D F 8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4 1 4 X ( 2 0 1 3 ) 0 2—0 0 5 3 —0 4
一
、
拉 伦兹 “ 法律解释观”述评
部 的合理意义 ,因此 , “ 法律解释的 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 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 目的”… 。 新主观说认为 ,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 理学意义上的意思 ,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 有因果关 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 ,以便尽量扩展法
( 二) 拉 伦兹 “ 法律 解释 方法观 ”述评
法 律 的解 释方 法 是连 接法 律 和事 实 的重要 手段 ,现 有 的法 律解 释方 法包 括 文理解 释 、 扩 张解 释 、 缩 小解 释 、 类 推解 释 、当然解 释 、伦 理解 释 、目的解 释等 等 。明 了 法律 解 释 的 目的 ,还 必须 选用 正确 的 法律 解释 方法 。选
( 一) 拉伦 兹 “ 法律解释 目标观 ”述评 众所周知 ,法律文本是高度概括和抽象 的规范集合 体 ,由于其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点 ,致使其难以
令法律 的适用者能够完全依照其规定 ,仅靠机械三段论
式的对照 即能获得相关法律如何适用的指令 ,所以,法
律规范的意义内容 ;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 ,并
其 必 须对 超 出立 法 时规 范范 围的 问题 给 出答 案 ,否 则 法
律在发展之后必然脱离立法者原本的预计。拉 氏指 出,
法 律 解 释 的 目标 是规 范 的 目的 ,而 这种 目的是 立法 者 制
以何为标准 ,或者说以何种指导思想进行科学合理 的解
释 ,一 直 以来 是 一个 重 大 的理论 问 题 。主 观说 和 客观说
( 马鞍 山市委党校 ,安徽 马鞍 山 2 4 3 0 1 1)
摘
要 :从 方法论 的角度探 讨 了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的重要 影响,论述 了拉伦兹所认为 的法律解释 的 目标
以及其应发挥 的实 际作用 ,分析 了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 中产 生的实际效果 ,强调把握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 中的重 要作用。 同时提 出,司法者在 实践 中也 要合理 的进行 法律 解释 ,防止滥用法律解释而产生 负面效果。 关键 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 ;客观 性
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法者的评价加 以补充 ,无 法推测这种评价 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 自己 的评价进行补充。“ 折衷说的主张是 , 解释者首先应该历
史地 解 释 ,确定 立 法 者 的意 思 ,只是 在 这种 意 思无 法认
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需要借助法律解释等手段 。可见 ,
使 用 ,就 会 发展 出固有 的时 效性 ,从而 超 出立 法者 当初
准, 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 目的的意义” 。从 《 法学方 法论 》一书中可以发现 ,拉氏偏 向于一种折 中的观点 , 认为 : “ 法律解释只能探求法秩序的意义的同时考虑立法 者给出规定时的具体的想法 ,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 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
法律 的民主性 ,且易于导致解释者的专断或擅断。科学 合理 的法律解释必须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 本身结合起来 ,才能科学地还原法律本身的意志。这对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的漏洞 ,因此法律解
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 的意图。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脱离而成为一种事 ຫໍສະໝຸດ Baidu实上的存在 ,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 的意义 、观念及 期待 ,并不具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 内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解释成为必要 ,法律必须要通过 解释才能克服 自己的天然缺陷、 自我补充规范的先天不
足 ,扩 大 法律 的适 用 面和 应对不 断 变幻 的社 会现 实 。
知或对现代情势所生问题未提供解决基准的场合 ,才考
虑在 法 律条 文 可 能 的语义 范 围 内 ,检讨 可能 的理 由和基
西方方法论权威拉伦兹教授在其名著《 法学方法论 》
第五章中介绍 了围绕在法律解释主观说和法律解释客观 说之间的争论焦点 :法律解释主观说 的观点认为 ,法律 与 自然规则不同,前者是由人类所创造 的,立法者可以 创造可能 的、符合社会意志 的法律 ,立法者将 自己的规 定意 向和价值追求以及对事物的考量内化在其制定 的法 律之 中;法律解释客观说 的观点则认为 ,法律一旦开始
定规范时的目的还是法律规范 自身形成 的客观意思 的区 别 ,导致 了以上的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别。
的区别 ,无非是进行解释时 ,到底是以立法者的意志为
准 ,还是以规范性法律的合理意义为准 。笔者意识到 , 如果单纯地忽视对立法者立法意志的探究 ,而偏向于仅 机械 的从法律文本 中探究法律的合理意义 ,不利于保障
应列人考量 ,在这个过程上原则 上没有终极的终点 。 ” 笔 者认 为 ,折 中的法 律解 释 的 观点 对 于我 国法 官 进 行 司法 解 释具 有 重要 实践 意 义 。关 于在 具体 的案件 审 判 时 ,面对 复杂 的 案件 事 实需 要对 现 有 的法律 进 行解 释 时
的预期 ,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全部地预见法律的诸种变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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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 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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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梅长胜 ( 1 9 7 0 一 ) ,男,硕士, 讲师 ,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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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践行 “ 法 即人 民意志 ”的 当代 中国法 治实 践尤 为重 要 。
意思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
字 、词 句 的 文义 过于 狭 窄 ,将本 应 使用 该 条 的案件 排 除
中图分类号 :D F 8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4 1 4 X ( 2 0 1 3 ) 0 2—0 0 5 3 —0 4
一
、
拉 伦兹 “ 法律解释观”述评
部 的合理意义 ,因此 , “ 法律解释的 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 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 目的”… 。 新主观说认为 ,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 理学意义上的意思 ,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 有因果关 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 ,以便尽量扩展法
( 二) 拉 伦兹 “ 法律 解释 方法观 ”述评
法 律 的解 释方 法 是连 接法 律 和事 实 的重要 手段 ,现 有 的法 律解 释方 法包 括 文理解 释 、 扩 张解 释 、 缩 小解 释 、 类 推解 释 、当然解 释 、伦 理解 释 、目的解 释等 等 。明 了 法律 解 释 的 目的 ,还 必须 选用 正确 的 法律 解释 方法 。选
( 一) 拉伦 兹 “ 法律解释 目标观 ”述评 众所周知 ,法律文本是高度概括和抽象 的规范集合 体 ,由于其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点 ,致使其难以
令法律 的适用者能够完全依照其规定 ,仅靠机械三段论
式的对照 即能获得相关法律如何适用的指令 ,所以,法
律规范的意义内容 ;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 ,并
其 必 须对 超 出立 法 时规 范范 围的 问题 给 出答 案 ,否 则 法
律在发展之后必然脱离立法者原本的预计。拉 氏指 出,
法 律 解 释 的 目标 是规 范 的 目的 ,而 这种 目的是 立法 者 制
以何为标准 ,或者说以何种指导思想进行科学合理 的解
释 ,一 直 以来 是 一个 重 大 的理论 问 题 。主 观说 和 客观说
( 马鞍 山市委党校 ,安徽 马鞍 山 2 4 3 0 1 1)
摘
要 :从 方法论 的角度探 讨 了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 中的重要 影响,论述 了拉伦兹所认为 的法律解释 的 目标
以及其应发挥 的实 际作用 ,分析 了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 中产 生的实际效果 ,强调把握法律解释在法律实践 中的重 要作用。 同时提 出,司法者在 实践 中也 要合理 的进行 法律 解释 ,防止滥用法律解释而产生 负面效果。 关键 词 :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 ;客观 性
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法者的评价加 以补充 ,无 法推测这种评价 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 自己 的评价进行补充。“ 折衷说的主张是 , 解释者首先应该历
史地 解 释 ,确定 立 法 者 的意 思 ,只是 在 这种 意 思无 法认
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需要借助法律解释等手段 。可见 ,
使 用 ,就 会 发展 出固有 的时 效性 ,从而 超 出立 法者 当初
准, 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 目的的意义” 。从 《 法学方 法论 》一书中可以发现 ,拉氏偏 向于一种折 中的观点 , 认为 : “ 法律解释只能探求法秩序的意义的同时考虑立法 者给出规定时的具体的想法 ,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 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
法律 的民主性 ,且易于导致解释者的专断或擅断。科学 合理 的法律解释必须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 本身结合起来 ,才能科学地还原法律本身的意志。这对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的漏洞 ,因此法律解
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 的意图。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脱离而成为一种事 ຫໍສະໝຸດ Baidu实上的存在 ,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 的意义 、观念及 期待 ,并不具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 内
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得解释成为必要 ,法律必须要通过 解释才能克服 自己的天然缺陷、 自我补充规范的先天不
足 ,扩 大 法律 的适 用 面和 应对不 断 变幻 的社 会现 实 。
知或对现代情势所生问题未提供解决基准的场合 ,才考
虑在 法 律条 文 可 能 的语义 范 围 内 ,检讨 可能 的理 由和基
西方方法论权威拉伦兹教授在其名著《 法学方法论 》
第五章中介绍 了围绕在法律解释主观说和法律解释客观 说之间的争论焦点 :法律解释主观说 的观点认为 ,法律 与 自然规则不同,前者是由人类所创造 的,立法者可以 创造可能 的、符合社会意志 的法律 ,立法者将 自己的规 定意 向和价值追求以及对事物的考量内化在其制定 的法 律之 中;法律解释客观说 的观点则认为 ,法律一旦开始
定规范时的目的还是法律规范 自身形成 的客观意思 的区 别 ,导致 了以上的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别。
的区别 ,无非是进行解释时 ,到底是以立法者的意志为
准 ,还是以规范性法律的合理意义为准 。笔者意识到 , 如果单纯地忽视对立法者立法意志的探究 ,而偏向于仅 机械 的从法律文本 中探究法律的合理意义 ,不利于保障
应列人考量 ,在这个过程上原则 上没有终极的终点 。 ” 笔 者认 为 ,折 中的法 律解 释 的 观点 对 于我 国法 官 进 行 司法 解 释具 有 重要 实践 意 义 。关 于在 具体 的案件 审 判 时 ,面对 复杂 的 案件 事 实需 要对 现 有 的法律 进 行解 释 时
的预期 ,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全部地预见法律的诸种变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