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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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择适用的不同加以说明。为什么同样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利益会有不同的理解,无非是因为,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法条的适用,那么法官应如何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判断,在不能借理性完全排除个人性的残余,在决定行为人有个人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正当性的选择。比如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辩护人和法官为什么会各执己见,对于发罪的心理形成,动机目的的认定会因为不同的人而有不同,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条的选择,处于不同立场,植根于不同的利益,即使内心深处都怀着对法律的敬意,事实的认定也可能不同。此外人性的多重性也是的这种立场的划分更为复杂。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题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最后一章阐述法学中的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抽象概念外部体系,类型及类型系列,这些内容实际上是贯彻全书始终的。作者从书的开始对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的探索以及对类观点学的理解,最终又要解释法律拘束及涵摄模型,论述法学的一般特征和法条的理论无非是要建构合理的方法论体系。法的稳定性与人的因素的渗入如何保持平衡,两者之间究竟在相互交织过程中如何保证裁判在公众看来是合理正当的,给出合理判决的法律适用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其法律之外的正当来源又是什么,法律的拘束下简单的涵摄模式已经不一定导致正当合理的裁判,那么再渗入人的价值判断,而且是基于不同立场的价值判断之后,如何向他人证明其合理性,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学的问题了。仅仅依靠个人感知来对规范进行取舍,无疑是不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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