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全文脉络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一、教学内容根据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教材的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和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
具体内容如下:1. 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1)法学方法的概念与特征(2)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3)法学方法的体系结构2. 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1)规范分析方法(2)案例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实证分析方法二、教学目标1. 了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2. 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到实际法学问题分析中。
3. 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结构、各种研究方法的理解与运用。
2. 教学重点: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教学视频等。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引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 讲解:(1)讲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
(2)详细阐述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3. 实践情景引入:(1)以实际案例为背景,引导学生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分析问题。
(2)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比较不同案例分析方法的优缺点。
4. 例题讲解:针对每种研究方法,给出具体例题,进行详细讲解。
5. 随堂练习:布置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练习题,及时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1. 《法学方法论》2. 内容:(1)法学方法论导论概念、特征历史发展体系结构(2)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2)比较规范分析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并举例说明其应用。
2. 答案:(1)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领域中普遍适用、具有规律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其特征包括: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探索法学方法论的路线图
探索法学方法论的路线图一、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
法学方法论对于理解法律本质、深刻把握法学规律、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索法学方法论的路线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法学方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法学研究的创新方法与前沿议题等。
二、法学方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法学方法指研究法律规律和解决法学问题所采用的认识论与科学方法的总称。
法学方法的基本概念涉及归纳法学方法、演绎法学方法、历史法学方法等。
归纳法学方法是通过具体案例中的共性规律、总结经验、归纳规则,推导出一般规律的研究方法;演绎法学方法则是通过推理手段,由已知理论推演并应用于具体案例的方法;历史法学方法主要是通过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形成和演变进行考察与研究,揭示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是实现法学研究目的的工具。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需要根据研究主题和目的,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逻辑研究法等。
文献研究法是指通过查阅、分析和综合相关文献、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揭示法律概念和规范内涵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通过不同法域和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的对比,发现其异同、寻找共性和差异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法则是以经验和实证分析为基础,运用统计学等量化方法对现象进行量化测量和评估的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法则是基于法律逻辑、法律哲学等系统性理论,通过法律条文的阐释和辩证的思辨,深入挖掘法律内部逻辑的思维方法。
四、法学研究的创新方法与前沿议题法学研究的创新方法是指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手段来解决法学问题的方法。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学研究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一系列创新方法及前沿议题。
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等。
这些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把握法律与经济、社会、人类等认识领域之间的内在关系,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视角,提高了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框架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框架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科研方法和学术理论体系的学科,其主要目的是探究法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基础,整理总结法学研究的规律和原则,以期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有几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值得关注。
首先,要重视法律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和历史背景。
因此,法学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法律的变迁和演变过程,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内涵,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
其次,法学研究应注重法的本源和法的本质问题。
法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学方法论研究要关注法的根源及其内在的原理和基础,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
只有对法的本质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的产生、发展和实施,同时也能为法学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
第三,法学方法论要关注法学研究的规则和方法。
法学研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而应遵循一定的研究规则和方法,才能确保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因此,法学方法论需要探讨和总结合理的研究方法,包括问题提出与解答的方法、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的方法、研究设计与实施的方法等。
这些方法的合理运用将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四,法学方法论应注重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
法学研究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需要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成果。
因此,法学方法论研究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与融合,如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通过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互动,可以拓宽研究视野,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最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要关注实践应用。
法学研究不应脱离实践,而应关注法学理论的应用和实践效果。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要求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实际应用中,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应用于法律实务、法规制定、司法决策等各个方面,确保法学研究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杨仁寿__法学方法论_读书笔记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此书简介:《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
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
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
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
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
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
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
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
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
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
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
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
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胡兴东第一讲导论重点与难点:本章首先概括介绍法律方法的含义、内容和基本特征,然后论述法律方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重点掌握法律方法的含义和特征,深刻体会法律方法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本章的难点在于比较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异同。
引言: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讲起案情梗概:所谓“泸州遗赠案”(2001年)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问题所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背后的法学问题引出论题:如何认识“法律学方法论”?一、两个术语: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一)术语内涵的比较经常运用的术语中,与“法律学方法论”相对应的主要是:“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论前史
法学方法论前史张青波∗无疑,陈爱娥女士所译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一书,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德国当代法哲学详实和全面的资料。
由于该译本所据为学生版,略去了19初到20世纪上半期的方法论历史,我们也无从概要地了解德国这段时期法律方法论的情况。
为多少弥补此一缺憾,下面我将依据该书1991年全文版,1依次简要该书对此的认识,有关评论也都是拉伦茨的观点,只有在文章的最后,我才加上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萨维尼的方法论在由雅格布.格林(Jakob Grimm)所记录的萨维尼1802年的法律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强调,法学必须“同时完全是历史和哲学的。
”但这里的哲学,指向的并非自然法,而是体系化。
他把实证法与制定法等而视之,认为解释的任务是“重构在制定法中宣示的意图,只要它可以从制定法中来认识。
”解释必须有三重成分,“逻辑的、历史的和语法的。
”为了“能够获知制定法的意图,”必须考虑它产生的历史情况。
而且解释还必须既认识个别文字的特性,又要认识它对整体的意义。
在此,萨维尼摒弃了“目的论”解释:不是立法者打算的,而只是他事实上所命令的,确切的说:在制定法词句中,在它的逻辑、语法的关联中,和从体系关联能推导出的含义中,得到表述的作为立法者命令的内容,才允许法官尊重。
他只能领会,而不能创造性地续造制定法。
然而,萨维尼许可类推。
类推的基础是,在制定法中找到决定了一个相似案件的特定规则,把它还原为一条“更高规则”,然后以这条更高规则裁判没有被特别规整的案件。
这个过程以此区别于被拒绝的限缩或扩张解释过程:在这里对制定法什么也没有添加,“制定法只是从其自身被补充。
”在1814年发表的《论当代立法和法学的使命》中,他不再视制定法,而是人民的共同法信念、“民族精神”为所有法的最初源泉。
这种共同信念独自在其中建立起来的形式,明显不是逻辑演绎的形式,而是直接感受和直观的形式。
但这个形式最初并不涉及规范或“规则”,而只有具体同时典型的生活方式作为对象,后者由法共同体成员同样以“内在必要性”的意识普遍观察到。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
第二节 法学的基本方法
• 一、阶级分析方法 • (一)阶级分析方法的特点 • (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功能 • 二、价值分析方法 •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
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 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实证分析方法
•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 (二)历史考察的方法 • (三)比较的方法进制 • (四)逻辑分析方法 • (五)语义分析方法
第四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
• 一、法学方法论概说 • (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由
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 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 •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原则
•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法学方法论 绪论
2.由于缺乏教义学传统,不少人轻视实在法 毋庸置疑,实在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实在法是由人制定 的,人类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创制完美无缺的 法律;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不可能完全符合形式逻辑的 要求;实在法具有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的性质;实在法的 立法技术不能满足法律体系之“计划圆满性”要求;实 在法不可能避免价值评判,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实在 法是现实政治和国家权力的反映,具有意志性和命令性。 理论的超越性格与实在法的武断性和拘束性限制了理论 家的视野和论述的自由,法学理论家有厌恶实在法并试 图逃脱实在法的情结。由此形成两个现象: 理论越来越抽象,越来越脱离实际。 法律家倾向于代替立法者思考制度的改革,很少有人关 心去守成现有的秩序,通过专业的努力让我们的民众对 秩序产生某种内心的确信。
(3)法学方法的转向:方法的回归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 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 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法条的理论;案件 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 事法的续造之方法;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等。
下面是一则古代罗马的法律题: 一位寡妇要把丈夫的3500元遗产同她即将出生的 孩子一起分配。生的如果是儿子,按照罗马法, 做母亲的应分得儿子份额的一半;生的如果是女 儿,母亲应分得女儿份额的两倍。后来,她生了 一男一女双胞胎。那么如何分配方合法? 甲乙双方相斗,乙抽刀刺甲,甲之子丙举棍击乙, 却误伤甲。有人告丙“殴父”,应斩。法这从 《春秋》中找到一则判例: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 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父亲吃药后死亡。许太 子因此犯有杀父罪,但他喂药是孝心的表现,未 尝药只是一种过失,最后被赦免。法官据此下判, 丙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棍相护,本不想伤害父亲。 据《春秋》之义,乃“君子原心”,赦。
《法学方法论》(上)
《法学方法论》(上)序言一、明末清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
顾70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
二、推其原因,固有多端。
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所至。
夫工无利器,将何以善其事?此固不待智者而后知也。
差幸,法学方法近经台大教授王泽鉴、黄茂荣诸先生刻意经营下,成绩菲然,丰收可卜,殊值敬佩。
三、著者公余之遐,辙以展阅碧海纯一、川岛武宜、石田穰、尾高朝熊诸氏有关此类著作为乐,摩娑玩味之余,所得渐丰,屡萌握管效颦之念,以浇胸中傀儡,终因公忙未果。
近余遐较多,乃奋力完成。
改改写写,又已经年亦。
四、本书首尾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
因之,望读者批阅时,由首至尾,循序渐进,较能心领神会。
五、著者从事司法工作,至年底满20载(法训所1年半不计),忙忙栖栖,庸庸碌碌,一无所成。
本书问世,或能稍纾汗颜一二。
六、本书承彭参事凤至(德文部分),林专员月娥(中文部分)精心校正,内人郑慈美女士无限支持,始得顺利出版,并此附志,以表感谢。
第一编引论第一章诽韩案之启示1976年10月间,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2卷第4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风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代直系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300元。
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该案遂告确定。
《法学方法论》(下)
《法学方法论》(下)《法学方法论》(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第二章事物认识之客观性吾人认识一种事物,有无认识之客观性,可自二角度观之,其一可自认识主体观察其客观性,另一则自认识之结果观察其客观性。
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主体”认识一种事物时,自觉能摒弃自我,秉持无私无我之原则,客观平正,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固足曰认识主体具有客观性,然欲臻此境界,非透过深湛的道德修持,成就其高度的理性不为功,此在道德层面,或有其可能,惟在实际上则根本无此可能,概自以为公正无私之人,辄怀有偏见。
从心理之角度言之,人之有偏见,往往深坦心底,无从自觉也;而自知识社会学之角度言,人之知识,亦难免受其所处环境以及背景之影响,欲期其“客体化”,无我无相,亦强其所难。
然无可讳言,认识者个人,尽可能将自己客体化,反复反省,自我寻觅,压抑偏见,并加矫正,在某限度内尚难谓无益,但期以此种克己反省的功夫,摒除私见,犹若身陷泥沼者,自提其发,而期自泥沼中脱困也。
其次自认识结果之客观性言之,认识之客观性,既系认识结果之真理性。
真理苟普遍为大家承认,认识之客观性,虽可能成立。
然何为真理,言人人殊,殊难遽下定言,或谓现实的忠实反映者,或谓与过去之知识科协调整合者,或以实用主义为依归,能依命题将认识结果行为获致令人满意之结果者,不一而足。
碧海纯一曾举三例言之。
其一,“三角形三内角的和等于180度”。
此以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即可证明之,(图既说明略)此项证明,以一定的前提(欧几里得定理群),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即可获得推论,故其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二,“富士山的高度是海拔3776公尺”,此以三角测量或其他方法,即可测量,其结果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其三,“;流经导体电流之强度,与两端电压成正比”,此亦可以电流计、电压计实地加以测定(欧姆定律),亦具有高度的客观性。
就以上三例言之,第一例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证明,第二三利则可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解决。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段论与其他方 法的综合运用
第一节 司法三段论 中的大前提
第二节 找法的基本 路径
第三节 法无规定时 的找法方法
第四节 大前提的规 范效力等级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确定小前提 的步骤
第三节 要件事实的 整理
第四节 事实要件与 规范要件的互动
第一节 连接是司法 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第二节 连接的目的
第一节 不确定概念 的具体化
第三节 不确定概念 和一般条款的类型
化
01
第一节 法 律漏洞填补 概述
02
第二节 类 推适用
03
第三节 目 的性扩张和 目的性限缩
04
第四节 基 于习惯法的 漏洞填补
06
第六节 基 于法律原则 的漏洞填补
05
第五节 基 于比较法的 漏洞填补
第四编 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第十一章 价值判断 第十二章 利益衡量
第四节 利益衡量的 具体运用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 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 理论发展
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 功能
第四节 法律论证方 法
第六节 论证程度区 分
第五节 论证负担规 则
第七节 法律论证与 证成
第二节 法律思维的 类型
第一节 法律思维概 述
第三节 法律思维在 裁判活动中的运用
参考书目
后记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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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PPT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特征
适用
概念
规则
法
规范
判断
法律
方法论
法学 步骤
关系
方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摘要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之标准,意图通过提供这些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
笔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就自己读该书的体会做一梳理,提出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反思卡尔·拉伦茨是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其中影响最大的着作是《法学方法论》。
这部着作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而形成的重要着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的学生版,在全文版的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节略了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用拉伦茨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学生版主要满足那些希望能比较迅速的获得一个梗概,而又不至为全文版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本书篇幅所惊退的读者[1]。
即便如此,由于本书的博大精深,以及两地学者用语上的一些差别,还是造成阅读过程中的不少困惑。
本文主要是对该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思考。
一、全书的主要脉络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
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藉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
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
假使应该由法的特制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
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
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有重大意义。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上
棚漱孝熊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的,所以在分析法律制度时必须将其放在社会的总的背景中来把握”。
1因此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价值判断进行考量。
以使得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真正实现其对知识上的贡献。
在民事、刑事案件解决中存在大量的争论,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卡尔·拉伦茨所提到的法条的理论以及价值判断。
案件的最终解决是否符合正义理念,已经不仅仅是由法律人的逻辑严谨性决定,例如T-R,S=T,可以得出S-T。
这一逻辑形式的适用并不在于由T-R,S=T,可以推得出S-T,而在于由T可以得到R吗?S=T是真的吗?看似简单的结论,在前提获得了质疑的时候,我们却不希望得到草率的结论,因为无法判定事实与法条是否相应,单纯涵摄的作用就不再占据制高点。
酒后驾车撞死一人与酒后驾车撞死多人,单纯依照法条,或是将广大民众意见考虑进去会得到不同罪名的判决。
在“天津狗不理包子案”中为何两个法官会有迥然不同的判决?合同法上关于情事变更的认定区别,严打时期对程序的漠视,打黑行动中公民对于程序的理解与对待拆迁或是税收时的认识为什么如此不同?“ADR制度”的兴起,被美国批评者称作对法制的破坏,这些做法却收到了良好社会实效,能够定纷止争,如何表达其法理基础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官对法的“续造”,在很多时候法官绝不是单纯的“法律官”,而是对社会、人类、生活,历史、道德,甚至是语言都十分清楚和了解的“法益衡量者”。
“法学有自我孤立性的弊病,一若其规整的客体根本不存在的样子”2这不仅是法学的弊病,有时也是法官的弊病。
一、全书的脉络体系梳理“作者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法律适用的方法,以及隐含于其背后的哲学问题”3,全书着眼点在合理性的问题,主要探讨价值与事实上的吻合,其论述过程无不渗透着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是这样,这样正确吗?”在大量引用他人的论述的同时又对他种理论加以辩证分析。
法学方法论之概述与法学流派
(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 (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 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
(自然人、制度人、社会人)
法学方法论之概述与法学流派
二、法学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法
(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 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 & 价值评价
(三)、实证分析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经验事实: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 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 律帝国》1986)
B 狭义:主要指法法学律方法适论之用概述方与法法学流派
•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一词是指对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 究。一般来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 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 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 "方法"一词则指用于完成 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法学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及推进路径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及推进路径一、引言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的学科,它涵盖了法学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框架及推进路径,以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
二、研究框架1. 理论框架:法学方法论研究应建立在深入理解法学学科的基础上,明确法学的本质和目标,探究法学方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等。
此外,还应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以丰富和拓展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2. 方法论框架: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在于研究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与演绎、比较与对照、分析与综合、历史与逻辑等。
研究者应系统性地总结、分析和比较各种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根据研究目标和问题的特点,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方法。
3. 范畴框架:法学方法论研究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和范畴入手,如研究学科范畴的法学方法论、法学研究的领域范畴的方法论、法律制度和法规的方法论等。
同时,还可以结合具体的法学研究领域,对不同的范畴进行深入研究。
三、推进路径1. 建立法学方法论的学术体系:高校和研究机构应加强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与教育,以培养更多的法学方法论专家。
建立法学方法论的学术组织或学术刊物,提供一个交流和分享研究成果的平台,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
2. 深入比较研究: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注重对不同法系、不同学派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研究经验和成果。
通过对比研究,可以进一步提高方法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促进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全球化。
3. 探索科技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技手段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也日益普遍。
未来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可以重点关注科技手段在法律知识获取、分析和处理等方面的应用。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运用,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增强实践导向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必须与实践相结合,要紧密联系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和社会问题。
研究者应关注当前社会热点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开展与社会实践有关的研究,以推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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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经过一周对于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阅读,再一次令我深刻体会到法学语言的艰涩难懂,语言文字上的熟悉,更越发的凸显出我逻辑上困惑。
读此书不是意见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要求我要正襟危坐、眼光始终往返流转于全文与部分之间,这样才能理清大师的意思。
【德】卡尔·拉伦茨是德国当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继萨维尼、耶林以来德国法学思想传统的关键人物之一,因他在1960年出版了《法学方法论》一书,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性的新评价法学。
按照卡尔·拉伦茨的说法:“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而每种学问都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所提出的问题。
法律问题有哪些?回答问题的方法有哪些?就是本文的行文主旨。
第一、二章整体上感觉是一个铺垫,透过对菲利普·黑克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之概念的解说,以及对哈尔·韦斯特曼所支持的“评价法学”进行讲解。
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并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
以评价的方式提出问题:关于法学的正当的价值判断是什么?规范内涵与事物结构间精确意义为何?如何寻找正当的个案裁判?然后陈述了法学的一般内容及其意义。
最后点出:法学方法论借其与诠释学的联系,可以对法学使用的方法提出批判。
法学方法论之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做自我反省,然而,反省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故,法学方法论亦不能离开法学而独存。
法学工作的目标是发掘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另一目标则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景将规范具体化。
(P120)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
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
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
择适用的不同加以说明。
为什么同样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利益会有不同的理解,无非是因为,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法条的适用,那么法官应如何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判断,在不能借理性完全排除个人性的残余,在决定行为人有个人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正当性的选择。
比如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辩护人和法官为什么会各执己见,对于发罪的心理形成,动机目的的认定会因为不同的人而有不同,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法条的选择,处于不同立场,植根于不同的利益,即使内心深处都怀着对法律的敬意,事实的认定也可能不同。
此外人性的多重性也是的这种立场的划分更为复杂。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题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最后一章阐述法学中的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抽象概念外部体系,类型及类型系列,这些内容实际上是贯彻全书始终的。
作者从书的开始对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的探索以及对类观点学的理解,最终又要解释法律拘束及涵摄模型,论述法学的一般特征和法条的理论无非是要建构合理的方法论体系。
法的稳定性与人的因素的渗入如何保持平衡,两者之间究竟在相互交织过程中如何保证裁判在公众看来是合理正当的,给出合理判决的法律适用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其法律之外的正当来源又是什么,法律的拘束下简单的涵摄模式已经不一定导致正当合理的裁判,那么再渗入人的价值判断,而且是基于不同立场的价值判断之后,如何向他人证明其合理性,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学的问题了。
仅仅依靠个人感知来对规范进行取舍,无疑是不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