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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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测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当由根据本办法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级负责、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管理工作。面试考官管理包括资格认定、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等工作。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受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面试考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面试考官的人选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面试考官从事面试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面试考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优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明;

(二)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三)具有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担任过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县处级副职以上非领导职务;

(六)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根据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需要,面试考官分为高级面试考官、一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考官,分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面试考官

1.具有长期从事面试测评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规政策;

2.参加多次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较高的人才测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个环节,能够组织公务员录用面试;

4.掌握综合面试测评技术,具备指导命题开发和培训其他考官的能力。

(二)一级面试考官

1.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练掌握面试工作流程和规则;

2.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具备人才测评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把控能力,能够担任主考官组织开展面试工作;

4.掌握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各种面试组织方法,能参与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

(三)二级面试考官

1.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政策规定,参加过相应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2.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和常用的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认知体察他人的能力;

3.能够担任面试考官,独立思考测评,对人才评价基本准确;

4.能在专家或主考官的指导下进行面试新技法的应用。

第八条担任主考官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运用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二)具备一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

(三)担任省级机关单位面试主考官的一般应担任县处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担任市级以下机关单位面试主考官的一般应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面试考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面试工作统一安排,坚持客观、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面试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和面试工作纪律;

(三)加强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学习,自觉接受规定的面试培训和工作考核;

(四)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应试人员等的监督;

(五)面试组织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公务员面试工作,行使面试考官职权,获得相应的面试工作报酬;

(二)参加面试考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资格认定、终止和取消

第十一条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考官队伍建设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面试考官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面试考官和全省高级面试考官的调整,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级、二级面试考官的调整。高级、一级面试考官一般不得超过下一级面试考官总数的10%。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一)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表》;

(二)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参加规定的面试考官培训学习并考试考核合格;

(四)对符合条件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确认面试考官资格,并颁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任期)为5年。

初次申报合格者一般认定二级面试考官资格。

取得二级面试考官资格3年以上,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六次以上,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一级面试考官。

取得一级面试考官资格3年以上,担任公务员面试考官十次以上,由省级单位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推荐,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高级面试考官。

因工作需要,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业务处(科)室正科级以上领导,可由省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一级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四)已退休的;

(五)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应予终止面试考官情形的。

第十四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再适合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组织或参与各类社会化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辅导的;

(四)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面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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