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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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纪检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告知书
:
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告知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
2、接受调查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说明情况和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
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作证和辩护。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的;
(二)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对监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
出补充或修改。
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7、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告知本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暂予扣留、封存的与违纪行为无关的款物,有权要求及时返还。
9、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10、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的受理程序有权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义务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上诉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4、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款物。
5、对询问笔录、扣留封存款物清单以及送达的有关纪检监察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办案人员注明。
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办案人员注明。
6、遵守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采取的调查措施。
告知人(签名)、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附卷、被告知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