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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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二〇一三年
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装药与充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起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瞎炮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二次爆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