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成功起诉基金管理人和募集公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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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成功起诉基金管理人和募集公司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原告徐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基金。根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介绍,该基金是主要用于被告一江苏XX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公司)承建的环境工程改善项目,募集资金首期为5000万,100万元起认购,一年期限,年收益不低于
12%。
2013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上海XX国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为上海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该基金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13%,半年结算收益一次,投资人投资一年后无理由即可提出退伙申请,退伙前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投资人都不需要承担。被告一对上述协议作出承诺函,被告二亦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与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
后原告出资人民币100万元,6个月后收到第一期收益6万元,但是在一年期满后,原告却没有再收到第二期收益。2014年3月,原告向两被告提出退出合伙时,被告二向被告一发出告知书:称目前因被告一资金比较紧张,本基金项目需要延展一年,届时本金和收益将全额退回原告。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达到退伙要件。为此,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一中亚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收益7.5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年收益12%计算,自2013年7月日起暂算至2014年3月日,实际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二国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荆华律师评析
1.先确定本案的案由。针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定义:有的是理财合同纠纷,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具体情况需具体对待。本案因案涉《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等多类合同,系合同纠纷。
2.上述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出资。现一年期满,本金返还及收益支付条件也已成就。此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单方面提出续展属于违约。原告可以要求随时退出合伙,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本金,支付收益。
3.担保责任。本案能够追加被告二为共同被告,关键在于担保合同。被告二作为理财产品发行人(普通合伙人)及担保人,与被告一中亚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投资款项本金及收益责任。荆华律师在承办其他私募基金纠纷时,了解到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在协议中如此约定。如需追究基金公司责任一般比较难,就要看其是否有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管理公司对必须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议投资者在签订入伙协议前,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保障房项目是政府回购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
基金纠纷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案件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亚公司、被告国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12%,自2013年7月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相关证据
基金招募说明书,《有限合伙协议书》,《承诺函》,《担保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告知书,网页截图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