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爆破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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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一、隧道洞内爆破作业的一般安全规定
参加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保管、加工人员,都必须是经专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国家规定上岗证件的专职人员担任,并应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有关规定。
参加爆破作业与器材加工所有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和硬底及带铁钉(掌)皮鞋,以免摩擦产生静电和踏损爆破器材,造成事故。
二、参加爆破作业的领发器材、加工、装药、引爆等人员,严禁工作中点火吸烟或工作场地违章使用明火照明和点炮,并应设事故照明应急设施备用,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电力起爆时应为绝缘型)。以防照明突然熄灭造成忙乱而发生事故。
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爆破员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火工品暂放木箱并上锁,在火工品运送到达后立即装箱上锁,特别是雷管,更要严格保管。钻孔过程中注意监护。雷管箱和炸药箱最好选择在已二次衬砌砼部位或围岩较好之处,相距20m以上;洞内暂放、加工起爆炸药地点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严禁将爆破器材怀揣于身上或放置于工具箱内。
三、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点炮人员撤离道路应保持通畅。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到不受有害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小于200m;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l00m;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m;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少于500m;洞内多处施工(特别是未二次衬砌地段施工),每次放炮前应通知到每一个邻
近工作面,并做好相关的人员撤离工作。如一座隧道每两个工作面相对开挖接近贯通时,两端要加强联系,统一指挥:①两端距离在200m且一端爆破影响另一端围岩稳定时开始,一端爆破时必须提前1个小时通报另一端,另一端作业人员必须撤离险区;②两端距离在8倍循环进尺(两端不一致时按循环进尺大的一端计算,但不得少于15m)时,其中一端必须停止施工,人、机撤出到安全距离以外并设立警戒标志,严防人员误入险区。
四、爆破的警戒防护: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话筒、口笛、铜锣、红旗、红灯等)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看到。
a. 第一次信号——预告: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距离以外,并在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b. 第二次信号——起爆:确认人员设备均己撤出危险区,方准发出此信号,根据这个信号,爆破人员才准许起爆;
c.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炮响后,警戒防护人员仍应坚守岗位,必须待领导批准的人员进入爆破面检查,确认安全后,经爆破负责人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的信号。
五、装药点炮注意事项
①装药前,应首先检查爆破作业面围岩和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必要时应先行加固;并将开挖面5m范围内的杂物、石块清理干净;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之炮眼因热度很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没有警戒好等情况时,应严格禁止装药。
②装药时,要严格按爆破设计规定的爆破器材类别和药量装药,并堵塞炮泥,最小不少于20cm。不得使用已经冻结或分解的炸药及TNT、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
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严寒地区禁用胶质炸药。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引线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应使用木、竹棍轻轻送入炮眼,不得冲击,不得挤压引线。
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若用钻眼台车平行钻眼而且深孔爆破,又采取以下措施不受此限:即制定出操作细则经处总工程师批准,并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装药与钻孔必须自上而下进行,钻孔与装药应隔开一排孔,其距离不少于 2.5m;装药与钻孔人必须分区负责相对固定。
③网路接好后.应有专人检查是否合格,是否符合下列图1-1、图1-2、图1-3所示:
图1-1导爆管串联起爆网路图
图1-2导爆管并联起爆网路图
图1-3网路联结示意图
点炮人员,必须按计划依次点炮,点炮前应选好撤出路线和躲避点。使用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引爆药包,点炮时必须使用导火索或点火器材(如点火线、棒、筒、击发枪、电火头等),严禁使用火柴、烟头、打火机、灯火等。并不得脚踩和挤压引线。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一下放炮器手柄、放炮箱钥匙,然后摘除电线;此手柄和钥匙,应始终由放炮组长掌握。
六、爆破后的安全检查:爆破后必须等待1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面检查,这15分钟时间,一是为了通风排烟,二是避免可能发生的“迟缓”炮响伤人。检查内容为: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松动和变形。如有,应立即处理。
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放炮后必须进行找顶撬帮工作,每班都必须有专职人员,应在恢复照明后进行。放炮后第一次找顶应有监护人,使用的工具应轻便,有条件时,应尽量安排使用反铲、台车钻臂,以策安全。
“找顶”不能“硬撬”,只能是“敲下”或是“轻撬”,以免使围岩失去“自承载拱”能力而引发坍塌。
七、建立火工品实际消耗量核实制度。炮工在领出火工品后的现场实际消耗量由现场值班干部如分队长、领工员负责核实并签字,下次再领取火工品时,由管库员核清退料后再发料(表2-1)。
雷管出入库前必须核验并登记雷管编号。
表2-1爆炸物品领取消耗审核表
八、瞎炮处理:首先恢复警戒防护,再由装炮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须
经施工负责人准许方可另行处理,但须设立明显标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检查如果
审核
是孔外原因造成的,采用塑料导爆管切去损坏部分重新接引爆管即可,此时接头尽量靠近炮孔口;当采用火花起爆,如果导火索完好时可重新点燃起爆。炮眼中只有炸药而没有雷管时,首先试用木制炮棍掏出炸药(严禁采用铁制炮棍掏炸药),不奏效时再用高压水或风(只能用铜制管,严禁采用铁制管)冲洗炸药,最后重新装药爆破。如果炮孔内炸药完好也可加装起爆药引爆。第一次不成功要进行第二次爆破时,可先用水或空气冷却炮眼。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允许在瞎炮旁边另行钻一平行炮眼装药引爆,但距离不小于0.4米,而且一定要找准炮眼方向(注意岩层节理,不得有裂纹连通瞎炮眼)切忌盲目开钻造成事故。
九、爆破器材的加工:
⑴加工房位置选择:
①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②加工起爆药包的加工房必须设在距洞口50m以外的僻静地点;如洞口距工作面超过1000m 时,可在适当地点设立洞内加工房(洞室),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应选在坚固的岩层中,并做好支护与防水,而且设两道外开门;加工房应设立明显标志与专人看守,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并建立领发台帐。
⑵加工房(洞室)应有防火、防雷击设施,其照明,可采用自然采光或房外探照灯采光,不准安装一般电气照明灯具,只准采用防爆型电气器材,电线应用铠装电缆,电压值为36V,电源开关和保险丝,宜用防爆型或设在房外的专用包铁皮的开关箱内。屋内严禁烟火。
⑶加工操作的一般规定
①作业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以及携带任何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