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质量监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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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单申报、 审核、放行 车辆捆绑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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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 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海关 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 《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 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 号”填写货物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 确报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 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 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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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进境
舱单传输


电子载货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进境地
指运地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申报
申报
核销
核销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出境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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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 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 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 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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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
电子口岸
传输舱单数据
运输工具系统
公路舱单系统
H2000通关系统 风险分析作业系统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
监管通关处 2014年6月
1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 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 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 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 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舱单传输人”) 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 子数据。”
选查布控指令 运输工具过境
卡口放行列表
公路舱单系统
7 陆路卡口系统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报关单、集中申报清单车辆进出境
舱单传输 报关单(集报 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报关单(集报 清单)申报 车辆捆绑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结关
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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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口岸报关、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 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 (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 填写RD01。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 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 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 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 放行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承运确报或出境 承运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 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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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空车、空载集装箱进出境


承运确报
纸质载货清单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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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车”),或 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载集装箱车 ”),无需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车辆进 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 数据。其中,空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 RD10;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 RD11。 2.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 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陆路口岸卡口控制 与联网系统
承运企业
公路舱单系统
审核舱单
舱单数据库
核销公路舱单
报 关 单 放 行
舱 单 实 货 放 行
申报报关单、转关单、集报清单等
货主
H2000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报关单结关 选查布控指令
风险作业系统 审核承运确报: 核销核尽检查 预定承运确报
JC2006指令
卡 口 实 货 放 行
运输工具备案 过境1小时前传输承运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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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进境
舱单传输


车辆捆绑
承运确报
入场卡口验放
入场卡口验放
转关单放行
转关单放行
离场卡口验放
离场卡口验放
前往指运地
前往指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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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出境
启运地 舱单传输 转关单申报、 审核、放行 承运确报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结关


三、实现电子化管理。



近年来,香港海关已启用“货物道路资料系统(ROCARS) ”实现电子化申报。 我关公路口岸仍使用纸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 境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境监管单证,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 整合管理和风险分析,与海关前置后移的监管理念不符。 内地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后,将全面整合公路运输 工具、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数据,建立公路口岸 物流监控体系,实现电子化管理和自动验放。 把空车、空载集装箱车纳入企业前置申报管理,具备了对 空车进行事前监控分析的手段。
2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一、彻底解决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退出的问 题,实现我关公路物流监控系统的全面升级。

为解决我关区公路口岸进出境车辆快速增长与海 关监管资源不足的严重矛盾,2002年我关启用了 自主研发的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该 系统在强化物流监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现场 执法和廉政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系统已运作超过十年,系统自身面临技术结构边 缘化和设备淘汰等问题,稳定性、安全性受到严 重影响,必须尽快退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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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二、解决我关公路口岸H883系统功能与总署改革项 目不匹配的问题,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 有力的支持。

总署H2000(H2010)系统启用后,我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 系统只能作为H2000(H2010)系统的外挂存在,游离于总 署的标准化系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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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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