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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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 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
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3.4车损险条款—常见除外责任
车轮单独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 、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当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 共同损坏。
课程大纲
1
法律知识
2
车辆知识
3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
4
定损实务
商业险理算前需要掌握的要点
判断 免赔 率的 条件
(1)车辆是否发生全车车损; (2)赔案是否不能证明事故原因; (3)标的车是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4)是否同一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 (5)是否存在约定行驶区域外出险; (6)是否为单方肇事; (7)是否属于无法找到第三方; (8)是否为非约定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
玻璃单独破碎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 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天窗损坏不属于玻璃单独破碎)
发动机进水
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污染
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露、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 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
3.5车损险条款—免赔率
• 载运被保险车辆的 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驾驶员随船)。
营业用条款
• 碰撞、倾覆、坠落
• 外界物体坠落、倒 塌
• 暴风、龙卷风
• 雷击、雹灾、暴雨、 洪水、海啸
• 地陷、冰陷、崖崩、 雪崩、泥石流、滑 坡
• 载运被保险车辆的 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驾驶员随船)。
3.2车损险条款—常见保险责任
碰撞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 的现象。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全损失,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 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 ,增加免赔率1%。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 车的,增加免赔率5%。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 10%。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 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 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 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 损失承担金额)]。
例1: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 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 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 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 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 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
3.1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
家庭自用条款
• 碰撞、倾覆、坠落
• 火灾、爆炸
• 外界物体坠落、倒 塌
• 暴风、龙卷风
• 雷击、雹灾、暴雨、 洪水、海啸
• 地陷、冰陷、崖崩、 雪崩、泥石流、滑 坡
• 载运被保险车辆的 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驾驶员随船)。
非营业用条款
• 碰撞、倾覆、坠落
• 火灾、爆炸、自燃
• 外界物体坠落、倒 塌
• 暴风、龙卷风
• 雷击、雹灾、暴雨、 洪水、海啸
• 地陷、冰陷、崖崩、 雪崩、泥石流、滑 坡
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 别(体现在除外责任上)。
第三者责任险只对超过交强 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负责赔偿。
2.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免赔率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 为10%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全部事故责任 的免赔率为20%。(结合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在本环节发现假赔案的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提交调查
如果立案环节没有发起追偿,可以在理算环节选择发起追偿任务
交强险基本计算公式

1.总赔款,即: ∑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²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²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²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 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 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²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²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²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 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 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 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 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根据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 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 偿限额项下代赔。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 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 计算。
各条款统一免赔率
各条款特殊免赔率
负次要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 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 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责 任或单方肇事免赔率15%;
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 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 时,免赔率为30%;
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 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 率为20%;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 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10%。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投 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的,增加免赔率10%;
《营业用车辆损失条款》:违反 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
《营业用车辆损失条款》:保险 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 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 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保险事故;
(9)盗抢险是否缺少相关单证(每项) 等等。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机动 车辆 保险 理赔 实务 部分 要点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赔偿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
特殊赔偿处理
1.1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 外责任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
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师培训讲义
1.相关操作
如果发现定损金额与赔偿凭证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在其它扣除 项进行扣减调整
发现被保险人交来材料与定损数据不一致,需要新增定损任务或追加车辆定 损的,可以在理算环节发起新增定损任务,交定损员重新定损
理算修改,如查勘环节查勘信息录入有误,立案环节录入数据有误,定损环 节损失类别确定错误,金额录入有误等,可进入“资料收集页面”进行修改 。 在理算环节计入的直接理赔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录入计算,对
5.3 理赔疑难问题解析
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赔偿问题 《交强险条例》第24条赔偿问题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标准”垫付抢救费用的问 题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顺序问 题 关于诉讼或仲裁费用的赔偿问题 关于在修理场所等地点发生事故是 否适用交强险的问题
5.1常见附加险
常见附加 险
《玻璃单独破碎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身划痕险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5.2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率条款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 动车而增加的;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盗抢险条款规定手续不全而增加的; 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残疾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人伤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康复费
医药费

诊疗费


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
额 营养费
2.1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保险 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 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超过交强险各 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 赔偿。
4.盗抢险条款
1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立案Hale Waihona Puke Baidu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
2
免赔率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 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 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 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 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 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死亡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应交强险和商业险所发生的费用分别录入。
对追偿收入、损余回收等可以通过制作负计算书冲减赔款,或者对核赔通过后 的数据做负数计算书进行修正。 如果计算书生成后发现有误,可以在理算环节修改、理算注销,重新进行理 算;如果已经提交核赔,需要由核赔环节退回后,进行修改 系统中的“案后费用”录入是指经法院直接判决保险人赔偿,但超过保险合同约定 赔付以外的费用。
5.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保险定损、理赔等工作的直接原因, 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起始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 险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 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除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外,保险公 司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最直接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发生交 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都应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了解、 掌握事故的第一手资料,为处理保险事宜奠定基础。
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 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 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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