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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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一章分学士学位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三条我院设立分学士学位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由院长、系主任、高级职称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
第四条分学士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二)组织本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汇报本院初评结果,申报本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三)研究处理本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四)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平均
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
(四)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五)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在合格(含合格)以上。
第三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要求者;
(四)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五)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第四章特殊条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第七条在校学习满三年,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在一年级受过记过或以上处分,但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后期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且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以上者,经本人申请,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军入伍;毕业投身农村资教工作或参加“西部计划”;
(二)在校后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先后获得学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两次;
(三)在各类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学术论文;
(五)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区)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我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2012届毕业生。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2012年5月30日